政治責任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行政責任只是一種政治責任。這句話錯哪,行政責任還是什麼責任?

1、政治與行政必須分開。在所有政府體制中都存在著兩種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和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在所有的國家中也都存在著分立的機關;每個分立的機關都用它們的大部分時間行使著兩種功能中的一種。這兩種功能分別就是:政治與行政。換言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而行政則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句話可謂道出了二分理論的核心和前提。政府的政治功能存在於政府表達國家意志所必需的活動中;行政功能則存在於政府執行國家意志所必需的活動中。因此,雖然在不同政體的政府中,這兩種功能的劃分程度不同,但它們之間的區分卻是必然的。

2、政治與行政的分開是相對的。強調政治與行政必須分開的同時,又指出政治與行政是無法嚴格區分開來的,它們的分開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政府的民治程度越低,國家意志表達的功能和國家意志執行的功能的區別就越小。儘管政府的這兩種功能(政治和行政)的分化非常明顯,把這兩種功能委派給兩個分立的機構行使是不可能的。以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功能的政府機關,經常地,事實上是通常地,又被賦予表達國家意志的具體細節的職責……以表達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通常又有權用某種方式控制以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對國家意志的執行。很顯然,將一種功能分派給一種機構去行使是不可能的,政治與行政職是能相互交叉的。

3、政治功能與行政功能相互協調。分權原則的極端形式不能作為任何具體政治組織的基礎。因為這一原則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機構,每個機構只限於行使一種被分開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實際政治的需要要求國家意志的表達與執行之間協調一致。而為了求得這種協調,“就必須或者犧牲掉國家意志的表達機構的獨立性,或者犧牲掉國家意志執行機構的獨立性。要麼執行機構必須服從表達機構,要麼表達機構必須經常執行機構的控制。只有這樣,在政府中才能存在協調。只有這樣,真正的國家意志的表達才能成為被普遍遵守的實際的行為規範。這也就證明認識到實際的政治需要使政治功能與行政功能分離的想法很難實現,之後又重點探討了如何實現這種協調。認為要實現這種協調,政治必須對行政進行適度的控制,由此提出了兩種模式:一種是體制內控制;另一種是體制外控制;而美國和英國則分屬於前後兩種。只有這樣,真正的民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成為現實。

4、行政功能具有可分性。強調了政治與行政必分的事實後,又進一步指出行政功能具有可分性。認為:“行政既是司法的,又是政府的……非立法的機關的活動通常就叫做司法行政,而被委託行使這一行政分支功能的機構通常就被稱作司法機構。除去司法方面以外的行政功能可以叫做政府行政。政府行政也是可分的。行政的功能分為了兩大類:一類是司法行政;另一類是政府行政。在政府行政裡,又進行了劃分,一種是準司法功能,它存在於司法行政和政府行政的分界線上,由在一些政府體制中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官員承擔其主要任務。第二種是執行功能,這種功能是由那些具有主要行政特徵的官員來執行和完成,它體現了行政活動的主要特點——執行性。執行功能分為:上層決策的行政功能;具體操作的行政功能;這種區分使政治與行政分開在實踐中得到真正的落實。第三種是蒐集事實和情報的功能,“為了使政府的日常工作能進行下去,政府組織必須掌握所需的廣泛的資料信息和各種知識。這種信息不僅為政府所使用,也供學者私人所使用。在許多情況下,這些信息必定為某個常設性的政府機關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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