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可能發生變化?
公民的法定義務會發生變化嗎?
所謂公民的法定義務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應當由公民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或者應他人的要求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來幫助他人實現其個人權利的一種制度。
公民的法定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通常如,納稅的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以及最為基本的遵守法律的義務。
公民的某些義務是和權利相結合的,即,該項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如受教育,對公民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在我國,有些義務只能由特定的人為之,其他人則不能履行該項義務,如,參軍的義務。根據憲法規定,參軍是一項光榮義務,只能由公民中的人民才能履行,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履行,如刑事犯罪者。
法律義務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現而轉化,派生或消滅.對嗎
對啊。比如在部隊裡受傷或是生病、殘疾就不可能繼續服兵役了。公司倒閉了就不再納稅了。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特質
一、我認為上述立論是對的。 二、具體而言,權利有人說“發了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有人說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發了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權利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權利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予以保護。義務是權利的對應詞,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哪些道德義務演變成了法律規則
誠實信用本質上是一個道德規範。 ①《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②《合同法》的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③《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另外,締約過失責任也是誠實信用道德規則的延伸。 這是道德義務演變成了法律規則的典型例子。 還有拾金不昧道德規範演變成了物權法中的“遺失物返還”規則。
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難道是單選題?
ABD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
作為一個大學生談談你對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理解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制的加強,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也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大學生開始意識到自己不僅是義務的履行者,同時也是權利的享有者。 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也迅速發展。大學生在面對自身的基本權益,如受教育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意識都是很強的。雖然在面對這些權利時,大學生權利意識很強,但有的學生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視他人的權利,以至於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而損害集體和他人的權利;有的人只講學校應為自己做什麼,不講自己應為學校,他人,社會做什麼,缺乏基本的義務觀念。 作為一個大學生,應該正確的認識到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二者相互聯繫不可分割。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權利的依法行使必須依賴於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也是權利實現的保障。因此我們既要樹立起正確的權利意識,,同時也不能忘記所應承擔的義務, 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爭做一個文明的,體現時代精神的大學生。同時大學生不要盲目的追求權利,在追求自己的權利的同時應當要客觀的正視權利和義務,作出充分的理性思考,意識到自己所追求的權利是否是客觀可行的。 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體系,只有樹立了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才有利於法律的實施、遵守以及社會的有序和穩定。法律實施的社會意義在於通過對社會關係的調整使社會有序和諧,只有有序和諧社會才會穩定。法律的實施不僅僅依賴於強有力的執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更依賴於公民的自覺遵守,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基本前提是對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可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對於法律的實施和遵守極為重要。只有正確認識權利和義務,才能自覺履行義務,使權利得以實現,最終使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目標得以實現,保證社會處於一種和諧穩定的狀態。其次,大學生樹立了正確的權利義務觀,也有利於他們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從而推動文明學風和校風的建設。正確地認識權利義務可以使大學生懂得自己與他人,自己與集體,自己與社會的關係;認識到享有權利的前提是履行義務,只有尊重他人的權利,自己的權利才會得到尊重:認識到社會穩定發展與自身發展的關係。這樣,就會在日常生活中養成遵守紀律,尊重他人,熱愛集體,奉獻社會的行為習慣。 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是祖國未來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我們的法律素質如何, 能否正確地認識權利與義務,對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我們更應該清楚明確作為大學生的我們究竟有什麼法律義務,享有什麼法律權利,正確認識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爭取做一個健康優秀且全面發展的新時代大學生。
法律關係的變更,包含哪些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三個要素髮生變化。
(1)主體變更。主體變更可以表現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表現為主體改變。在民事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
(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是其範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
(3)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將會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即內容的變更。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與客體不變,內容也可以變更,它表現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增加或減少。
什麼是法律關係的變更
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客體、內容三大要素,其中一個要素變了,法律關係都發生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