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工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從事對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

按照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規定,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操作壓力容器者、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者、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船舶駕駛人員及輪機操作人員、建築登高架設作業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人員,均屬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①年齡滿18週歲;

②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④符合相應工種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什麼是特種作業?具體有多少種?

1. 電工作業;

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 登高架設作業;

6.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 壓力容器操作;

8. 製冷作業;

9. 爆破作業;

10. 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 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12.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

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條件規定有包括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特種作業人

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考核應由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組織進行。考核合格的人員,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的

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接受每2年一次的複審。

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

電工、焊工、起重工、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登高架設作業工

建築特種工有哪些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建築紶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弔籃安裝拆卸工,以及經省建設廳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包括哪些工種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建質[2008]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弔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有哪些特殊工種

你好,有三十多個行業都有特殊工種,有近千個工種,關鍵看你屬於哪個行業的(什麼工種)。

特殊工種是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建設工程特種作業人員工種有那些?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提高經

濟效益,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規範管理,並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一、特種作業人員工種

1、電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機械操作工(平刨、圓盤鋸、鋼筋機械、攪拌機、打樁機等)

5、電(氣)焊工

6、起重工

7、司爐工

8、塔吊司機

9、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架)

10、處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11、信號指揮

12、廠內(施工現場)車輛駕駛

13、起重機械拆裝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週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2、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複審

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並 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120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領取上崗操作證後,每兩年還要進行一次學習、 考核複審。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還要接受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4、及時組織每年到期的特種作業人員到公司指定部門進行培訓和複審。

5、每年按規定安排不少於30學時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並按計劃進行,要有學

習考試情況等記錄。

四、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1、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2、該花名冊必須是本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有姓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複審

時間及從事本工作時間等,備註中還要記錄該人員有無發生安全事故等內容。

五、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市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操作)證》

上崗;原證件或複印件統一存放施工,以備檢查。

特種行業工人包括哪些人

特種作業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文件第二條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因為特種作業有著不同的危險因素,容易損害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對特種作業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過有關機關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合格證或者駕駛執照後,才准予獨立操作。 [編輯本段]範圍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鉤)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此外,仍有兩個較早的版本,可供大家參考: 其一是國家標準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規定的: 2.1 電工作業; 2.2 鍋爐司爐; 2.3 壓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機械作業; 2.5 爆破作業; 2.6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 機動車輛駕駛; 2.9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 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2.11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其二是經貿委1999年頒佈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的: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操作; (八)製冷作業; (九)爆破作業; (十)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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