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隱患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社會治安存在哪些隱患

有些隱患目前是沒辦法解決的,例如火災,等119來了能燒的全都燒完了,該損失的全都損失了,重點還是防患 還有我在百度上看到一個帖子,講一個學生威脅老師,償要把找他麻煩,報警吧 現在還什麼也沒發生,等那個學生真的付出行動的時候在報警也晚了,只能直接打120了。這種情況只能提前教育好。現在好多犯罪都是這樣的,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了,最好的辦法是避免,提高全民的素質

什麼是治安隱患

就是容易發生治安案件的事項

屬於治安隱患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所以,對應選項,ABC均可選,DE不選。D項結夥毆打他人,作毆打他人處理(第四十三條),E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屬於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單位治安隱患都有哪些?

人防、物防、技防

從這三個方面考慮

具體治安問題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一、治安調解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的適用範圍、條件把握不準。由於民間糾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對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間糾紛引起把握不準,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類型亦不明確;有的民警甚至對只要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均進行調解,認為調解是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將“可以調解”錯誤理解為“必須調解”。

(二)重調解,輕取證。執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重調解,輕取證”的錯誤傾向,有的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去做調查取證工作。結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取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

(三)久調不結,案件積壓。這是治安調解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調解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民警頭腦裡沒有形成調解的時效意識,抱著能調則調,不能調便拖的辦法,奢望當事人不會長時間消耗精力而最終能達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長達一年也沒有結果;二是有的民警熱衷於治安調解,忽視案件的調查取證,在事實未查清,過錯和是非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即倉促調解,使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難度無形中增大,導致久調難結;三是治安調解協議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慎重對待自己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張,稍有不滿意就有可能撕毀調解協議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調解出現反覆,拖延了調解的時間;四是有的民警對經多次調解不成的,該及時進行治安處罰裁決的不及時裁決,擔心處罰可能更加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的遲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願去法院起訴,又重新回到公安機關要求繼續調解,而此時公安機關對調解能否成功則無能為力,案件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得不到消化,從而引發大量的疑難信訪案件甚至可能釀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調解功能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破案打擊職能的發揮。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工作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調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僅要進行治安調解,還調處著大量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於公安機關“110”報警臺的設立,群眾聯繫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機關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因而一般民事糾紛發生後,群眾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為此耗費大量的警力,一個基層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於應付各類民事糾紛,其投入偵查破案、打擊違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這必然嚴重影響到刑事打擊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調解工作難度大,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日趨複雜,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法律關係,而多數調解民警由於沒有受過嚴格而系統的培訓,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往往調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糾紛久調難結,警力陷入其中,難以解脫。再則公安機關對一般民事糾紛並無實質的管轄權,調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調解中難免有逾越權限,執法不規範之嫌。另一方面,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湧入公安機關,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群眾有了糾紛不願找這些組織而願找公安機關解決,這又必然導致國家有限調解資源的浪費。

二、針對治安調解存在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治安調解的範圍和條件。將所有的民事糾紛求助全部納入治安調解的範疇顯然是做不到的,而將其一律拒於治安調節的範圍之外顯然也是於法無據、於理不容的,比較適宜的做法應該是對治安調解範圍作出......

談談哪些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你認為哪些治安隱患可能影響孩子的成長

最能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就是品德,品德的好壞對孩子一生影響極大。

安全隱患和事故隱患的區別?

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鄲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從性質上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安全隱患和事故隱患的區別就是,事故隱患是安全隱患的一種。安全隱患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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