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買賣不破租賃怎麼理解啊?

你好,我是趙光緒律師。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你不能以你是現在新的房主要求租戶搬出。不過既然有違約金,你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其損失即可。該合同應該沒有寫明合同不到期限不得解除的條款。如需瞭解詳細法律規定,可電話聯繫趙光緒律師[本頁面右上角有本律師聯繫方式或者直接網上搜索趙光緒律師]。

如何理解買賣不破租賃

今天中午和幾個擔保公司的朋友吃飯,席間談到抵押債權的實現與司法實踐的問題。其中,關於抵押物存在租賃情形的,有人談到買賣不破租賃的核心是承租人不搬遷的話,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舉例是一個擔保公司在實現抵押擔保的債權時,因為抵押人在抵押時已經把抵押物租賃給他人,且租賃期限是20年,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法院的執行。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當時陳述了我的觀點,給予瞭解釋。現在想起來,買賣不破租賃的誤區在現實中可能大量存在,認為有必要把我的觀點變成文字收錄到博客。 租賃合同在合同法的第十三章,共25條,因為租賃具有物權的很多屬性,很多學者把租賃合同行為看成是物權行為,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理論和觀點,很多人認為租賃具有物權的優先性(特別是合同法第229條的規定尤為明顯),並據此認為如果抵押物上存在租賃的話,就租賃物上的抵押擔保債權人是不能實現債權的。這個觀點之所以有一定的代表性或者說有一定的市場,也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但是,與立法精神相去甚遠。租賃合同雖然具有物權性質,但還是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內,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理解。 買賣不破租賃的核心概念應該是租賃物的買賣或者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229條)和租賃物進行交易不影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的230條),並不是說租賃合同不能解除或提前終止。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只要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或者提出解除的合同當事人(或者法定的權利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相應代價。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違約解除。不同的解除會有相應的法律後果。租賃合同既然也受合同法的調整,當然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過,不同的解除承擔不同的法律後果罷了。 只要租賃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抵押的債權就能實現,可能實現債權要支付相應的代價倒是真話。

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用通俗的話解釋下唄

你好!簡單說就是A的房子租給B,後A把房子買給C,買賣過後,B的租賃繼續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權不讓B在原來約定的有效期內繼續租了。

買賣不破租賃 什麼意思?通俗的解釋一下。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買賣不破租

這樣的。

房屋的買賣涉及的是物權的變更(房屋產權變更了),房屋的租賃不涉及物權,是合同的債權(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通過合同出租)。

對某一財產,物權和債權同時作用時,一般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及物權的效力>債權的效力。比如:甲要買乙的房子,並且訂了合同付了錢,但還沒過戶;結果乙卻把房子以更高價格賣給了丙,過戶了。這時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賠款。因為丙的物權效力大於甲的債權效力。

但是有例外,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29條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簡單點說,你先租了房子,房東再賣掉房子,這時新的房東不能以房子以買賣為由,要求你歸還房子,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你好:

房屋是物權,租賃合同是債權,在一物之上債權與物權並存時,無論物權成立先後,其效力均優先於債權,即法律原則是物權大於債權,例如,在一物二賣時,若後買者(後發生的債權的債權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先買者(先發生的債權的債權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又如,所有權人將其物出租或出借時,在承租人或借用人破產時,所有權人得取回其物。

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也存在例外,比如:“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將租賃物出賣給受讓人時,受讓人雖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不能以該所有權對抗承租人的租賃權。就是說,承租人的租賃權雖為債權,但具有優先於受讓人的所有權的效力。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趨向。我國《合同法》第229條所規定的“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表述。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私有廠房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廠房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你可以上萬購地產網上看看具體的規定

什麼叫買賣不破租賃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有哪些

比如你租住的房屋被房主給賣了,但是新房住是沒有權利將你趕走的,你可以繼續住到合同到期,或者協商退租走人。

買賣不破租一方毀約怎麼賠法

如果租賃合同一方違約的,應當依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如何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一、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上述規定說明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承租人與出租人原來在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約定,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也應一併遵循。租賃合同的對抗效力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體現。

二、如何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應具備兩個條件: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尚未屆滿;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應該在租賃期間。

我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僅限於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於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在我國,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那麼,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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