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監察機關是哪些?
行政監察機關在中央是監察部,地方省級是監察廳,地級和縣級是監察局。另外監察機關還有派出機構。在當前監察機關和紀檢委都是合署辦公,一個單位兩個牌子雙重職能。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都有哪些
中紀委監察部琺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XX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紀檢監察包括哪些工作
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體職責包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任務是:遵照《黨章》的規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為了實現這個任務,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黨員進行黨章和黨的紀律教育;協助黨委宣傳和維護好黨風。
2、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檢查黨員和黨組織遵守紀律的情況,同各種違反紀律和敗壞黨風的行為作鬥爭。
3、受理黨員的申訴,受理對黨員和黨組織的控告。
4、審批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送的案件。
5、檢查、指導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實際工作中形成了“三項工作”格局,即: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這三項工作的格局是基於反腐敗鬥爭的形勢和十幾年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踐探索而形成的,是符合這一時期的實際情況而且實踐證明是卓有成效的。“三項工作”格局是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際問題而制定的,也是紀檢監察機關一定時期要完成任務的具體化。
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機構,是黨的"兩委"之一(即黨委、紀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它是黨的一屆委員會,不是黨委部門,其規格高於黨委部門(即宣傳部、統戰部、組織部、政法委等),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
監察是政府部門,是專司監督檢查政府機構和政府系統公職人員的機關。各級監察機關(監察局)依據《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1993年紀委和監察局實行合署辦公,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履行紀檢監察兩種職能。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團隊精神理念口號
"反腐倡廉促發展,改革創新當先鋒"
"黨性強、品行端、業務精、作風正"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監察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
不屬於監察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
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所謂監察機關的移送制度,是指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將發現的不屬於監察機
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機關處理的制度。監察機關移送制度建立的
基本根據是監察機關在政府內部與其他部門的職能分工,以及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黨的
紀律檢查機關的分工與協作。規定監察機關移送制度有利於加強監察機關與有關的主管部
門在工作中的協調配合,保證及時有效地查處各種違法違紀以至於犯罪行為,維護法律和
紀律的嚴肅性、統一性。
依照本條規定,監察機關的移送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於監察機關職責範圍內的,
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這裡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
現所調查的事項涉及的是監察對象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
理;二是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涉及到監察對象範圍以外的單位
和個人違法違紀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三是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
現所調查的事項雖然涉及的是監察對象,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只須由有關單位處理
而同時不須由監察機關處理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四是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
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須由監察機關處理而同時又須由有關單位處理的,監察機關一
般應當在處理完後再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
二、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一)監督重點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強化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措施,加強對下列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
1.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
2.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3.行政審批行為。
(二)監督方式
1.實施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
以人、財、物的管理使用和行政審批等行政權力的運行為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針對制度、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風險,制定預防措施,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實施痕跡管理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從源頭抓起、預防為主、實時監控的管理體系。
2.規範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完善重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現重要公共資源進場規範交易,構建統一、有序、開放、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強對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規範性的監督,邀請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交易活動。
3.推進電子監察系統建設
推進電子政務平臺建設,運用電子監察方式,對行政權力運行的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實施監督,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政務服務和群眾訴求”三位一體的政務網絡電子監察。
(三)實施與監督
1.推行行政行為監督制度,由各級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監察部門牽頭,會同政府辦公廳(室)、審計、工業信息化、政府督查等部門共同推進。
2.各級行觸機關要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和工作職能,認真梳理、確定本部門的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制定相應監控措施,切實加強監督。
3.按照權責一致、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行為監督措施的落實,確保行政權力規範運行...
行政監察部門是什麼樣的部門
hero6279107,你好:
1、行政監察部門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監察的專門機構,是有執法權的部門,除這個部門外,政府的任何部門不許可對外行政執法。
2、我國政府行使行政監察部門是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內設、常設機構。
3、企業、個人、團體、民眾對某項危及人民群眾的工作或活動有異議時,均有權向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屬該部門執法範圍的應受理並應進行監督、監察。
4、涉及老百姓利益較多的行政監稜部門有勞動、環保、城管、食品藥品、教育、衛生等。
僅供參考。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檢察機關屬於法律監督機關,性質上屬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一般隸屬於各級政府,主要職能是監督公務員的執法。
行政監察機關有哪些職權?
答:機關擁有監察、調察權和建議權、處分權。前者是指根據檢查計劃,定其或者不定期地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決定或者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需要,對被監察部門的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被監察部門的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後者是指監察機關對檢查確認的事實和問題有權分別提出監察建議或者作出監察決定。按照職責權限,對某些不能有監察機關直接處理的事項,由監察機關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監察建議。作為政府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當然應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這是公安機關內容監督的又一重要方式,這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職責的特殊性決定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3條,《公安機關監督條例》第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3條: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屆人大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監察對象,是指監察機關所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分為四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即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審核同意等形式任命從事公務的人員,都是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縣級監察機關是我國四級監察機關中的基層監察機關,其管轄的範圍與其他三級監察機關有所不同,除了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外,還包括下屬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和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具體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1)縣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2)縣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這部分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依法任命的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
(3)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4)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鄉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任命以及以委任、派遣、聘任、指定、審核同意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
(5)縣級人民政府直屬的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6條、第50條。】
監察機關職責是什麼?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