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適怎麼處理?
過了試用期發現工作不適合該怎麼辦
果斷辭職啊,越往後面越覺得不合適,再離職浪費的時間就更多了
怎麼跟試用期員工談試用不合格
我是做人事的,一般我會把他的工作表現以及上司對他的評價情況都告訴他,然後讓他自己選擇應該如何辦理,如果他自己提出辭職最好,如果他堅持不走,那就告訴他我們的決定- 辭退,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然後拿出離職申請書讓他填寫,填的時候,讓他填辭職而不是辭退。因為寫辭退的話,萬一他去勞動部門投訴你們,會很麻煩,試用期辭退這類的很難鑑定,說不定要賠錢什麼的,所以還是讓他寫個人辭職,這樣他以後無法追究,你也可以說這樣寫不會影響他找工作,辭退的話,有些公司可能就不會錄用他了。
我的談話宗旨是友好的談,好聚好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這樣員工會比較接受。讓他明白他不適合這份工作,再做下去只會錯上加錯,不如重新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辭職,對以後的工作生涯也是有利的,能發展的更好
忘了一點,如果他仍不聽勸,不肯寫離職申請,那就告訴他,給他3天工資作為補償,否則就按勞動法規定來辦,這樣他一分錢補償也沒有,讓他自己掂量
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辭退?
可以解僱,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則可直接解僱,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來測試員工適應能力的,如果無法適應則應辭退,無需支付額外工資。此人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則表明他對該崗位無意向,屬單方面違約,單位不承擔責任,只要按合同約定處理在法律上就能得到救濟。
試用期不讓辭職怎麼辦???急!!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可以,但是對於一個如此不正規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公司,你遞交辭職報告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證明,並且最好有電話錄音,並且最好遞交完辭職報告再發一封郵件給你的領導,你們公司的人事部門說明此事,這都可以作為將來的證據。
無論試用期還是轉正,辭職都是員工的權利,所以對方說的什麼責任不責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責任的問題你沒必要擔心。
如果單位惡意阻撓你辭職,那麼可以撥打12333全國勞動仲裁監察電話投訴或者諮詢
感覺不適合這份工作怎麼辦,剛好過試用期
“感覺不適合這份工作”可以這樣做。如果是剛剛畢業的學生,什麼經驗都沒有,到別處找工作,不少大公司未必招聘,建議還是委曲求全在這裡積攢“經驗值”吧,在經驗值攢足了,再去選擇不遲。如果已經工作三五年了,經驗值攢得不少了,就應該規劃自己今後多年的工作,“這份工作不適合”就抓緊辭掉工作,找適合自己的工作,致於領導不讓走,剛過試用期等等都應該拋之腦後。
感覺不適合這份工作怎麼辦,剛好過試用期
“感覺不適合這份工作怎麼辦?”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年齡比較大了,又沒有什麼技術特長,就委曲求全湊合著吃這碗飯吧。至少有工作,有收入,就不要再過於考慮著折騰了。如果是剛走上就業的道路,這個時候正是人生事業定位的時候,感覺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的定位,那就趕快辭職,沒有必要婆婆媽媽的考慮“剛好過試用期”、“主管不讓走”之類的阻礙自己前程的事。
工作試用期三天,可是我上了四天,才告知不合適這個職位。我該怎麼辦
首先,在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 其次,試用期內辭退也要有合法的理由,看你的情況,應該是違反規章制度(上班時間聊四人QQ)。所以你要查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沒有就是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再次,你沒有說你的勞動合同期限,使用期三個月是否合法暫時還無法作答。《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對於已經過了試用期的員工,感到不合適,想跟員工解除合同,怎麼做?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如覺得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好評。
試用期到了,說不適合,明天不用上班了,怎麼辦
那就離開這裡吧……
公司應怎麼處理試用期不合格員工
問題:★一、調崗調薪1、 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 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 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 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 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 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 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覆的,視為同意?9、 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 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 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 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 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係?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範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範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