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如何執行?
緩刑具體是怎麼執行的? 30分
通俗的說: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緩刑2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進行社區矯正,2年內,如果沒有違反緩刑制度的規定,緩刑期2年滿後,則不用坐牢了。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也就是去做原來判決的一年的牢。
緩刑的條件有哪些,怎樣做才能爭取緩刑,緩刑如何執行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爭取帶罪立功,自然會給你從輕量刑。好好反思吧,錯了就錯了,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緩刑刑罰如何執行
首先,緩刑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因為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
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法院判的緩刑是怎麼執行的?
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緩刑1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一年,一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法律上所說的緩期執行和緩刑分別是什麼意思?
死緩是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緩刑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管表現好與不好,只要在這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就不會被槍斃.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鄲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中緩刑幾年幾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比如說判決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就是指本來應該在監獄裡執行1年,但現在考慮罪犯對社會危害不大而不在監獄執行,改為在社區(社會上)執行,執行期為1年,如果在這1年中沒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1年緩刑執行期滿,將不再執行刑罰,意味著判決的刑期已滿,屆時會發放證明。當然,在緩刑1年執行期裡,罪犯必需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具體要求執行機關會說明的。
緩刑是如何具體執行的
一開始沒什麼的,回到家去所在警署報道,晚個一天也沒事,然後街道司法所會接收你,這時你要去警署填表格些什麼保證書什麼的,會有街道領導和接管你的領導監管民警等一干人,然後每星期需要參加公益勞動什麼的,還有就是每星期參加集中教育,這個都是必須的,一般是三個月左右遷入居委,也是要報道的,另外每個月要寫思想報告,範本基本不需要,很容易。唯一要注意的是不能再犯錯了!!畢竟法律不是鬧著玩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緩刑必須回老家執行嗎
不用,在居住地執行,定期去派出所報到即可。
怎麼樣才可以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1]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