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了年假如何計算?
跳槽後年休假怎麼計算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休假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新單位的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這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跳槽後公休假怎麼計算?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伐,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休假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新單位的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這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換新單位年休假如何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弗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關於事業單位跳槽年休假的計算問題。 50分
我不同意樓上的說法。
1、試用期也應該計算工齡的,不計算的話就違背了勞動法規定;比如說:我進入到一家公司後,試用期6個月,但在12個月後就可以享受年假,如果按照你的說法,那不是要等18個月之後才能享受年假嗎?
2、試用期的長短是和勞動合同簽訂時限的長短有關係的,合同期限在3.5年以內,試用期時間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我做人力資源這麼久,還沒有見過有1年試用期的。
3、當地人社局的說法明顯不負責任,忽悠人的,新員工入職當日就開始計算工齡的,不會等到試用期後才計算。
跳槽後檔案不進新單位,年休假怎麼計算?
工齡清零了是不對的,年假一般都是從頭開始算,因為各單位規定不一樣。
計算年假的時間的方式
不符合,工作儲限從第一次參加社會工作起算。養老金帳號可以做為證據。
但是,如果你跳槽前休息過一段時間,沒有直接跳到現在這家公司工作,需要在這家公司連續滿一年後才能享受年休假。
如果之前在其他公司工作直接跳到這家公司,中間沒有間斷,只要你之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了,你就可以在這家公司請休年假了,可以休的時間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跳槽新單位年假怎麼休
新單位享有的年休假按照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計算,跳槽當年可以享有的年休假按照剩餘日曆天數進行折算,不足1天的不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年休假中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10分
一、何謂累計工作時間 在國務院的法規中,對本單位工作期間用的是連續工作,對非本單位工作用的是累計工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依照這一規章,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包括失業、個體或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僱傭或勞務關係。 二、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等同於連續工齡 令人奇怪的是,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采用人們熟知的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天數,而是提出了一個模糊的概念累計工作時間,既然不是連續工作時間,從字面上講,累計就是相加,就不考慮中斷,而連續工齡則考慮中斷,這兩個概念計算出來的年休假長短是明顯不同的。 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單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檔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都很好認定,但勞動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動性加大,誰能證明你在某一單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連續工齡認定誰說了算,總不能就根據自己填寫的簡歷就認定吧! 現有規章中有連續工齡認定程序,但這種認定只是作為職工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依據,不適用於年休假。本人認為,目前階段能作為連續工齡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認定比較公允的依據是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中如果都是單位繳費,連續工齡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如果跳槽後沒有馬上找到工作,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了一段時間,問題又來了。 依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都可以累計,個人窗口繳費時間對累計工作時間影響不大。但如果按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則一旦在個人窗口繳費,則產生工齡中斷,就不能連續,要重新計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單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後找到工作,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到新單位一年後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連續工齡計算則只能休五天。 張紹明,武漢律師,法律碩士,代理過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等多件有影響案件,對公司法、侵權法、勞動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過首部系統研究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專著《反擊性騷擾》,現擔任武漢十餘家中外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請教關於事業單位年休假計算··
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這裡的工作年限不是為目前企業工作的年限,而是參加社會工作的年限。 你們單位不正確,建議和人事部門協調解決
年休假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一、何謂累計工作時間
在國務院的法規中,對本單位工作期間用的是連續工作,對非本單位工作用的是累計工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依照這一規章,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包括失業、個體或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僱傭或勞務關係。
二、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等同於連續工齡
令人奇怪的是,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采用人們熟知的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天數,而是提出了一個模糊的概念累計工作時間,既然不是連續工作時間,從字面上講,累計就是相加,就不考慮中斷,而連續工齡則考慮中斷,這兩個概念計算出來的年休假長短是明顯不同的。
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單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檔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都很好認定,但勞動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動性加大,誰能證明你在某一單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連續工齡認定誰說了算,總不能就根據自己填寫的簡歷就認定吧!
現有規章中有連續工齡認定程序,但這種認定只是作為職工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依據,不適用於年休假。本人認為,目前階段能作為連續工齡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認定比較公允的依據是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中如果都是單位繳費,連續工齡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如果跳槽後沒有馬上找到工作,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了一段時間,問題又來了。
依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都可以累計,個人窗口繳費時間對累計工作時間影響不大。但如果按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則一旦在個人窗口繳費,則產生工齡中斷,就不能連續,要重新計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單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後找到工作,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到新單位一年後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連續工齡計算則只能休五天。
張紹明,武漢律師,法律碩士,代理過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等多件有影響案件,對公司法、侵權法、勞動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過首部系統研究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專著《反擊性騷擾》,現擔任武漢十餘家中外企業常年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