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定要寫辭職信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辭職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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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基本含義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辭職規定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後,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

寫辭職申請需要注意什麼 20分

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係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瞭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並且在確定之後,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3、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後,在具體行文時,不可語氣過於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於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4、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

員工對於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需要切記的是,證據需要是原件。

5、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如果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向你索要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檔案存在單位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扣留檔案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社保關係在單位的話,也要做好單位不給你辦轉的心理準備吧。

總之,辭職跳槽本身對於員工來說,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在做出這個行為之前,需要深思並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並且需要儲備相應的法律常識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必要時,也需要求助於專業律師為妥。

寫辭職書應注意的問題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寫辭職信就走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寫辭職信就離職。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另外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

辭職是要寫申請還是要寫辭職信法律上有什麼差異?

. 辭職信概述 辭職信是向原工作單位提出辭職時使用的信函。 二. 辭職信寫作要點 (一)辭職信是寫給自己所在單位的領導、或者寫給人事主管的。 (二)行文應寫得簡練明白,只要說清楚辭職的主要原因就可以了。 (三)在辭職信中要注意禮節,應寫一些對領導表示感激的言辭。 三. 辭職信寫作格式與範例 範例一. 告假回鄉的辭職信 尊敬的董事長: 家母年老多病,實在放心不下,家父又屢次催我回去,和女友成婚。經過再三考慮,我決定回去,盡一份責任吧。為此,我要求辭掉現在所擔任的職務,懇望批准。 回想在以往的歲月裡,在工作、生活各方面,我都得到了您周到的幫助和關心,對此,我一輩子感激不盡。以後公司裡有什麼用得著我的地方,儘管開口,只要條件允許,有可能做得到的,我一定樂意盡力。 此致 敬禮! ××× ××××年××月××日 範例二. 不提原由的辭職信 親愛的(上司名字): 本人已決定辭去現時[此處寫職位名稱]的職位,並由××月××日[此處寫最後一個工作天的第二天起開始正式生效。 在此,感謝[此處寫公司名稱]給予本人學習的機會,並取得寶貴的工作經驗。希望本人的離職不會為你帶來很大的不便。 本人希望在離職之前,能夠取得離職通知書。 祝工作愉快﹗ ××× 2003年3月5日 範例三. 更換工作單位的辭職信 辭職信 董事長先生: 我帶著複雜的心情寫下了這封辭職信。由於您對我的能力和人格的信任,在這多年的工作中,公司給了我無數的機遇和挑戰,是我學到和得到了許多。 但是,如同您所知,我對車間管理也非常感興趣。現在,既然有這麼好的機會,我非常希望嘗試一下。 感謝在我們共同工作的幾年中,您給我的所有支持和鼓勵。 再一次感謝您,董事長先生! 車容華 2002年6月2 6日

辭職信一定要手寫簽名才有效嗎

勞動法規定辭職一定要書面通知,沒有規定是打印的還是手寫的,但簽名必須是手寫的,打印上去的名字怎麼能叫簽名呢?

別人打印一份辭職信署你的名交上去,你怎麼證明不是你交的?

或者到了離職日期,你又不承認你交過辭職信怎麼辦?

公司要辭退我,還要叫我寫辭職書嗎

公司讓你寫辭職書,就是不想給你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不寫辭職信直接走人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道德上你不厚道,法律上你有可能被起訴,面臨違約賠償,這樣其他公司也不敢用你了。

公司有離職申請表填寫的,還需要自己寫一份辭職申請書嗎?

如果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申請,也不需要批准。按下面說的做。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供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辭職需要寫辭職申請嗎?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几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報告,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辭職信要不要寫明離職原因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過錯事實,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要寫明自己離職的詳細原因。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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