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財產?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破產財產就是破產企業的財產 對嗎 理由是什麼

大體來說是差不多的,嚴格意義來說,破產財產應該是指企業破產時,仍屬於企業的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現有的財產,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追認為破產企業的財產。

什麼是破產財產,本案中哪些屬於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的財產比如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對外借款等都屬於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包括哪些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於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延伸閱讀:哪些人可以申請破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企業的破產財產?

對於有些財產雖然破產企業對其進行管理,但由於法律上的性質或自身性質的侷限,這些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這就是破產財產的例外,在破產法上破產財產的例外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專有的財產和土地資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財產。國家專有的財產包括只有國家才可以享有的資源和物質,如礦藏、河流、鐵路、軍事設施、武器、彈藥等。這些財產的共同特點是,國家是這些財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只有國家才能享有這些財產的所有權,除國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體只能享有這些財產的合法使用權,而非處分權,與國家專有財產相似,國有土地資源也不能作為破產財產;

2、擔保債權。擔保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用於抵押的財產,二是用於質押的財產,三是被留置的財產。對於擔保財產,必須具有破產宣告一年前簽訂的有效擔保合同協議。另外,但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3、企業興辦的公益性、福利性設施。破產企業的職工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性設施,也不應計入破產財產。因為這類設施不但與破產企業職工有重大關係,而且也關係到一定社區範圍的許多非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這些福利設施是由國家以劃撥方式興建的,則不能計入破產財產。

4、雖屬於破產企業佔有和使用,但所有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如基於租賃、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佔有、使用或管理的財產,這些財產是屬於他人的財產,破產企業不享有所有權,所以不能列入破產財產,而應由財產的所有人通過行使取回權予以取回。

破產財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四章 和解和整頓

第五章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關聯資料:司法解釋共1部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1部司法解釋共2部行業規範共2部

第四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行政法規共1部

第五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第八條 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佈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十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人民法院對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應當分別登記。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有關材料。

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五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十三條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關聯資料:關......

破產資產是什麼意思?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破產財產,在大陸法系中亦稱為破產財團。從形式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其著眼點在於財產的分配程序與去向。這一概念是學理上的解釋,不體現在法律具體規定中,故可稱為學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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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資產是什麼意思呢?

指法律所確定的,為破產企業所支配的能夠依破產程序進行清償的財產。

望採納

破產財產的破產財產的財產構成

舊破產法第28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破產財產的構成,為處理破產案件中認定破產財產提供了統一的法律標準。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但是,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做了清楚的區分。其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新破產法僅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卻沒有具體規定破產財產的構成,因此很容易導致在處理破產案件時,對於具體財產是否是破產財產而發生爭議。

什麼是破產債權的範圍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債權是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所享有的依法可從破產財產中受到清償的債權。它不同於一般債權。破產債權主要有: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③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同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出擔保物價款的未受償部分;⑤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此損失額亦應視為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哪些財產應列入該公司的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的範圍劃分要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其必須是破產企業所有或獨立支配的財產。

2、必須是特定時間內或空間內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3、必須是依法能夠強制執行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依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所有的全部財產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投資收益。

二、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6、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佔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違約行為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知識產權;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註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的財產,執行迴轉後的財產應列為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並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物的抵押權、留置權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併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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