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偵查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偵查辨認的程序,偵查辨認要注意哪些問題

辨認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偵查辨認要注意哪些問題

1、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2、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3、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刑事偵查的偵查行為

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有以下7種: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訊問犯罪嫌疑人,也稱偵查訊問。偵查訊問不但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制度或程序,同時也是一種偵查方法。美國偵查學者查爾斯·奧哈拉說,“偵查的方法有三個,即犯罪情報、物證鑑識(即司法鑑定)與偵查訊問 ”“偵查訊問是偵查機關通過訊問人員從訊問對象口中獲取犯罪情報與信息、進而查明案件事實的方法。” 及時、全面的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與查緝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機構的任務,也是訊問人員的使命;訊問人員只有掌握科學的偵查訊問方法理論,才能夠在充分保障訊問對象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高效率地完成偵查訊問的任務。(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是否與本案無關,應以是否對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實情節,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作案人的情況等有實際意義或證據價值為準。4.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5.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和六機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有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

幾個關於刑事偵查的名詞解釋

一,刑嫌調控的概念

刑嫌調控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員調查控制的簡稱.它是公安機關通過專門工作與群眾工作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蒐集刑事犯罪嫌疑人員的信息並對其行為加以控制,從而達到偵查破案和預防犯罪目的的一項偵查措施.

刑嫌調控是刑事偵查的一項長期性專門工作,是全面及時,準確有效地發現和蒐集刑事犯罪情報,控制犯罪動態,掌握偵查主動權的重要手段和偵查基礎業務,是刑事偵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刑嫌調控的作用

一是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依據.通過刑嫌調控,可以及時掌握刑嫌人員的思想和行為動態,將其在社會交往,經濟收入和言談舉止等方面的反常表現納入偵查視線之內,從中發現偵查線索,獲取犯罪證據,並按偵查人員的意圖控制犯罪活動,直接為偵破各類案件服務.1997年9月,在一起特大殺人碎屍案件的偵破過程中,經請示領導批准,偵查人員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宋某及其姘婦李某實施了祕密控制,在偵控過程中發現:一是宋某某回家後,精神恍惚時常大笑,連其家人也感到不正常;二是李某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每次一聽到被害人的名字,都條件反射般的捂嘴欲吐;三是宋,李二人被放回家後一反常態,在家閉門不出,坐吃山空,與案發前早出晚歸的生活規律大相徑庭.通過上述偵控工作獲得的結果,偵查人員更加堅定了破案的決心,並以此為突破口,結合其他偵查手段,最終查明瞭宋,李二人結夥殺人並碎屍,拋屍的犯罪事實.

二是完善了偵查工作體制.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市場化,一體化的到來,誘發犯罪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加.流竄犯罪,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計算機犯罪等犯罪活動日益突出,犯罪手段暴力化,智能化和有組織程度提高,犯罪方式向動態化,大範圍,長時間流動作案方向發展.尤其是刑滿釋放人員,在逃人員,流動人員,暫住人口犯罪和跨境犯罪等犯罪活動給傳統的偵查模式帶來了一系列的新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偵查基礎業務建設,強化刑嫌調控工作,可以及時瞭解和掌握新的犯罪動態和有關人員的變化情況,擴大偵查工作的範圍,開拓和豐富犯罪情報的渠道與來源,增強偵查工作的及時性,靈活性和主動性,對進一步完善刑事偵查工作的體制,協調刑偵工作內部各要素間的相互關係,掌握偵查破案的主動權,有效地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刑嫌調控的原則

(一)依法實施.開展刑嫌調控工作,公安部制定的新的《刑嫌調控工作暫行規定》,都是根據我國刑法,刑訴法和警察法等法律,法規來制定,執行的.沒有法律依據是不行的.

(二)因人施策,有效調控.就是根據不同對象的實際情況來開展控制工作,有的需要用特情,有的需要用技偵,有的需要群眾,有的需要內保部門協助等來落實調控.如新列控的外來暫住人員,特情不熟悉,靠不上去,怎麼辦 那只有靠群眾靠他居住的房東及鄰居才能落實.

(三)注意掌握現實活動.我們對刑嫌人員的列控,應從他們的現實活動入手,比方說重點人口,你掌握他以前的犯罪證據還不行,因他已受過打擊處理,關鍵是要看他在受過打擊處理後重新走向社會是變好變壞,變好的重點人口你不能列為刑嫌,只有那些放出來後和放進去前一個樣,成天不務正業,經常和一些社會流子在一起,有重新犯罪嫌疑的,才能列為刑嫌.所以掌握現實活動非常重要.後面還要講到列控的時效性,你不能把對象安排個把群眾,列控以後,不聞不問,列控一二年後都不撤銷,那是不行的,也是對我們的工作不利.這裡講到重點人口,我要順便提一句,要注意刑嫌與重點人口的區別,(假釋,監外執行,減刑不列為重點人口管理範圍.重點人口主要包括以下五種:一是危害國家安全嫌疑的;二是有嚴重刑事犯罪嫌疑的;三是各種矛盾......

有個刑事偵查原則是什麼?

偵查工作的原則

偵查工作的原則是指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為準則,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採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後,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另外,由於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並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瞭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緻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複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緻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並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依靠群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於依靠群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群眾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瞭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並且由於人民群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群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鬥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採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保守祕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複雜的鬥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於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祕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洩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七)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銳。基於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的條文體現了比例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

偵查或觀察一件事情首先要注意哪些要素?

自己找個人流多的地方,帶上耳機、墨鏡,觀察來往的行人,通過衣著、神態、步伐、猜測他們要做什麼。比如是逛街的還是路過的……這樣慢慢就能培養了

併案偵查的條件有哪些?

主要的線索,指向同一個事物,就可以併案偵查

偵查人員要準備些什麼資料?

一、偵查員,在刑事訴訟中,主要負責案件的偵辦。

1、訊問、詢問筆錄;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簡歷,社會主要關係等。

2、所有涉案證據的收集,形式合法,程序正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

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輕、有罪無罪證據的收集固定,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是否有累犯以及其他從重處罰的情節;年齡、智力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屬於不需要追究刑事?以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認罪悔罪;退贓退賠情況;是否偶犯或初犯;一貫表現等酌定量刑情節。

3、所有偵查過程中,依法採取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的審批手續;

4、涉案贓款追繳情況以及相應的法律文書;

5、偵查終結報告(意見書)

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偵查卷宗,裡面的內容很多,你不可能全部準備的,知道有哪些內容後,重點準備偵查終結報告,這個報告是對犯罪事實的綜合報告。裡面就包含了上述的所有內容表述。

二、如果是庭審,偵查員重點做好出庭的準備。

1、法律依據: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2、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其主要內容就是“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即對偵查人員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實施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技術偵查等各種偵查措施的程序性事實進行說明。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收集是否採用了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收集是否採用了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物證、書證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在出庭時,偵查人員在就證據收集的具體情形說明情況後,還應如實回答公訴人、法官、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其說明提出的疑點或爭議。對與證據收集合法性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3、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形式 :

偵查人員僅以言詞的方式向法院陳述其偵查行為實施過程的合法性,勢必形成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偵查人員各執一詞的局面,令法官難以判斷真偽和作出取捨。此時,偵查人員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這些證據既可以是案件中現有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超出現有證據材料的範圍。

第一,通過錄音錄像資料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實施很多偵查活動時均須進行錄音錄像。出庭的偵查人員可以藉助這些錄音錄像來說明情況。如果偵查機關提供的錄音錄像存在被刪節或拼接的情形,偵查人員應當做出合理解釋,比如錄音錄像設備出現故障,錄音錄像人員操作失誤等,且需要出具相應的輔助證明材料。針對詢問證人、被害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的情形,以在現場進行的詢問為例,偵查人員可以提供“執法記錄儀”以準確還原實際情況。

第二,通過共同實施偵查行為的人證明。對於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偵查行為的,在法庭上審判人員應當分別讓偵查人員進行情況說明,並審查不同偵查人員提供的情況是否能夠相互印證以及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的應當要求其對此進行解釋。

第三,通過其他證據材料證明。偵查人員為準確說明情況,可以向法庭提供實施偵查行為時在場人的名單、聯繫方式等信息,包括見證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以及合適成年人等。此外,刑訴法規定的偵查行為和措施,通常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後方可實施,這些手續材料同樣可以作為說明情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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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偵查能力是什麼 怎麼做到的

關於偵查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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