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退賠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責令退賠可否申請執行

一、從法律性質出發,“責令退賠”本質上屬於民事賠償。“責令退賠”是被害人合法財產被犯罪分子違法侵佔後恢復原狀的補償方法。所謂“退”是將違法所得中的原物從犯罪分子處追繳後返還被害人;所謂“賠”是在退還不足的情況下,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因“責令退賠”的標的物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且退賠後財產仍歸還被害人所有,這同“罰金”和“沒收財產”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其在性質上不屬於財產刑的範疇。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由於《刑法》第64條規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通過追繳返還或者責令退賠予以彌補, 以至於將此類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外。因此,責令退賠”究其本質屬於民事賠償。也正是因為其法律性質屬於民事賠償,許多國家都將其納入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軌道,而沒有另行規定責令退賠。可見,“責令退賠”和提起訴訟都是被害人權利救濟的途徑,只不過其是以另外一種形式出現而已。

二、從強制執行力角度出發,“責令退賠”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責令退賠”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刑事實體法確定的原則,對被害人因其財產被非法佔有、處置而蒙受損失的事實作出確認後,而作出的責令被告人退還賠償的判決, 是針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相關財物不存在時最終的實體處置。這之間包含了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的確認、被告人對此應承擔的責任等實質而具體的內容,應當視為人民法院對具體事實作出裁判和被害人進一步行使權利的憑證。作為判決主文中與犯罪有關的財產部分,其與刑罰部分的內容同樣都具有當然的國家強制力,並非僅僅是國家對與犯罪有關財物的處理原則的表白,沒有國家強制力的法院判決是很難想象的。而國家強制力決定了其具有執行力。因此,若被告人怠於履行判決,被害人理應可以據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自然在此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未將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書明列其中,顯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三、從訴訟經濟原則出發,另行起訴有 “一事二理”之嫌。阻卻犯罪分子通過違法犯罪獲得利益,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對任何一個涉及贓款贓物的犯罪行為,如果只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給予刑事處罰,而不對與犯罪有關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或沒收,那麼犯罪行為給社會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就無法得到必要的挽回,這樣的刑事判決是不完整和缺乏公正性的。因此,如果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屬於被害人,理應在追繳退賠後返還被害人。若經過追繳或退賠,被害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自然無需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再通過民事訴訟實現權利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因為再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後去執行,仍存在難以執行到位的問題, 因此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更何況即使被害人在訴訟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但因此時犯罪分子往往已在異地服刑甚或已經被執行死刑,在此狀態下進行民事訴訟問題多多。若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對自己所受損失進行救濟的話,對於被害人而言可謂費而不惠,實效不佳。而且,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屬於刑事案件的事實部分,關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經過刑事案件的審理已經調查......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什麼,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什麼,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應當從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什麼,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財物

刑事案件中責令退賠執行案怎麼理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侵財型犯罪,財產被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被害人要通過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挽回經濟損失,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允許在刑事訴訟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這個規定,侵財案件的刑事判決中應當判決責令被告人退賠。責令退賠的判決也應該能作為執行根據。不然,等於剝奪了被害人的訴權。

刑法第六十四條【贓物、罰金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什麼,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這是關於對犯罪物品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併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怎麼理解

具體要根據被害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實際獲得賠償額相較而言。關於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主張和實現。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已經提起附帶民事,並在判決中對附帶民事部分作出判決的,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訴訟。

對共同犯罪中的責令退賠書如何寫

1、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的刑罰。

2、表述例子:《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2015)浙溫刑終字第563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餘昌安,。現羈押於蒼南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肖某,現羈押於蒼南縣看守所。

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餘昌安、肖某犯詐騙罪一案,於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溫蒼刑初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餘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與“阿東”(另案處理)預謀騙租車輛用於抵押貸款後,由肖某到永嘉縣甌北鎮永寧路348號被害人陳某乙的宏鑫汽車租賃行騙租了一輛車主為鄭英直的浙c×××××轎車(價值182044元),之後二人偽造了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以車主鄭英直名義將車抵押給陳某甲借款46500元,並將該借款用於賭博。涉案轎車現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餘昌安夥同金順良(另案處理)、“丁明軍”(身份不明)預謀騙租車輛用於抵押貸款後,由余昌安假冒陳賢虎身份作為實際承租人,到溫州市龍灣區永中羅東北街49號被害人劉某、蔡某的溫州眾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騙租了被害人劉某的浙c×××××豐田牌越野車(價值158272元)。之後,由金順良偽造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等材料,以車主劉某的名義,餘昌安作擔保,向被害人陳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轎車現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餘昌安經預謀,夥同“丁明軍”到溫州市龍灣區永中羅東北街49號被害人劉某、蔡某的眾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陳賢虎的身份作為實際承租人,“丁明軍”簽訂租賃合同,騙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豐田越野車(價值150103元)。之後,餘昌安將該車抵押給陳某甲後借得36000元用於賭博。涉案轎車現已被被害人取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某乙、劉某、蔡某、陳某甲的陳述,二手車買賣合同、個人借款合同、車輛交接結算書、駕駛證,價格鑑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歸案經過,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餘昌安的供述。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餘昌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撤銷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2013)溫甌刑初字第542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緩刑;與原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責令被告人餘昌安共同退賠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46500元,均返還被害人陳某甲。

原審被告人餘昌安上訴稱,(1)第二節事實未去眾信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輛,自己只是為金順良的借款提供擔保,(2)第三節事實其指使“丁明軍”前去租車的原因是自己沒有駕駛證,租車系便於參賭,沒有預謀將車用於抵押;且借款時已告知被害人陳某甲車輛系租賃,已連續支付三個月利息1.2萬;另外,鑑定......

刑事案責令退賠,法院會不會查封財產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號)規定: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被告人未退賠被害人的損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決書中判決責令退賠

不能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的損失,就應該判決責令退賠,否則被害人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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