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計算加班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
1、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2、加班費的計算: 週一至週五:本人小時工資x1.5x加班小時數; 休息日: 本人日均工資x2; 法定假日: 本人日均工資x3。
一般加班費怎麼算
不管在哪裡都是一樣的,國家標準,用我的理解寫成白話給你
<(總工資/每月工作日)/8>*1.5,就是你每月所得工資除以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是你每天工資,除以8是你每小時的工資,這個數字乘以1.5是平時加班,就是非節假日加班的每小時加班費用,乘以處是週六週日的每小時的加班費,乘以3則是國家法定節日,像元旦啊,國慶啊這些節日的每小時的加班費。
希望我能說明白了
週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駭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週六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
2、計算方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天加班工資為:2000÷21.75×2=184元
3、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本身屬於違法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沒簽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你索取加班工資完全合理合法,可以理直氣壯,倒是單位理虧。
正常加班費如何算
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駭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以金華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980元/月為例: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980÷21.75×300%=135.17元
休息日加班工資=980÷21.75×200%=90.11元
若中秋國慶10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節假日4天,休息日6天。
10天假期加班工資=135元×4+90元×6=1080元。
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是怎樣算的?
國家規定:平時工作超過8小時外的算加班,加班要150%工資;週六,週日加班要200%;法定節假日加班要300%。如果不符合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員工個人除拿到應該得到的原加班費,還會得到50%-100%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工作日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你好:
根據現行的勞動法和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所有企事業單位每週實行5天工作制(週六周是休息日),正常工作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出8個小時,如超出的加班小時必需額外支付加班費,同時法律還規定,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費必需按正常工作中工資的1.5倍計算,休息日要按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如需加班則要按3倍來計算!因此現在大多數企業的加班費計算都大相徑庭(也有個別黑心企業是按當地的最低小時加班費來支付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基本底薪/月工作日/天工作小時)*1.5倍=正常工作日加班費
(基本底薪/月工作日/天工作小時)*2倍=休息日(週六週日)加班費
(基本底薪/月工作日/天工作小時)*3倍=法定假日加班費
樓主底薪1000元,則每小時加班費計算如下: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1000/20.92/8)*1.5=8.692715(元/小時)
休息日加班費=(1000/20.92/8)*2=11.95029(元/小時)
法定假日加班費=(1000/20.92/8)*3=17.92543(元/小時)
上邊計算公式的所用到的係數20.92是指:(一年365天-法定節假日11天)/12個月=月工作日20.92天!
勞動法的工作時間規定,及加班費計算方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樓主所述已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怎麼算
答:用人單位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常見情形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第二、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三、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第四、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p>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如何計算加班費
樓主首先先告訴你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月基本工資950元,那麼按照法律規定:
你的休息日(週六週日)加班費是按照小時來計算=950/21.75/8*2倍=10.91954/小時,如果你一天加班8小時則天加班費=10.91954*8=8135632元/天;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計算=950/21.75/8*1.5倍=8.189655/元小時;
法定假加班費=950/21.75/8*3=16.37931元/小時!
關於公司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我告訴你,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補籤,如果公司不肯則你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依法給你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是2倍於每月的工資(包括之前已發給你的),具體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八條 本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如果公司在你們存在事實勞務關係期間沒有替你們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那麼你在提起訴訟時還可以要求公司依法補繳和賠償!
樓上說的好沒理,照你這樣說沒簽合同就不能打官司咯?樓主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務關係那麼該公司想賴都賴不掉,相關證據主要為:工資條/公司提供的銀聯卡,還稅憑據/社保卡,出勤/加班記錄、廠牌/廠服等資料,明白了嗎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