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意義?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有什麼意義
方便管理,使法規更規範化
如何論述合同法的意義和作用?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完善經濟法律制度,加強經濟立法,
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了改革開放,推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
正是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日益深化和現代化建設得以充分發展,
什麼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合同法的作用是什麼
合同法屬於民法的分支,那麼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屬性,調整社會人身財產關係,它主要是保證合同的正常運行以及給合同劃定範圍,讓合同保持在一個權力義務對等,並且不危害到社會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識自制,而合同法是給你的意識自制畫一個底線,同時它又保護合同的正常運行,如果沒有法律的承認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單憑道德的調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運轉,所以法律既規制合同又保護合同,準確的說是保護合同的相對人。
當代大學生學習合同法的意義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點和不足
〈摘要〉 我國的《合同法》將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和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有機結合,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不安抗辯權制度,體現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時代潮流,代表著世界民商法發展的趨勢。本文對《合同法》中有關不安抗辯權的規定進行了分析,探討了其優點和不足。
〈關鍵詞〉《合同法》 不安抗辯權 優點 不足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所擁有的拒絕先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源於德國法,又稱拒絕權,不安抗辯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傳統制度,它與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一起,對雙務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護。我國新修訂的《合同法》在承繼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同時,吸收和借鑑了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並結合我國國情,對傳統不安抗辯權制度的不足加以改進,在適用範圍、適用條件、救濟方法、對行使權利的限制和對濫用不安抗辯權的補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不安抗辯權制度體系。它體現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合同欺詐、保障交易安全、實現有序競爭的立法意圖,也體現了我國合同制度與西方發達國家合同制度及國際商務合同貿易規則的接軌。
《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定
我國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點
與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有關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相比,我國的《合同法》有以下幾個優點。
一、對行使條件作了更充分詳細的規定。
按照傳統理論,不安抗辯權的應用應具備如下條件:(1)須因雙務合同互負給付義務;(2)須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一方應先履行義務;(3)須在雙務合同成立後對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4)須對方財產顯著減少,可能難以履行。然而財產的減少並不是相對人不能履行或不願履行的唯一原因和表現,商業信譽的喪失,技術機密的洩露以及其它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對人履約能力的喪失。因此傳統大陸法中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僅限於“財產顯著減少,有難以履行的可能”的規定就顯得過於僵化,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的《合同法》突破了這個限制,把商業信譽的喪失作為判斷相對人失去履約能力的標準之一,體現了誠實信用的立法原則。同時,《合同法》還通過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規定,把一切有害於合同履行的行為都包括到相對人喪失履約能力的判定標準當中,大大拓寬了不安抗辯權的使用範圍,給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權益,又充分照顧到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從《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並沒有獲得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對方提前履約的權利,在中止履約並盡了通知義務後,先履行方只能處於等待的狀態之中,而無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提前履約。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後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為後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其履約能力降低、難以履行的狀態可能只是暫時......
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是指什麼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公平、合法”。所謂自願,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下籤約。所謂公平,合同條款必須對雙方當事人同時權利、義務。所謂合法,合同必須是在不違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條件下建立簽署的。合同違反了《合同法》這樣的原則,合同則無效。
關於中國合同法的問題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二)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三)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
2、三部法律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指導原則: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3、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律關係三要素為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客體(物、行為、權利等)、內容(權利義務)
5、訂立合同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6、形式如下: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鑑證形式、批准形式、登記形式、合同確認書
訂立口頭合同記得要及時固定證據。
7、合同條款主要有(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必備條款:當事人、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備價款是因為缺乏這些條款合同不成立。
8、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9、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擔保合同
10、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試論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完善
★舊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來三部合同法內容上不統一
1、三個合同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不一樣
1) 經濟合同法是規定國內的合同,還不是國內全部的合同,是國內所謂的經濟合同。
2) 技術合同法是專門規定國內的技術合同。是以技術關係,諸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這類特殊的合同關係規範對象的;
3) 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經濟合同關係。
2、法律主體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中的合同主體只限於法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
2) 技術合同法的合同主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合同主體包括中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外國的個人,在這部合同法中,外國的個人是可以的,中國的個人不可以,並且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主體叫企業,不叫法人。
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因過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強調的是過錯。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法律條文說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本不提過錯的問題,也就是無過錯責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上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為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2) 技術合同法則表述為自願平等互利有償。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不是即時清結的採取書面形式;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嚴格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6、結構風格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十種典型合同;
2) 技術合同法也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合同分則;
3) 涉外經濟合同法全是總則,根本沒有規定分則。(英美法系風格)
(二)現時生活中發生的很多合同關係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規定經濟秩序的維持造成困難。
1、中介合同關係
2、融資租賃合同關係
3、儲蓄合同、結算合同關係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優點:
(一)將三部合同統一到一部合同法當中,統一了合同法內容和交易規則
(二)對新合同法仍然沒有規定的合同類型適用合同法總則以及比照類似合同類推適用,將各種合同納入了合同法調整範圍。
如
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儘可能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
(一)原來的合同法將合同稱之為"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本身就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反映。
(二)原經濟合同法,強調主體的特殊性,都必須是社會主義組織,已經不符合
社會實際生活了。
*合同主體已經多元化: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等
(三)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術合同的管理過於廣泛
新合同法將技術合同法納入了統一合同法當中。
三、新合同法中創設了許多新的制度(與舊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前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附隨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
1、合同義務 向前面擴張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有義務,即前合同義務;
2、向後擴張了,合同關係已經消滅還有義務,即後合同義務;
3、在合同關係存在期間還有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義務,即附隨義務。
(二)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1、規定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在決定合同內容的時候應該......
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適用於下列哪種合同?
D,認真看看合同法,答案太簡單了。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