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逢甲是哪個朝代?
丘逢甲 是哪個朝代的?
清朝後期。
丘逢甲的〈〈春愁〉〉創作於什麼時期?為什麼“四百萬人同一哭”?表達了作者的什麼情懷?
1896年春
描述了臺灣被割讓時,四百萬臺灣人民同聲痛哭,俯地悲泣的情景。這一催人淚下的情景生動地表明瞭全體臺灣人民是熱愛祖國的,臺灣是偉大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感情。
魏也是哪個朝代的詩人
歷史上沒有叫魏也的詩人。
詩人,就一般意義來講,通常是指寫詩的人,但從文學概念上講,則應是在詩歌(詩詞)創作上有一定成就的寫詩的人和詩作家。詩人,通過詩歌創作、吟詠抒發激情,通過詩歌謳歌祖國的大好河山,通過詩歌傳頌人間真善美。載入文學史上的詩人,應屬於文學家、思想家、哲學家、藝術家的範疇。中國曆代出現過眾多的傑出詩人。如屈原、李白、杜甫、白居易等。對於詩人的分類很多,如陸游、丘逢甲等稱愛國詩人,高適等則稱邊塞詩人,陶淵明等稱田園詩人,李商隱等稱無題詩人,郵如斯、袁枚、趙翼、張問陶等稱性靈詩人。另外,古今詩人的雅號還很多,如詩仙、詩聖、詩佛、詩祖等。
這個“丘”與這個“邱”有什麼區別?丘氏起源哪個朝代?
邱姓本為丘。西漢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為避孔丘諱,頒詔丘加邑部(“阝”)改為邱。金明昌三年(1192年)修曲阜孔廟,命臣庶迴避孔丘之名,其域內丘姓改邱姓。但影響最大,範圍最廣泛的一次丘改邱姓是清雍正三年(1725年)因尊孔避諱孔丘之名,雍正帝詔令丘加邑(“阝”)為邱。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國後,參議院議員丘逢甲等於1912年提議恢復祖先肇姓之丘。認為丘姓得自姜太公封地營丘,早於孔丘,無先人避諱後人之理,並在廣州登報呼籲族人恢復丘姓。因此,閩粵臺部分族人聞之響應。但全國大部分省區族人,因不知情,或因涉及法律戶籍等諸多問題,仍然使用邱姓。故今丘、邱通用。
丘(邱)姓源很多,主要有四大源頭:
一、出自姜姓:炎帝生於姜水(今陝西歧山縣西),因以為姜姓。炎帝裔孫伯夷,號太嶽,輔大禹治水有功,而封於呂(今河南南陽西),子孫從其封姓。其裔呂尚,又稱姜子牙、太公望,輔佐周滅商,因殊功封於齊,建都營丘(今山東淄博市臨淄區北),其支庶居於營丘者,以丘為氏。《廣韻》引東漢應劭著《風俗通義》:“丘氏,齊太公封於營丘,支孫以地為氏,世居扶風,漢末丘俊持節江淮,屬王莽篡位,遂留江左,居吳興也。”唐《元和姓纂》載:“丘,齊太公封於營丘,支孫以地為姓,世居扶風。”
最早見於古籍的丘姓先祖有三:一是《孔子家語》中長事齊君、(前521年卒)後為孝子代稱的丘吾子。二是《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有邾大夫丘弱。三是史稱左丘明的《左傳》、《國語》作者魯左史丘明。
《漢書·古今人表》列左丘明為“上中仁人”,名齊孟子。丘姓一族亦以左丘明為榮,尊其為始祖。宋丘氏名人丘雍參與所編的《廣韻·十八·尤·丘》條注引《風俗通義》載:“丘,魯左丘明之後。”雁門邵思纂《姓解》雲:“丘,魯左丘明之後有丘氏。一雲齊太公封於營丘,其後氏焉。齊有丘靈鞠。樑有丘遲、丘巨源,又丘仲孚治為天下第一”者。《著姓》雲:“左丘明蓋姓丘而官為左史”。宋吳曾《能改齋漫錄》載:“丘遲姓,唐封演記……昔湖州有人發古冢得碑,乃南朝丘遲,其言遲乃左史丘明後……。”宋章淵《說郛·卷四十四·稿簡贅筆·五卷》載:“吳興丘墓一村之人皆姓邱,有大碑列其族黨,稱太史丘明之後。”《山東通史·先秦卷》稱:“左丘明姓丘,名明。左為其官職的簡稱”。《中華姓氏大詞典》邱[源]條注:“①系自姜姓,西周時齊太公封於齊,而都營丘,其支庶居於營丘者,遂以丘為氏。②春秋時魯左丘明後”。據山東曲阜孔府檔案館珍藏明代民間版本《左傳精舍志》載:“左子先世系出姜姓,太公封於營邱,嫡子丁公伋立為諸侯,支子印遂以邱為姓。”《山東省志·諸子名家志》編纂委員會編纂的《姜太公志·生平》載:“太公三子為丘穆公。太公封齊,都營丘,命其三子鎮守營丘,以封地為氏,而為丘氏,卒諡穆公,故丘穆公為丘(邱)氏之祖。”今追尊穆公為丘氏開姓始祖。
二、源自曹姓。據《中國姓氏》載:黃帝之裔高陽氏顓頊,顓頊後裔祝融氏吳回,吳回之子陸終第五子安,曹姓。西周初,周武王封曹姓後裔曹挾於邾(今山東曲阜東南),建立邾國,初為魯國附庸……春秋時邾大夫丘弱之後有丘氏。《中華姓氏大詞典》邱[源]條注:“④春秋時邾國大夫丘弱之後有丘氏。”
三、出自古代少數民族改姓。黃帝少子昌意居鮮卑山,以山族焉。南北朝時,鮮卑族人拓跋氏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權,魏獻帝七分國人,以弟豆真折為丘敦氏,封臨淮王。魏孝文帝遷都洛陽後,改丘敦氏為丘氏,融入漢族,隨後發展成河南丘氏望族的一支,以丘和、丘行恭父子最為知名。當時隨同入洛的丘林氏(匈奴族)改為丘、林、喬三姓。此外東漢時的烏桓族、十六國時的西秦羌族中都有丘氏。漢魏時毋丘儉之子宗等四人也改......
日本霸佔臺灣五十年代是什麼部分內容的閱讀答案
參考資料 1895年4月17日,腐敗無能的清政府被迫與日本簽署《馬關條約》,把臺灣島及其所屬島嶼、澎湖列島等地的主權讓與日本。《馬關條約》是近代中國所受到的極為慘痛的一次宰割,兩岸人民世世代代辛勤耕耘開發的寶島一朝斷送。從此,中國的寶島臺灣陷入日本的殖民統治長達半個世紀之久。 “大丈夫為國死,可無憾!” 割讓的消息一傳開,舉國震驚,朝野上下群情激憤,迅速掀起轟轟烈烈的反割臺鬥爭。臺灣民眾的反應尤為強烈,人們奔走,鳴鑼罷市,擁入官署,抗議清廷賣國割臺行徑,決心誓死抗日保臺。4月18日,《馬關條約》簽署的第二天,臺灣愛國義士丘逢甲憤而割破手指血書“拒倭守土”,並特地上書清政府廢約抗日。 在上書無效的情況下,5月25日,丘逢甲聯合臺灣巡撫唐景崧組建義軍,唐景崧坐鎮臺北,黑旗軍首領、清軍愛國將領劉永福駐守臺南,丘逢甲則居中,準備抗擊日寇。但因組織倉促,6月7日,日軍攻佔臺北,丘逢甲的義軍宣告失敗。6月17日,日軍統帥樺山資紀在臺北宣佈建立殖民統治政權,宣佈臺灣及澎湖列島“歸入大日本版圖”,並定此日為所謂的“始政日”。 日軍雖然佔領臺北,但臺灣人民的反抗鬥爭卻更加猛烈地在全臺展開。各地軍民紛紛組織義軍堅持抵抗日軍入侵。在臺中門戶新竹,臺灣義軍與日軍持續作戰一個多月,先後進行大小戰鬥20餘次,殲敵近千名,最終因為軍械不繼,糧食斷絕,新竹失陷。繼續南下欲侵佔整個臺灣的日軍,處處遇到臺灣義軍和民眾的抵抗,8月底,有2000餘日軍斃命。當時,有侵略者哀嘆道:“原以為臺灣不過巴掌大小之地,以一旅之眾即可一舉殲滅,而結果證明,輕信這種結論是錯誤的。” 臺灣軍民的抵抗使日軍陷入泥潭,日本政府不得不派兵增援。9月中旬,日軍先後調集7萬餘人,傾巢進犯,大舉進攻臺南重鎮嘉義。臺灣義軍奮勇抗擊,以一當十,毫不退縮,戰鬥異常慘烈。抗日義軍首領徐驤身負重傷,仍躍起高呼:“大丈夫為國死,可無憾!”壯烈犧牲。10月21日,日軍趁守軍內無糧餉、外無強援的情況下,攻陷臺南,守將劉永福被迫登船退返大陸。至此,臺灣人民抗擊日本佔領的有組織鬥爭告一段落。 從1895年6月到10月,不畏強暴的臺灣軍民前仆後繼,奮勇殺敵,在極為艱難的條件下譜寫了可歌可泣的抗日保臺篇章。日本侵略者付出了慘重代價,北白川宮能久親王和第二旅團長山根信誠被擊斃,4800名日軍被打死,近一半的日軍被打傷。日方曾有記載:“不論何時,只要我軍一被打敗,附近村民便立刻變成我們的敵人。每個人,甚至年輕婦女都拿起武器來,一面呼喊著,一面投入戰鬥。我們的對手非常頑強,絲毫不怕死。他們隱藏在村舍裡,當一所房子被炮火摧毀,他們就鎮靜地轉移到另一所房子裡去,等一有機會就發動進攻。” “總督命令即為法律” 1895年11月18日,樺山資紀向日本大本營報告,臺灣全島完全平定。然而,臺灣人民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鬥爭卻沒有停息。為了鎮壓臺灣起義,實施殖民統治,從1895年至1919年間,日本派出7任軍人總督,進行殘酷的軍人專政。 1896年3月,日本將臺灣劃歸拓殖省管轄,頒佈《臺灣總督府條例》及相關條例,規定“在臺灣,總督命令即為法律”的獨裁製度。為配合這種總督制度,日本在臺灣又建立了特殊的警察制度,在臺灣全島佈設警察網,州、廳、市、郡乃至街道都有警察部門,警察以日本人為主體,負責各類政務。警察遍及臺灣社會的各個角落,成為伸入臺灣民眾日常生活的鬼魘和直接屠殺臺灣民眾的劊子手。從此,臺灣成為名副其實的警察社會。以1902年為例,全臺設有10個廳、97個支廳、992個派出所,以後最多時各類警察機構達到1500餘處,警察1.8萬......
東南山豁大河通是哪首詩中的,作者是什麼朝代的
作者:清末詩人 丘逢甲
詩名:詠上盯
全詩如下:
東南山豁大河通,
汀水南來更向東。
四面青山三面水,
一城如畫夕陽中。
古詩出處
《詠上杭》
清末著名的愛國詩激丘逢甲
作者是出生在臺灣的清末愛國志士丘逢甲,為歌詠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城而寫的。
民國時期的立憲是什麼特點
906年(光緒三十二年)12月5日,清末立憲派開始結成組織推動君主立憲。1905年,清政府曾派五大臣出國“考察政治”, 1907年9月宣佈“預備仿行憲政”。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的代表人物紛紛響應。12月6日,張謇、湯壽潛等人肖先在上海成立預備立憲公會。之後,湯化龍、譚延愷、丘逢甲分別建起湖北憲政籌備會、湖南憲政公會、廣東自治會等團體,梁啟超等人也在日本東京建立政聞社。1908年8月,各團體以清政府並無實際行動,乃派代表聯名上書,請求速開國會、頒佈憲法。清政府用查禁政聞社予以打擊。1909年(宣統元年)各省奉命設立諮議局,多由立憲派主持。次年,經張謇發起,十六省諮議局代表齊集北京,仍以速開國會為要求,接連發動三次大請願。未被接受。1911年5 月清政府組成皇族內閣,徹底暴露了集權皇室的陰謀。立憲運動失敗,一部分立憲派轉與清廷對立,至武昌起義爆發時,投向革命陣營。
晚清立憲《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大清帝國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1911年11月3日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第十九條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