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General 更新 2025-01-04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採取的措施有( )。

A. 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B.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C.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D.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答案是ABCD

如何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職權配置的科學、合理與否,是檢驗司法體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實施的前提條件。進而,科學、合理的司法職權配置關涉及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它是提高司法水平,實現司法公正的政治基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唯有科學、合理的司法職權配置才能明晰相應的部門、機關、個人的權力、義務、責任,才能使得相應的部門、機關、個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唯有此,才能減少部門之間、機關之間、個人之間的磨擦、扯皮與內耗,進而達到司法的高效運行。一、當前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 (一)對檢察機關監督職權設置存在不合理。 檢察機關機關以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按法律規定是由上級人民檢察機關提起。但在實踐操作中,一切事務工作,包括初查、調卷、詢問、出庭等都是由基層人民檢察院來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只是簽字蓋章了事。這樣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近年來,我國檢察機關也開始廣泛地干預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訴訟,這是不爭的事實。從理論上講對檢察機關行使監督的有人大、群眾和媒體,但問題是這些監督均是一種軟性的,或是說是無章可循的,沒有一個真正具備監督專業知識的固定團體來行使專職監督權。 (二)對偵查權的職權配置不合理。 當前偵查權配置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偵查權的配置不合理。公檢法三家中,法院的偵查權最單薄,賦予的偵查手段太少。只規定了在自訴案件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證據,當其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時,法院才依法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但對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龔的,已被立法規定收歸由公安機關偵查。而在實踐中,針對此類案件公安機關很少接手而認真地去偵查,這樣就造成了對“老賴”的打擊力度不夠,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二是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力過大。檢察機關在辦理瀆職犯罪和貪汙賄賂案件時,偵查權幾乎與公安機關偵查權一樣大。自己辦理,自己偵查,自己批捕自己起訴,缺乏相應的監督。 (三)對有關執行方面職權的配置不科學。 現行執行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執行環境有待優化。二是強制措施不力。前幾年,法院對這類案件有決定逮捕的權利,但後來被法律取消了。行政拘留權也只有15天,且不能連續實施,許多被執行人惡意逃債時說:啥大不了的,拘留我15天,我就出來了,還是不履行。對此,法院也無可奈何。三是雖然法律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這類案件的偵查權收歸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認為這是法院的事,是法院遺留的棘手問題,不願意接手;還有些人認為是在為法院收拾“爛攤子”,所以公安機關消極偵查,以種種理由推拖,從我院統計來看,每年最多一件,相對於近4件的執行積案,顯然仍需加強打擊力度。四是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有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目前由於國民素質、誠信等還達不到健全和完善這種聯動機制的需求。 (四)對有關勞動教養方面的職權配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目前,我國勞動教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一是在對象範圍上涵蓋太寬,打擊面太大,但條文內容卻表述的含糊,使之在現實中不便操作和準確把握。二是在期限的規定上太長。1-3年的期限相當於判處了有期徒刑。三是在執行方式的程度上過重,但執行形式單一。執行方式相當於監獄中對待罪犯一樣。四是決定方式的程序太簡單、太容易。材料收集上報,審批後就可以對人身自由限制1-3年。這有違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決定》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舉措主要有哪些

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審級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司法職權配置什麼意思

司法職權配置涉及多個層面,既涉及中央統一的司法權如何配置到地方的問題,也涉及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相互利害關係錠既涉及法院內部的職權和管轄權劃分等級問題,也涉及司法職權配置如何更好地適應人民群眾需要、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問題。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各種思潮並起,既存在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問題,也存在著以部門利益為出發點片面強調其重要性的詬病,司法職權配置的改革主要停留在司法機關內部就具體操作問題進行的反行政化改革,但令人憂慮的是這種改革本身充滿了行政化色彩,而且比較多地呈現出自下而上、各自為戰的局面;司法職權配置在強調科學性和收斂性的同時,卻忽視了其便民性和社會功能的拓展,使改革失去了其本來需要堅守的目標,誘發了新的問題。黨的十七大立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起點,提出了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把十六大報告中“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改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以往司法職權配置改革中的一些基本理念,並在新的理念指引下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來進一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怎樣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職權配置的科學、合理與否,是檢驗司法體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實施的前提條件。進而,科學、合理的司法職權配置關涉及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它是提高司法水平,實現司法公正的政治基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唯有科學、合理的司法職權配置才能明晰相應的部門、機關、個人的權力、義務、責任,才能使得相應的部門、機關、個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唯有此,才能減少部門之間、機關之間、個人之間的磨擦、扯皮與內耗,進而達到司法的高效運行。一、當前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 (一)對檢察機關監督職權設置存在不合理。 檢察機關機關以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按法律規定是由上級人民檢察機關提起。但在實踐操作中,一切事務工作,包括初查、調卷、詢問、出庭等都是由基層人民檢察院來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只是簽字蓋章了事。這樣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近年來,我國檢察機關也開始廣泛地干預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訴訟,這是不爭的事實。從理論上講對檢察機關行使監督的有人大、群眾和媒體,但問題是這些監督均是一種軟性的,或是說是無章可循的,沒有一個真正具備監督專業知識的固定團體來行使專職監督權。 (二)對偵查權的職權配置不合理。 當前偵查權配置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偵查權的配置不合理。公檢法三家中,法院的偵查權最單薄,賦予的偵查手段太少。只規定了在自訴案件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證據,當其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時,法院才依法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但對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已被立法規定收歸由公安機關偵查。而在實踐中,針對此類案件公安機關很少接手而認真地去偵查,這樣就造成了對“老賴”的打擊力度不夠,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二是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力過大。檢察機關在辦理瀆職犯罪和貪汙賄賂案件時,偵查權幾乎與公安機關偵查權一樣大。自己辦理,自己偵查,自己批捕自己起訴,缺乏相應的監督。 (三)對有關執行方面職權的配置不科學。 現行執行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執行環境有待優化。二是強制措施不力。前幾年,法院對這類案件有決定逮捕的權利,但後來被法律取消了。行政拘留權也只有15天,且不能連續實施,許多被執行人惡意逃債時說:啥大不了的,拘留我15天,我就出來了,還是不履行。對此,法院也無可奈何。三是雖然法律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這類案件的偵查權收歸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認為這是法院的事,是法院遺留的棘手問題,不願意接手;還有些人認為是在為法院收拾“爛攤子”,所以公安機關消極偵查,以種種理由推拖,從我院統計來看,每年最多一件,相對於近4件的執行積案,顯然仍需加強打擊力度。四是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有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目前由於國民素質、誠信等還達不到健全和完善這種聯動機制的需求。 (四)對有關勞動教養方面的職權配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目前,我國勞動教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一是在對象範圍上涵蓋太寬,打擊面太大,但條文內容卻表述的含糊,使之在現實中不便操作和準確把握。二是在期限的規定上太長。1-3年的期限相當於判處了有期徒刑。三是在執行方式的程度上過重,但執行形式單一。執行方式相當於監獄中對待罪犯一樣。四是決定方式的程序太簡單、太容易。材料收集上報,審批後就可以對人身自由限制1-3年。這有違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即“任何人不經法院......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改革任務有哪些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

法律

監督和社會監督。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

三、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四、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

司法改革的重點難點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二)規範司法行為(三)擴大司法公開(四)加強司法民主(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加強人權保障(一)防範和遏制刑訊逼供(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三)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四)限制適用羈押措施(五)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六)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七)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八)完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九)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司法能力踐行司法為民(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建設(二)簡化辦案程序(三)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五)開展法律援助(六)暢通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渠道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司法話語的核心主題詞始終就是一個“司法改革”。在這個大詞的籠罩下,年輕的中國司法制度邊建設邊改革,語言上大張旗鼓,行動上卻一直修修補補,30多年跌跌撞撞一路走來,雖有建樹,亦遭受不少詬病。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四五改革綱要》),在關心中國司法改革的人們心中大概會引發五味雜陳的感覺。過去15年,包括此類五年綱要在內的司改文件一個接一個地發佈,但最後的實際效果都差強人意。但另一方面,不少前所未有的積極跡象卻給人們以相當大的希望,產生了“這次可能會不一樣”的感覺。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一屆領導人一開始就展示了奮發有為的姿態,展現出有用大手術清除國家各項積弊的政治決心。尤其是在反腐領域的顯著成績,隨著一個又一個高級幹部甚至是前常委級的“大老虎”的倒下,許多人很合理地相信現在大勢已變,最高領導層願意也可能在各項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方面做出實效。新時代的司法改革也確實在“頂層設計”方面展現了新氣象。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此後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此提法明確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關於司法改革的框架意見的中央文件已經出臺,地方試點已經開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曾以平實語言點出司法機關應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義”。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這是第一次在黨的中央全會上專題研究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黨的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事情。這一切似乎表明,司法改革已經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進入執政黨的主要政策議程,成為建設“法治國家”這個執政目標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衡量成果的中國標準回顧過去,司法改革的主要著力點始終聚集於兩個方面:一是人和組織的方面,即法官和法院制度的改革;二是業務功能方面,即審判制度的改革。前者包括法院機構設置、幹部(包括法官)人事管理、法官隊伍建設等,而後者著眼於審判組織、審判形式、審判程序、證據制度等。 平心而論,在過去15年內,自上而下的改革提出的要求不可謂不多,也不可謂不細。數字也能說明一些問題:2004年公佈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了10個方面35項改革任務,2009年的同類《意見》提出60項改革任務。為執行中央《意見》,2005年最高法院發佈的《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二五改革綱要》)提出8個方面50項具體改革計劃,2009年第3個同類綱要(《三五改革綱要》)提出5個方面30個改革任務。要說上述林林總總的“任務”全然沒有落實也不客觀。事實上,這些改革措施在一些具體制度上的建樹是大家都看在眼裡的,不斷修補,也有一定成效。但是,今日讓各......

四中全會決定對加強我國憲法實施有哪些具體的部署

亮點1:依法治國將統一領導協調   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   亮點2: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   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亮點3:把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   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亮點4:首提設立最高法巡回法庭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亮點5: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亮點6: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追責   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亮點7:完善行政權力糾錯問責制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   亮點8: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倒查   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亮點9:律師法學家可當法官檢察官   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亮點10: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十八大在法律方面有哪些改革措施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十八大在法治方面的改革措施

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0)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範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健全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增強全民法治觀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

(3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32)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33)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

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望採納。

如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對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等職責權限以及相互關係進行必要的調整,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切實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規範司法用權行為,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拓展監督渠道,主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

賦予獨任法官裁判權,尊重合議庭評議案件形成的多數意見,切實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判職能由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行使,如果出現了錯案,相應的責任也由主審法官承擔,加強主審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

既充分考慮當前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的現狀,肯定院長、庭長對裁判過程和裁判文書予以把關的積極意義,明確院長、庭長在具體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權限,明確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又必須突出法官的裁判主體地位,對院長、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的參與行為作出明確的限定,避免把“審核”衍變為“審批”,“要求複議”衍變為“強制性變更”。

三、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針對不問層級司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化管理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現的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案件處理等現象,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不同層級的司法部門之間要逐步迴歸原本意義上的審級關係,解決行政權制約審判權、審判不獨立問題。

四、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

積極探索司法公開的有效形式和途徑,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約束和規範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實行六項公開,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向社會公開。推進陽光司法工程,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建設,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讓審判流程看得見、摸得著、聽得到。

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接受公眾的檢閱,倒逼裁判文書做到事實清、依據足、說理透。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對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公開答覆。

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責任公開認定、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等制度。針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問題,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完善刑罰執行監督機制,使刑罰的執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針對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人民監督員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檢察機關過度主導等問題,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真正使之成為司法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活動的重要舉措,更好地直接體現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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