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權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佔有權,什麼是處分權? 30分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個權能。
擁有了4項權能,便完全擁有了所有權。
但這四項權能往往是相分離的。比如出租,就把佔有和使用的權能過渡給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權能應該是處分權,其他三個權能都可以讓渡,但如果處分權都讓渡了的話,就標誌著所有權徹底轉移了。
用通俗的話說區別,就是佔有不一定表示擁有所有權,但有處分權就一定擁有所有權。
佔有令狀權是什麼意思?就是佔有權嗎?
在《論佔有》中,薩維尼論述了關於佔有的所有相關問題,包括佔有的概念、取得、持續、喪失、保護以及準佔有。在第一篇中,薩維尼首先確定了構成佔有法律概念的事實條件是“持有”,而所需要討論的是與法律關聯和法律關係相聯繫的佔有,即佔有權利(Rechten des Besitzes)。這樣,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就是,佔有究竟是與什麼法律關係聯繫起來從而被認為是佔有權利?根據對羅馬法篇章的分析以及佔有在羅馬法原始文獻的體系之中所處的位置,僅有兩種法效果能與佔有聯繫起來,即時效取得和令狀。至於其他的法效果,如先佔、交付、善意佔有之訴等,根據羅馬法,都不能歸因於佔有。這樣,可以看出,佔有就本質來說是事實,但存在與它相聯繫的法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佔有又等同於權利,這便回答了一個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即佔有是事實還是權利。而根據體系化的考慮,就必然會追問,如果根據佔有產生了佔有令狀權,那麼這種權利屬於何種權利?這同時也可以確定佔有在何種意義上與所有權區分開來。而根據對羅馬法的分析,佔有令狀權的根據在於私犯之債,因此這種權利屬於債務性(obligatorische)權利。同時,就可以確定,佔有的保護根據恰恰也在於私犯之債,是因為對於佔有進行侵擾會產生不利於佔有人的事實狀況的變化.
佔有 是什麼意思
佔有
基本解釋
1. [possess]∶佔領;取得佔有主動權
2. [occupy]∶位於;處於;居於佔有重要地位
3. [have]∶擁有佔有肥田沃土佔有財產
詳細解釋
1.
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 丁玲 《莎菲女士的日記》:“我要佔有他,我要他無條件的獻上他的心。”
2.
擁有,掌握。如:學校佔有土地三百畝。如:科學研究必須佔有大量資料。
3. 處在(某種地位)。如:農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
4.
佔據。續範亭 《寄山西土皇帝閻錫山的一封五千言書》:“無窮的奢侈,多方面的佔有,其餘都可以類推的。”
男人想佔有女人是什麼意思
總共也就這麼幾種:實施性行為,成為女朋友,結婚
什麼叫做財產佔有權?
財產佔有權是指佔有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佔有權是所有權最重要的權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權的基礎,也是實現資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前提。
佔有權的分類
佔有權就是指事實上的控制權。控制有事實控制和名義控制。事實控制就是指實際控制方,分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權控制和無權控制。名義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範圍內,其通過一定行為就能行使所有權中的全部四項權能。比如租賃物,承租方就是事實上的合法,有權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義控制,可以通過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權。
物權法中的佔有即所有是什麼意思?請舉例說明
我國物權法上佔有制度規定得過於簡陋,《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僅有的七條到物權法頒佈時僅剩下五條,而且關於佔有推定的規定,有權佔有的推定,善意佔有的推定都被刪除了。我國的佔有制度已經失去了佔有的本來面目,徒有佔有之名,而無佔有之實。
一、首先要明確一個事實,我國的物權法,根本沒有你說的:“佔有即所有”的規定。
二、我國《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概念。
三、我國《物權法》,也沒有規定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
四、我國《物權法》,也沒有明文確立權利推定規則。
我國《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動產的佔有人是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這是關於佔有權利推定的規定。但《物權法》公佈時,這個規定取消了。(這個就是你說的佔有即所有的規定)
五、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動產與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這實在是我國《物權法》的一大進步。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該善意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是處於善意,則該受讓人即時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我國物權法也進一步明確規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特點:一同時適用於不動產與動產。二同時適用於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佔有權和物權的區別
物權膽包含佔有、所有權以及他物權。佔有是物權的組成部分。
物權法上的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動產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事實。
財產佔有權和財產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紶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這項財產所產生的某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有時房主也將部分收益權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非房屋所有權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來的房屋改為從事一些收益性經營活動,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給房主,一部分留給自己。 處分權,表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有時房屋處分權也與所有權分離。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轉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此時就可行使房屋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