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什麼?
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意願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報價,發盤。可以向特定人和非特定人發出。
要約的條件是什麼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著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例如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 顯然甲並沒有決定訂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願意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則表明甲已經決定訂立合同。再如一方向另一方傳達了有關商業上的信息,或者發佈了有關的價目表或商品目錄或銷售廣告,但並沒有明確地表明要與對方訂約,那麼就不是要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為,或並無產生當律關係的目的行為。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著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著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認了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然而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人,則是一個值得探計的問題。對此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要約的對象不能也也不應該只是特定的人,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要約內容的的複雜性和要約形式的多樣性。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是要約人蔘與市場競爭、擇優選擇合作對象的一種方式。既然我們承認公不競爭的合法性,允許法律關係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合作對象進行選擇,就沒有理由對要約的形式、範圍進行限制。 我們認為,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特定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個人。為什麼要約的相對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相對人的特定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的問題作出......
要約行為是什麼
《合同法》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什麼意思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裡面提到的“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膽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4條對要約的構成,有具體要求。
簡單說:一個有效的要約,加上受要約方反饋的有效承諾,就能成立一個有效的合同。
什麼是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 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依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據此表明要約與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是不同的。由於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拘束,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也是不同的。不過,要約儘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後,應當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後,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
二、要約邀請
(一)要約邀請的概念及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例如,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2、拍賣公告。所謂拍賣是......
哪些是屬於要約?
律師解答:
您這個問題無法回答,凡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都屬於要約,這個概念沒有種類之分。但是要跟要約邀請區分開來就可以。
要約是什麼意思 通俗
要約 [yāo yuē]
[釋義]
1.立盟;立約;約定。
2.指契約、盟約。
3.控制;約束。
4.邀約;邀請。
5.簡約洗煉。
6.猶要緊。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的概念是什麼?邀約的概念又是什麼?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並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註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於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櫃檯內標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髮廊標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眾說紛紜。
要約通知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實際上就是一個要求與人簽訂合同的通知,而沒有法律上的要約通知的概念,二者也可理解為一個意思。
合同法第二十條(一)款的意思是:當要約發出人收到對方拒絕該要約的書面通知那麼,該要約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