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工資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國家法定假日工資怎麼算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公式是什麼?

不是按你的方法算的。

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你的日工資應為1200元*21.75天

參考資料:《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勞動法規定法定節日工資怎樣算

請您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中:

(一):指的是週一至週五晚上的加班,必須支付,不可用調休代替;

(二):指的是公休日的加班(週六週日);可以不支付,但需調休;

(三):只是國務院規定的新年、元旦、清明、端午、中秋、國慶、勞動節法定休假日,必須支付三倍,不能使用調休來代替!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幫助!

國家法定節日工資怎麼算

依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為三倍工資怎麼算?

你算的不正確。

正確的算法是:1500/21.75*3= 206.89元

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怎麼算。

是當日工資+當日工資×3,一共是4份

提示:第一份當搐工資已經在你原來的工資中支付給你,只需另外再支付3份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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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你的選擇題:B

我前面就說得很清楚了啊。如果錯了我給你分~:)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了,然後工資怎麼算

365-104)/12=24.75*節假日上班天數

國定假日工資如何計算?詳細點,急……

加班工資的折算方式為: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日工資=月薪÷搐1.75天,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算出日薪與時薪後,再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兩倍(正常公休),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定假日和正常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不同。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可用補休的方式代替,用工單位必須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時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正常休息日加班,後期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如果不安排補休,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時工資兩倍工資的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怎麼算,這個三倍工資裡面的日工資怎麼算,法規的依據是什麼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費,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為基數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 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期間實際工資標準計算。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工資標準為: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300%;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8×300%。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二、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

法定節假日和週末加班工作的工資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法定週末加班工資:

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週末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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