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投標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採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項目,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意義:
為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而成立的投標聯合體,在存續上具有鮮明的特徵。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瞭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後,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項目,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項目的投標成功。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與招標項目的完成具有相關性。一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因針對特定的招標項目而成立,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後,聯合體解散。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以聯合體內各方對招標項目某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為內在根據。對於大型複雜的招標項目,沒有各具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的最主要特徵。最後,投標聯合體的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願的,其加入或退出聯合體,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強迫。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在合法範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一。中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為什麼有的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就聯合體投標而言,首先,政府採購法第24條、招標投標法第31條均規定,兩個以上的投標人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但參加聯合體的投標人都應具備法定的條件。其次,招標投標法還規定,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此外,招標投標法第51條還明確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後,依據政府採購法或招標投標法制定的部門規章也重申、補充聯合體投標規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部門規章都重申了招標投標法關於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綜上,現行法律允許聯合體投標,但反對招標採購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反對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反對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反對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對招標人是否有權拒絕聯合體投標,法律未作規定,實踐中部分招標公告明確規定“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什麼是投標聯合體?投標聯合體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法律諮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 《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聯合體投標是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本辦法規定,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標人具備特定條件的,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就可以。以強弱聯合的投標方式,扶持中小企業。 聯合體招標保證金可以以其中一方提供,沒有強制規定雙方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投標人也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暢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聯合體投標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諮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1)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2)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3)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4)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較低單位的資質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5)聯合體之間必須以協議的形式確定內部關係,既要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具體工作,又要載明各方應承擔的責任。(6)聯合體一旦中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什麼情況下必須設定接受聯合體投標
其實聯合體要取決於你的投標單位,投標單位大多沒有的,你可以設定一個聯合體。
如裝飾工程、消防工程等等的專項資質
關於聯合體中標問題?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項目,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書》,其主要內容有:
聯合體由主辦人(牽頭單位或負責單位)負責與發包人聯繫;
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聯合體主辦人負責組織,由聯合體各方按內部劃分比例具體實施;
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切實執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擔合同約定的一切義務和責任,同時按照內部劃分的職責,各自承擔自身的責任和風險;
聯合體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費用按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分攤。
權利、義務:
成為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也稱負責單位)的可能是:一、相對於投標聯合體其他各成員方面而言在財務實力、技術裝備力量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此牽頭單位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主體部分或關鍵部分;二、在投標聯合體各成員方人力、物力和財力相差不多的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是承擔招標工程項目較大部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牽頭單位為發起或召集單位。
不管成為牽頭單位的是何種法人或其他組織,明確其權利和義務才是其之所以為牽頭單位的關鍵。但是,牽頭單位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因為招標工程項目以及投標聯合體各方的千差萬別而不可能由法律統一規定,其內容的確定依賴於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在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針對具體的招標工程項目而進行的協商和談判。但在通常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享有以下幾種權利:一、主要的組織與管理權。此種權利的行使可能通過幾種方式,如牽頭單位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其他各成員方直接行使組織與管理權,或者通過依據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規定而成立的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如項目領導小組)而行使。二、溝通與協調權。這既包括與招標方的溝通與協調,也包括與投標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的溝通與協調。三、收益權。這是指牽頭單位因其承擔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等工作而較其他各成員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得到的相應的收益,比如完成招標的工程項目後所得的利潤的一定比例。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牽頭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承擔投標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工作和溝通協調工作的義務。這既是牽頭單位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其不要推卸的義務。二、負擔管理工作中的開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招標方承擔主要責任。
做為投標聯合體的牽頭單位,通常也和其他成員方一樣,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分工。在此意義上,包括牽頭單位在內的投標聯合體的各成員方既分工明確,又密切合作。在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一般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各成員方應享有的權利包括:項目監督權、知情權、有關招標項目的信息共享權、收益權、項目分工中的協調權、損失追償權、參與項目管理權等等。各成員方應承擔的義務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並交付相應成果的義務、及時向牽頭單位及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並送達必要的文書的義務、支持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順利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義務、服從牽頭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和合理調配的義務、排他性義務(即投標聯合體各方就招標工程項目不得與投標聯合體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訂立同類共同投標協議和建立同類合作關係的義務)、保密義務(即各成員方在對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建設、維護......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什麼意思
不允許“兩個以上供應商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採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投標聯合體為什麼不具有法人資格。 投標聯合體不是具有多個法人麼?
聯合體不是法人,只有其中的獨立企業是法人,這是規定,沒有為什麼。
招投標文件當中必須有聯合體協議書嗎?
首先,投標文件必須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否則,將視為廢標。
因此,如果招標文件要求必須組成聯合體(需要不同相關資質)投標的話,那麼,貴司則必須滿足其要求;如果招標文件未強制要求投標人須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話,則證明題述《聯合體協議書》系投標文件格式文本內容之一,即無需放入投標文件當中。
聯合體投標應滿足那些要求
按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丁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