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齡算工齡要什麼手續?
軍齡算工齡嗎?
如攻按照國家政策,是算工齡的。你可以查你們省的政策。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都不會給你算工齡,不管是公務員,事業編制還是國企,除非你有關係或者你運氣好。
私營企業,你談都別談這事,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呵呵……
這就是現狀。
軍齡算工齡要什麼手續
如果按照國家政策,是算工齡的。你可以查你們省的政策。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都不會給你算工齡,不管是公務員,事業編制還是國企,除非你有關係或者你運氣好。
私營企業,你談都別談這事,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呵呵……
這就是現狀。
退伍軍人增加工齡需要什麼手續,如何認定工齡
需要復員證;一年軍齡,一年工齡。
軍齡算工齡的文件
內務部關於複員軍人參加工作後 又辦理退職退休時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廳: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號請示收悉。關於複員軍人退伍軍人蔘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工作後又退職或退休時,他們的軍齡計算工齡的問題,根據1955年5月31日“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第一項,1956年2月24日“國務院關於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轉業後計算工作年限和工齡問題的決議”、1958年5月12日勞動部、國務院人事局、內務部“關於處理退伍軍人復工復職中需解決的問題的覆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57)保險字第622號關於革命軍人蔘加地方工作後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等有關文件的規定,應當把他們的軍齡計算為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來函所問的那個複員軍人則應按這個原則辦理。至於複員軍人或退伍軍人蔘加工作後又處理退職時,對於在軍隊復員時已經領取過復員生產資助金的一段軍齡只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不再計發退職補助費;對於退伍義務兵因無生產資助金,則還應計發退職補助費。 此復。 發佈部門:內務部(已變更) 發佈日期:1958年08月05日 實施日期:1958年08月05日 (中央法規)
退伍軍人退休時 軍齡怎樣計算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辦理退體時軍齡算工齡怎樣算的
內務部關於複員軍人參加工作後又辦理退職退休時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廳: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號請示收悉。關於複員軍人退伍軍人蔘加國家機關、
企業、
事業等單位工作後又退職或退休時,
他們的軍齡計算工齡的問題,
根據1955年5
月31日
“
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
”
第一項,
1956年2月24日
“
國務院
關於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轉業後計算工作年限和工齡問題的決議
”
、1958年5月12
日勞動部、國務院人事局、內務部
“
關於處理退伍軍人復工復職中需解決的問題的覆函
”
及1
957年7月22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57)
保險字第622號關於革命軍人蔘
加地方工作後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等有關文件的規定,
應當把他們的軍齡計算為工作年
限或連續工齡。
來函所問的那個複員軍人則應按這個原則辦理。
至於複員軍人或退伍軍人蔘
加工作後又處理退職時,
對於在軍隊復員時已經領取過復員生產資助金的一段軍齡只可以計
算為工作年限,
不再計發退職補助費;
對於退伍義務兵因無生產資助金,
則還應計發退職補
助費。
希望能幫到你 望採納
退伍軍人退休軍齡怎麼計算,需要什麼證明材料
從當兵的那天到退伍那天計算,兵齡算工齡。只要你是由當地民政局統一安排工作,不需要什麼證明的,只要有士兵檔案就行。其它途徑找到工作的,可能不會算計兵齡。
軍齡算工齡國家有什麼文件嗎
在政府機關 和交養老保險的時候有用 國家有文件 都多少年了
當兵退伍後軍齡算工齡嗎?
你好!!這樣解釋沒有錯!丹
1、你選擇了自主擇業,就沒有安置這一說了。
2、你現在找到了新工作,交養老保險可以從你2008年當兵算起,但是退伍到你工作這一段時間你得自己補。
3、出了國企、事業單位沒人講工齡。
退役軍人自謀職業,軍齡算工齡嗎?
根據《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 (國發[1993]54號)第5條的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 “本單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