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07-05

我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幾類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合同馬上就要到期了,幹嗎把事情複雜化,到期終止單位不再續訂員工無話可說,你中途解除合同第一是要依法解除,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如果不通知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一個月的工資,中途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從員工入職之日起計算的;如果是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是2008年1月起開始計算的.中途解除是需要員工填寫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本人要簽字

什麼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問題:★一、調崗調薪1、 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 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 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 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 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 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 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覆的,視為同意?9、 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 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 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 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 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係?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範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範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合理嗎

首先,你與單位沒有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這對你是非常不利的。你可以在與貳位領導交涉此事的時候,將未簽訂有效合同一事的時間,地點,誰讓你籤的,等等要素巧妙的點出來,進行錄音。錄音是有效的證據之一。同時,你要保留好單位給你發薪水的工資條,工服,發工資專用的銀行卡等,證明你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形成證據鏈。

再次,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你在單位的試用期來推出你最短的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一月的,合同期為至少一年,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後肯定不一樣,你要取得證據,從而證明公司解除你的合同是違反勞合法的,索要補償。

當然,如果單位制度有規定,以你違紀為理由,辭退你,你就無法索要補償了。比如,單位制度規定,員工發生交通意外,造成單位損失的,給予辭退。有證據表明你籤閱了此制度,你就無法要求補償了。

我個人因公司原因想要終止勞動合同該怎麼寫

公司強行調職又減薪,而未徵得本人同意,(如以上本人同意是要重新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向人保局勞動糾紛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川必獲仲裁支持你從公司得到應有的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勞動人可終止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者為公司服務年頭相應的月數的工資,工作的最後一年不足合同規定的最後一年實際工作日如滿一個月也按一個月工資支付賠償;五險一金除住房公積金外,其餘社會保險可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所屬你公司所在區域所繳費的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訴,其所部糾查大隊會進行調查,強制公司為你等員工進行全員補繳。

另外,如公司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你將額外得到在公司工作而未簽定合同期間的同等數額的工資作為補償。你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卡銀行記錄。以及一些能證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證件和文件等。更要注意獲取和保留你在工作期間與不同意公司無理安排後的工作考期記錄的原始憑證,以防公司以多日曠工,嚴重違紀等理由反訴你違約在先。

即便當初簽定的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約的,仍要支付同等賠償。

因此,你絕不要主要提出辭職。要先去人保局申訴,勞動仲裁機關你方勝訴後,如公司仍不按期執行賠償。你可向人民法院控告。勝訴後如公司再不執行,法院將派員強制執行,查封公司財產,拍賣為你等員工支付賠償的。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補償一個的工資,你在公司工作5個月,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

這個得分合法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違法的,怎麼弄都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是勞動保障監察員,從行政執法角度回答你的問題。

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還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種情況是解除,後一種是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譁門投訴,但這裡有一個問題,“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採取調解措施。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數額但你認為不滿意的,你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公司單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伐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你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多少?你講講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用什麼理由來說呢

單位不交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也有損單位形象,損害職工利益。2、如果,單位不為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單位補交社會保險,並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支付失業保險金,單位同樣有損失。因此,單位沒有理由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3、建議,向單位領導說明情況,現在的職工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較強,如領導堅持不交保險。就按“領導指示”辦,所產生後果由單位承擔,與你無關。 追問: 可能我說的不具體,其實應該是職工不符合現在規定的標準所以要辭退他,我想讓雙方都能得到相應的待遇,想看看在那跟解除證明上用什麼理由合適呢,更能兩全其美! 回答: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只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就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同時被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社會保險部門申請領取失業補償金。因此,你只要如實反映解除合同的事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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