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解除?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事實勞動關係是否可以隨時解除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以上規定,單位招用你後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如何賠償

你的這種情況是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但公司與你終止了勞動關係,不是解除了勞動關係,所以只能補半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是事實勞動關係,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即行終止。

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勞動合同怎樣解除

律達網:

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何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哪些

1、應籤而未簽訂勞動合同;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怎樣證明勞動關係解除了?

通常,我們想到的就是通過證明單位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來證明勞動關係的解除。但是很遺憾,現有的判例僅僅拿出這些證據,仲裁委是不會認定勞動關係解除

的。因而,除非有公司開出的《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或者是《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很難得到支持。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可以獲得需要賠償嗎?

1.解除勞動合約即勞動合同,分為雙方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形式,而單方解除又分為勞方單方解除和單位單方解除兩種。

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無經濟補償金;但在試用期內的、單位強迫勞動的、單位沒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和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3.如果屬於工傷,則另有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被評上傷殘等級的,還按傷殘級別發給傷殘補助金。

怎樣結束事實勞動關係

1.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按時和勞動著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勞動者單方面想辭職,請問會不會收到什麼法律上的約束?如果到現在還沒有簽訂合同是可以要雙倍賠償的。如果已經簽訂了合同無法要雙倍賠償。2.新的勞動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得到延期勞動月份的雙倍工資的賠償,但是,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辭職,能否享受到這一賠償?前面已經回覆3.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欠勞動者的保險(因為勞動期間,由於沒有籤合同,用人單位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給勞動者上5險1金)可以要求上保險。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能得到哪些補償

位解僱是否有補償,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就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誰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簡單,如果是用人單位,得想清楚理由再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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