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現實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民法總則的重要意義和時代意義有區別嗎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佈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中考新民法總則的現實意義

民法總則十大突破1.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3.規定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所有信息保護的義務4.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5.滿足大數據時代權利要求,規定數據作為客體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7.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8.規定綠色原則9.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10.還有把訴訟時效從兩年改到三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決定。由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作出這樣的決定,以前是沒有過的。隨著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最高立法機關編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長期以來,由於欠缺民法總則,整個民法欠缺統領性的基本邏輯。在科學的民法體系中,民法總則用來規定適用於民法其他各編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實際上是一個微縮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總則。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體系”還遠不是一個科學的民法體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領域的各個單行法,並沒有形成有機聯繫的民法體系。這也和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法的地位極不適應,也和我國當前的民法學術發展水平很不適應。因此,我國亟須迅速開啟民法體系化的整理工作,補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現行民法制度成為思想先進、制度齊全、規則和諧的法律體系。而這些工作最好的出發點和結果就是制定中國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義思想。我們建設法治國家,首先需要憲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對於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有什麼現實意義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佈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新民法總責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意義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的編纂邁出了第一步,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

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有何新看點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 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麼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 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後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徵。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後。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 王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願,讓他(她)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專家解讀】 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⑥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專家解讀】 呂忠梅: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

民法總則第五章規定列舉民事權利有沒有必要性

民法總則第五章規定列舉民事權利,不僅有必要性,而且列舉的還不夠。這是2016年11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一些委員發出的聲音。

關於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一審時很多委員提出應該羅列更多項權利,雖然二審稿增加了一些條款,如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等,但韓曉武、王明雯、沈春耀等委員分別提出,這部分應該列入更多權利,並分節規定。

韓曉武委員提出,“民事權利”應該是民法總則乃至將來的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但二審稿沒有作出充分的、應有的規定。

沈春耀委員說,民事權利方面有大量的新興和新型權利,比如信息權利、基因方面的權利,民事立法也應該在這方面留下餘地和空間。

王明雯委員認為,二審稿“民事權利”增加了一些條款,但仍不能夠完全涵蓋所有權利,部分條款之間存在矛盾。建議這部分採用通則的立法體例進行分節表述,比如分為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更詳細地進行規定。

韓曉武委員說,民法總則作為權利立法而缺乏權利保護的相應規則,會給社會和司法實踐帶來許多現實的誤解和困惑。因此,建議“民事權利保護”這一制度能夠單獨用一節來規定。具體內容可以從公共權力的救濟和權利人自主救濟兩方面來規範,使權利人可以從這兩個方面實現權利保護。

資料來源於央廣網新聞中心:news.cnr.cn/....s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哪些重要意義

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325 這裡是更詳細的解釋,可以看看。

將見義勇為免責納入民法總則有什麼重要意義

扭轉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

民法總則體現了國家監督嗎

民法總則最大的特點,就是從中國實際出發,迴應了中國的現實問題,解決了許多中國今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重大現實問題。同時它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精神和時代特色,比如說關於綠色原則的確認、法人的分類標準等,都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得出的一種創新,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創新。在監護制度方面,民法總則用了很大的篇幅,確定了以家庭監督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督為體制,形成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良性互動,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很重要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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