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竊中的竊是什麼意思?
盜竊的意思是什麼
(動)用不合法的手段祕密地取得。一般指偷比較貴重和比較多的財物,可以是具體的財物,也可以是“國家機密”、“經濟情報”、“軍事祕密”等。
盜竊亂賊中的竊是什麼意思?
中國古代法律《法經》“盜賊網捕雜具”。
古漢語中的“賊”是強盜的意思。(“盜”是小偷之意)
盜和竊在古文中有什麼區別?
盜竊的性質比偷嚴重:
盜竊也是偷,但不是簡單的偷。
盜竊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地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盜”的本字寫作“”,由“+皿”組成。“皿”,指盛食品的盤子,引申為指一切器物。“”的篆體為水和人的某種形體符號組成,查《說文解字注》“欠”,許慎解為“張口氣悟也”,段玉裁註釋說:“口部嚏下曰悟。”篆體中的“欠”,像一個張著大嘴打噴嚏的人,“欠”字邊上再加水,而成為“”,許慎說:“慕欲口液也。”段玉裁進一步註釋:“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說就是因羨慕某物而欲佔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一個“盜”字,十分生動地刻畫出了一個盜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對他人的物品羨慕得流口水,還只是產生犯罪故意,還構不成犯罪,那麼,“盜”後再有一個“竊”字,就把犯意付諸行動了,“竊”,“穴+切”,“穴”指洞穴,“切”,《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盜竊犯為了祕密地佔有他人的財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頂、撬門窗的種種行為。這樣的“盜”和“竊”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體現了犯罪行為,罪名就能比較完整地體現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許多口語中把盜竊犯說成“小偷”或“賊”。《說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沒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組成,“俞”《說文解字》放在舟部,篆書如一人坐獨木舟,許慎釋為“空中木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後渡人的獨木舟,“偷”,乘坐獨木舟的女人,許慎釋為“巧黠也”,意思是:一個機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漢語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義引申出來,當時“偷”字還沒有偷盜的含義,所以漢高祖劉邦攻入咸陽後下令:“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著名的“約法三章”中用的是“盜”字。最遲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盜的引申義,並寫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給許慎的《說文解字》作註釋時,在“偷”字下注釋說:“偷盜字當作此偷。”人們總以“小”來修飾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雞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賊”,《辭海》中羅列的義項有五:①傷害,敗壞;②虐害,殺害;③一種害蟲;④指作亂叛國危害人民或外來侵犯的人;⑤盜竊犯的通稱,亦專指小竊,也形容鬼祟不正派。從“賊”的組字結構來分析,賊由“貝+戎”組成,“貝”表示譁財物,“戎”表示為獲取財物的凶器,使用凶器、採用暴力獲取財物,在刑法的規定上已是一種搶劫犯罪行為了。因此,“小偷”和“賊”都不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盜竊犯。
戰國時代李悝制定法經就是盜法和賊法分列,至隋唐才將盜法賊法合為賊盜律,但盜和賊的概念十分明確,量刑判罪相差懸殊,其後歷代的律法中盜和賊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條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實,在春秋時代“盜”和“賊”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論》指出了由於概念不清,形成了“盜不竊,賊不刺”的現象。楊瓊在給這句話作注時寫道:“今多以劫殺為盜,私竊為賊”,並進而分析說:“盜賊通名,分而言之,則私竊謂之盜,劫殺謂之賊。”
現行刑法規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為特徵,同樣是非法佔有財物,因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如祕密竊取財物是盜竊;使用暴力劫人財物是搶劫;乘人不備掠人財物是搶奪;製造謊言隱瞞真相、騙人財物是詐騙等等。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是什麼,有什麼特別
所謂祕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是個人或集團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為保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隱蔽、保護、限制、不讓外界客體知悉的事項的總稱。構成祕密的基本要素有三點:一是隱蔽性;二是莫測性;三是時間性。祕密也即是有所隱蔽,不讓人知道的意思,這種祕密往往具有絕對性,即不為其他任何人所知。
涉嫌盜竊罪是什麼意思
涉嫌盜竊罪就具有犯盜竊罪的嫌疑。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與扒竊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是統稱,盜竊包括扒竊、扒竊是盜竊的一種,扒竊一般是從他人身穿的衣服或攜帶的包內偷東西,而盜竊主要包括入室盜竊等離開物主身體範圍內工物品或有價證卷。。
年內須防盜竊之災是什麼意思?
涉嫌盜竊,根據犯罪情節由法院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指什麼,哪些行為構成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把以下幾種情況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盜竊罪和慣竊罪。
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重要軍事物資、救災救濟款物數額巨大的;盜竊財物而引起外事交涉和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