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申訴書?
法律上申訴是什麼意思
嚴格意義的法律申訴是指已耽是終審判決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廣義的申訴,指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事實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是解釋。
申訴書的格式是什麼?
民事(行政)案件申訴書
申訴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訴人:
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1、 法院判決(裁定)書 份:
2、證據材料 份。
說明:
1、本申訴書供公民、法人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使用。
2、法人申訴時,除填寫申訴書外,還應填寫“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書”。申訴人委託代理人的,還應填寫“授權委託書”。
3、申訴書應一式三份,加頁用記錄紙。
民事申訴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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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訴,什麼是申訴.我很想知道
如何申訴?
(一)什麼人可以申訴?
刑事申訴由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提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指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等。
民事、行政申訴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是指案件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二)申訴的範圍和效力?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審同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期間不停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如何寫申訴狀?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和寫明同被告人的關係。
2、寫明案由和原審法院情況。寫清申訴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及其文號(並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複印件)。
3、寫明申訴請求和申訴的事實及理由。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準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寫明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訴日期,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複印件。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什麼是申訴?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申訴是什麼意思
比如是某個網站的帳號密碼忘記了,可以申訴找回
什麼是申訴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它們的不同,簡單說就是上訴是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訴是對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
申訴是什麼意思?
從訴訟案件角度來講,申訴是當事人等人在案件的訴訟程序(包括起訴和上述程序)都已經結束、法院的裁判已經生效並執行後的再請求,不意味著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申訴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某種情形,才會引起再審程序,法院才應當重新審判。
其它的“申訴”,如QQ申訴,意思就不同了,是指申請找回或糾正的一項程序。
什麼是申訴人
申訴是法律救濟的最後途徑,包括我國三大程序法(民訴,刑訴,行政訴訟)均規定了申訴制度,旨在保障生效的司法判決的司法審查,但對申訴的條件和程序做出了種種限定,以防止司法資源的濫用和當暢人的纏訟。此外,我國在行政法領域對一些特定事項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也賦予給對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行政裁決結果予以申訴。所謂申訴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程序的人。
你問的問題很籠統,你可以下載訴訟法法規文本,參考下審判監督程序,針對你的問題予以參考。
是控告書還是申訴書
申訴控告,是國家公務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當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遭到非法或不當侵害時,國家公務員有權向國家公務員主管機關或其他法定受理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賠償損失,以及懲處責任人。對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切實保護國家公務員的正當權益。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必須忠於事實,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我國公務員制度確定的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不僅是國家公務員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實行監督的有力武器。
一、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涵義
(一)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涵義和特點
國家公務員申訴,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依據國家公務員法律規定,向原處理機關、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重新處理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國家公務員控告,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向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指控
在我國,申訴權和控告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部分,無疑也享受公民的申訴控告權。但就國家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所處的特殊地位而言,其享有的申訴控告權與一般公民享有的這些權利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其聯繫是,有關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規定離不開憲法的原則精神,實質上是公民申訴控告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點是:
1、申訴、控告的主體是國家公務員法律確定的國家公務員,即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是具有特點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沒有的法定國家公務員權利,並履行國家公務員的義務。
2、申訴、控告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非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申訴、控告的客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中侵犯國家公務員特有的權利和利益的違法和不當行為,即只限直接侵犯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國家公務員身份有關的那部分權利。
4、國家公務員的申訴屬於行政申訴範疇,它有別於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就刑事判決、民事判決或裁決而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法律上的申訴。
(二)國家公務員申訴與控告的區別
1、從申訴與控告的目的來看,申訴的目的是使處理機關改變或撤銷對自己的處理規定,以便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使已經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控告的目的則不僅是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償,而且還要求有關機關追究實施不法侵害的機關或人員的法律責任。
2、從導致申訴、控告行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訴的原因,是國家公務員對已發生效力的處理決定不服,要求重新審查處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3、從申訴、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訴的重點是保護國家公務員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處理;而控告的重點則是國家公務員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監督,以保證其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準確性、嚴肅性。
二、申訴控告制度的意義
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申訴控告權利的具體化。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有權要求法定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有權要求受理機關變更或撤銷處理決定;有權要求原處理機關賠償損失或挽回影響;有權要求受理機關對違法失職的責任人員給予懲處。
建立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確立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不僅是保證國家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手段,而且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
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的區別是什麼呢?
關鍵看是向哪裡遞交,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可以叫申訴狀也可以叫再審申請書,沒有本質區別。
什麼是申訴 10分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