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通人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唐玄宗即位後,厲行改革,他的改革措施有哪些?結果怎樣?

軍事改革

唐代軍事制度在中國古代軍事制度史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新唐書》卷五十《兵志》是二十四史中的第一部兵制專史。但是,由於《兵志》本身編纂中的缺陷以及體例所限,其中缺乏關於唐代軍事決策與領導體制的記述。後來學者則因資料的匱乏也很少於此進行系統探討。故本文輟拾零星資料,於此略事梳理,以求正於方家通人。

本文討論四個問題:第一,唐代軍事決策及其特點。第二,唐代軍事行政及其職責。第三,唐代中央軍事統領機關及其演變。第四,唐代藩鎮時代軍隊統領機構及其變化(注:凡前人已有論述的行軍統帥和都護府制度等,則不涉及。)。唐代軍事決策是國家權力運行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軍事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某一方面的主管部門,負責政令的制定與推行。中央和地方的軍隊統帥機構則是實施軍事行動的指揮組織。它們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唐代的軍事領導體制的基本內容。至於唐代軍事監察問題,特別是宦官監軍制度,有相當的獨立性,也應該屬於軍事領導體制的一環,因筆者曾經有所論述,於此從略。

一、唐代中央軍事決策及其特點

在中國古代中央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下,皇帝是軍國大政的最高決策人,這是不言而喻的。代表皇帝參與決策並且執行決策的是宰相。唐代中央決策機制以三省六部製為時代特色。所謂三省六部體制用現代政治制度的精神來考察,實際上是一種決策權、審議權和行政權合一的制度。中書出令、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六部頒佈執行。然而三省長官原則上都是宰相,實際上參與制令決策的過程。另外,從唐初以來,就以他官加參議朝政等名義預宰相事。太宗時代,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稱號,並且在高宗以後變成正式的宰相名號[1]](p.8)。唐代宰相在一起議政的地方叫做政事堂,開元二十一年(723)改為“中書門下”,並且於其後列置五房,即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2](卷四六,《百官一》,p.1183)。對於唐代中書門下後列置五房的具體建制,我們知道不多,

但是其兵房主管軍事方面的事務,當為必然之事。

政事堂對於軍事問題的決策功能,原則上可以用“最高國防會議”的現代概念來表述[3](p.436),但是,無論是宰相還是中書門下政事堂,不可能撇開皇帝獨立決策行政,都只是以皇帝的名義在發佈政令。唐代皇帝與宰相討論軍國大政主要有常朝、入閣和延英召對三種形式。常朝是指文武五品以上職事官和清望官等每日或隔日在正殿(宣政殿)朝見皇帝,面奏政事。儀仗隨百官退下後,宰相與皇帝議決大政。入閣是指皇帝在便殿(紫宸殿)接見九品以上官員朝見後,宰相與皇帝商議政事。以上兩種都是皇帝與宰相利用朝參儀式後舉行決策,唐代後期,皇帝多在延英殿處理政事,有時專門就軍國大政召見宰相,被稱為延英召對。如果宰相有事要與皇帝面商,則稱“奏開延英”。由於唐朝後期常朝並不常舉,延英殿的御前決策形式便顯得格外重要。這樣“開延英”便從一種朝參的儀式變成了一種決策的形式。我們且以《舊唐書》卷一七○《裴度傳》中六次延英決策為例:(1)元和十年(815),裴度被刺傷,憲宗拜

相前宣旨裴度說:“不用宣政參假,即延英對來”。(2)元和十一年六月,蔡州行營唐鄧節度使高霞寓兵敗於鐵城,朝廷內外一片驚慌。“先是詔群臣各獻誅吳元濟可否之狀,朝臣多言罷兵赦罪為便,翰林學士錢徽、蕭fǔ@①語尤切,唯度言賊不可赦”。宰相們揣摩“上必厭兵”想在延英見皇帝是“以罷兵為對”。但是,“延英方奏”,還沒有等宰相們開口,憲宗直截了當地說,勝敗乃兵家常事,“今但論此兵合用與否,及朝廷制置當否,卿等唯需要害處置。將帥有不可者,去之勿疑;兵力有不......

唐玄宗的兵部改革及影響

唐代軍事制度在中國古代軍事制度史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新唐書》卷五十《兵志》是二十四史中的第一部兵制專史。但是,由於《兵志》本身編纂中的缺陷以及體例所限,其中缺乏關於唐代軍事決策與領導體制的記述。後來學者則因資料的匱乏也很少於此進行系統探討。故本文輟拾零星資料,於此略事梳理,以求正於方家通人。

本文討論四個問題:第一,唐代軍事決策及其特點。第二,唐代軍事行政及其職責。第三,唐代中央軍事統領機關及其演變。第四,唐代藩鎮時代軍隊統領機構及其變化(注:凡前人已有論述的行軍統帥和都護府制度等,則不涉及。)。唐代軍事決策是國家權力運行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軍事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某一方面的主管部門,負責政令的制定與推行。中央和地方的軍隊統帥機構則是實施軍事行動的指揮組織。它們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唐代的軍事領導體制的基本內容。至於唐代軍事監察問題,特別是宦官監軍制度,有相當的獨立性,也應該屬於軍事領導體制的一環,因筆者曾經有所論述,於此從略。

一、唐代中央軍事決策及其特點

在中國古代中央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下,皇帝是軍國大政的最高決策人,這是不言而喻的。代表皇帝參與決策並且執行決策的是宰相。唐代中央決策機制以三省六部製為時代特色。所謂三省六部體制用現代政治制度的精神來考察,實際上是一種決策權、審議權和行政權合一的制度。中書出令、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六部頒佈執行。然而三省長官原則上都是宰相,實際上參與制令決策的過程。另外,從唐初以來,就以他官加參議朝政等名義預宰相事。太宗時代,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稱號,並且在高宗以後變成正式的宰相名號[1]](p.8)。唐代宰相在一起議政的地方叫做政事堂,開元二十一年(723)改為“中書門下”,並且於其後列置五房,即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2](卷四六,《百官一》,p.1183)。對於唐代中書門下後列置五房的具體建制,我們知道不多,

但是其兵房主管軍事方面的事務,當為必然之事。

政事堂對於軍事問題的決策功能,原則上可以用“最高國防會議”的現代概念來表述[3](p.436),但是,無論是宰相還是中書門下政事堂,不可能撇開皇帝獨立決策行政,都只是以皇帝的名義在發佈政令。唐代皇帝與宰相討論軍國大政主要有常朝、入閣和延英召對三種形式。常朝是指文武五品以上職事官和清望官等每日或隔日在正殿(宣政殿)朝見皇帝,面奏政事。儀仗隨百官退下後,宰相與皇帝議決大政。入閣是指皇帝在便殿(紫宸殿)接見九品以上官員朝見後,宰相與皇帝商議政事。以上兩種都是皇帝與宰相利用朝參儀式後舉行決策,唐代後期,皇帝多在延英殿處理政事,有時專門就軍國大政召見宰相,被稱為延英召對。如果宰相有事要與皇帝面商,則稱“奏開延英”。由於唐朝後期常朝並不常舉,延英殿的御前決策形式便顯得格外重要。這樣“開延英”便從一種朝參的儀式變成了一種決策的形式。我們且以《舊唐書》卷一七○《裴度傳》中六次延英決策為例:(1)元和十年(815),裴度被刺傷,憲宗拜

相前宣旨裴度說:“不用宣政參假,即延英對來”。(2)元和十一年六月,蔡州行營唐鄧節度使高霞寓兵敗於鐵城,朝廷內外一片驚慌。“先是詔群臣各獻誅吳元濟可否之狀,朝臣多言罷兵赦罪為便,翰林學士錢徽、蕭fǔ@①語尤切,唯度言賊不可赦”。宰相們揣摩“上必厭兵”想在延英見皇帝是“以罷兵為對”。但是,“延英方奏”,還沒有等宰相們開口,憲宗直截了當地說,勝敗乃兵家常事,“今但論此兵合用與否,及朝廷制置當否,卿等唯需要害處置。將帥有不可者,去之勿疑;兵力有不足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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