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勸退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公司勸退跟辭退有什麼區別麼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的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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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僱?辭退?開除員工?裁員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僱、辭退、開除員工有共同的特點,即使是用人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有些許的不同之處。解僱、辭退兩者根本區別不大,也可以理解為同義。而開除則是具有懲罰、處分的性質,而且要記入勞動檔案中,對個人今後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較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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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的N+1到底什麼意思

經濟補償金+額外一個月工資。 適用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被公司勸退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一)辭退,很明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作出的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勸退員工,這種情況如何賠償經濟補償金?

這種辦法好多公司都在使用,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弧 第一、不要搭理他,只要安心工作就可以,他拿你沒有辦法;

第二、以後你去別的的公司工作,一般單位也不會向現在這個單位打電話核實,我做過人力資源管理,我們很少核實的,除非重要的崗位,像業績這種崗位我們從來不核實;

第三、你不要中計,更不要主動提交離職申請;

第四、建議你踏踏實實工作,不要犯錯誤,比如上下班遲到、崗位上幹別的無關的事情等,別讓公司挑出你的毛病。

第五、但是如果你覺得這樣拖下去不爽,不舒服,那可以直接和公司攤牌:“公司勸退我無非就是不想補償,我是絕對不同意的。但是我可以少要些賠償。”儘量和解此事,少要點賠償,儘快去欣賞你的公司工作。

公司辭退員工的正常程序是什麼?

公司要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或者加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立即辭退也行),並按照員工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給一個月,不足半年給半個月)。要注意,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員工有幾種情形是不能辭退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公司辭退是什麼感覺?

閒看庭前花開花落,漫隨天外雲捲雲舒。

送一首許巍的《空谷幽蘭》給你。

一年前我連面試都磕巴,現在再大的事情都波瀾不驚了。

多學國學,充實自己,心中正氣足了,這些小事根本不放在心上。

自己辭職與被公司辭退的區別?

首先,辭退是因為公司方面主動,終止個人的工作,按照當初合同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滿期則需要支付個人賠償金,比如說一個人簽了兩年合同,結果一年就辭退了,公司需要和個人協商補償金問題。

其次,辭職是個人主動問題,由於個人工作辭職面臨工作崗位缺失,對於企業來說會大大的降低工作效率以及在工作職能上的脫節,所以勞動法中為了保護企業利益要求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給企業重新尋找員工的時間,也是打了一個工作交接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裡,個人的工資和保險都是正常發的,因為屬於勞動範疇中的。

公司要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1】看了你上段話,單位沒有正式通知辭退你。你應該等待單位正式通知。

看辭退你的理由是什麼。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辭退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你認為對你辭退理由不對,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上述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我會被公司辭退嗎

1) 怎麼說你呢。最好不要貪圖小便宜。不過很多公司比你厲害的人多多了。有些總經理(公司不屬於他的)還常常拿東西往家裡。貪汙的金額更是數不勝數。外企一些中層管理層更黑。

一般情況下,只要你情節不嚴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事項,是不能開除你的。沒有合理合法理由開除你,是要補償你遣散費的。從這個情況來看,你很珍惜在這裡的工作。你不想離開是吧。

我建議你主動承認錯誤,不用擔心同事知道這件事情,這沒有什麼丟人的,希望公司在給你一次機會,你會好好表現的。順便說明家裡的情況。再說了你拿的不是公司的財務呢。

2) 這個經理讓你主動辭職,是沒有權利這樣做的。你可以不用理會他。不要因為他職位比你高,你就怕他。

3) 在公司只要你好好工作,清白做人,沒有必要對一些人低三下氣的。感覺你自由喪父,有些自卑是吧。但是你想一想即使是一些所謂的經理,公司高層也未必比你好到那裡去,他們貪汙腐敗很嚴重的。所以你要有自信。不要因為家裡經濟條件差,就自卑自棄。越是條件差,越要有節氣。

不過這件事情會對你有些名譽的傷害,但是我相信只要你努力改正了,敢於承認了,你就是偉大的人。

切記,今後無論你做大什麼職位,無論家庭貧困與否,千萬不要拿公司裡的任何東西、甚至文件。因為只要你遇到小人要報復你,他隨便找出一件事情,足以讓你跌很遠。其實公司有些人違法的事情,公司高層都是知道的,只是他還有利用價值,就暫時不扳倒他而已。

公司員工被辭退和被開除有什麼不一樣?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的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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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僱?辭退?開除員工?裁員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僱、辭退、開除員工有共同的特點,即使是用人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有些許的不同之處。解僱、辭退兩者根本區別不大,也可以理解為同義。而開除則是具有懲罰、處分的性質,而且要記入勞動檔案中,對個人今後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較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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