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錯誤執行怎麼處理?
法院強制執行錯了怎麼辦?
據你所述,造成你單位損害事實的發生與法院的執行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這屬於執行錯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你單位完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你單位的這種情況,在法院所涉的國家賠償案件中大概佔40%左右。
一、法律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該條規定明確了錯誤執行賠償的含義及適用程序。但就錯誤執行賠償如何認定、賠償範圍等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錯誤執行賠償的含義以及認定
錯誤執行賠償,是指法院因執行錯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執行錯誤是指超出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範圍執行、執行對象錯誤及違法法定程序等執行行為,在國家賠償工作實踐中經常表現為:執行案外人財產的;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行被執行人可分的財產的;違反法律規定,重複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拍賣的財產折價變賣;違反法定程序執行的等等。
執行是否存在錯誤可以參考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正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來認定。
三、錯誤執行的種類
根據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錯誤執行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於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在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錯誤執行賠償的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的標準是撫慰性標準,是在受害人損失額度內予以適當補償,通常不足與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損失。我國國家賠償第三十六條確定了國家賠償的原則是直接損失原則,國家只對直接損失、實際存在的損失負責賠償,間接損失與預期利益不負責賠償,例如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如不造成財產的毀損滅失。也只限於解除對財產的查封,對於該財產其他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建議:諮詢並聘請本地有經驗的律師提起國家賠償。最起碼要讓不負責任的執行人員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協商過程中,如果法院願意適當賠償的,不妨接受調解。
執行裁定錯誤如何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栽定錯誤,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由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有權對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部分,只要是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確有錯誤,人民法院都有審判監督的權利。
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後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範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並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關於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審判監督程序,除了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錯誤外,同樣是對人民法院因強制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時設立的一種補救制度,為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錯誤執法行為提供了補救的機會和方法,也為司法機關嚴肅執行,公正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才能糾正人民法院因具體執行錯誤或者執行措施不當,致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損失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矯正,從而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第四、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應按何種程序糾正的請示報告》函覆,只答復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原裁定。雖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複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採取開庭審理(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後,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法院錯誤的執行了我的財產怎麼辦
? 依據法律規定:在案件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下列權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所有權; (2)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押權等); (3)其他物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其次,案外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異議書。異議書中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異議人的基本情況; (2)對執行標的物主張的權利,即異議的範圍; (3)主張異議的事實和理由。 2、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企業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該組織依法成立的相關證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證據材料。 4、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以書面形式提出案外人異議確有困難的,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執行異議書文書樣式供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並主張實體權利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對被執行的財產主張權利。 執行標的是人民法院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是權利人應當享有的實體權利。民事執行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而不能執行案外人的財產,以確保執行工作的正確性。如果在執行過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允許案外人提出異議。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案外人的權利,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在執行程序中的體現。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向執行員提出,並說明理由,提出證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異議的提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提出異議的人應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訴訟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在執行工作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視為執行異議。 第二,執行異議應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標的,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行為等內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所有;也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員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態度等提出的意見不屬於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應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如果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終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異議人負有舉證責任。即認為執行的標的物是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應當闡明事實,列舉證據。如無證可舉,人民法院執行員經調查亦取不到證據,或者雖有證據,經執行員審查後不能成立,異議將被駁回;異議提出後,經執行員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並按再審程序處理,對原判決作出調整和變更。
法院強制執行錯誤怎麼處理
關於執行誰的問題,不知道你的判決書是怎麼判的?是擔保人和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嗎?如果是的話,根據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書,法院知道誰有財產都可以執行,但是在你清償了債務後可以另案向貸款人起訴追償應該由他承擔的那部分債務。
不會執行你父母的錢,一般只會執行屬於你名下的財產。婚前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即使你結婚了也不會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只會用屬於你那部分財產。但是一旦結婚就比較難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若侵害到你老婆的合法權益她可以向執行局提出異議的。法院執行會保留你必要的生活所需,如果真的沒什麼財產可以執行了,法院會先中止執行,待以後查到你有財產再恢復執行。
法院執行局錯誤執行如何辦
這個執頂確實有問題,法院的做法顯然違法,你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的規定,提起司法賠償。
回答補充問題
如果法官擅自更改申請日期,那是瀆職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院執行錯誤怎麼辦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被稱為“國家不賠法”
司法賠償的前提有二,一是司法活動具有國家賠償法及相關解釋列舉的一系列違法情形之一,二是要有實際損失
你說的這種情況,無論國家賠償法及解釋,還是浮事行政司法賠償解釋中我都沒有找到明確支持賠償的依據。
從程序上來說,你首先要找賠償義務機關,通常就是指這個執行法院,由他自己先確認違法,如果他不答覆或拒絕確認或是拒絕賠償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法院錯誤立案,錯誤執行如何解決
這個執行確實有問題,法院的做法顯然違法,你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的規定,提起司法賠償。
回答補充問題
如果法官擅自更改申請日期,那是瀆職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錯誤給企業造成損失怎麼辦?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錯誤給企業造成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錯誤執行判決怎麼辦
可以上訴,也就是判決書下達十天內,十天之後就生效了
法院的錯誤判決要不要執行?
一、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鬚髮現確有錯誤,並作出了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決定的,才可裁定中止執行。所以,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調卷審查的過程中,如尚未發現確有錯誤, 且未作出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決定的,不得裁定中止執行。
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 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可作出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此裁定應包括中止執行的內容,由院長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關於在執行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 中(終)止執行和以誰的名義下裁定的問題,實踐中不好執行,現請示如下:
民事訴訟法(試行)一百五十七條和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再審的案件,由院長署名,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此規定,對本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再審時,辦理起來順理成章,但上級法院要發現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不經過調卷審查,是不易發現的。如果要調卷審查,在審查期間,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要不要中(終)止執行呢?如果要裁定中止執行,可在此期間又不能肯定確有錯誤,與民訴法有違。如不中止執行,有些案件一旦發現確有錯誤,而原判決、裁定已經執行,這樣會給再審造成困難。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58)中規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作出提審、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自行再審的裁定:此裁定 可以包括終止執行的內容。前提還是確有錯誤。因此,仍然解決不了上級法院在調卷審查期間要不要中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執行問題。關於中止執行的裁定,按第一百五十 九條規定“由院長署名”。那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是否也由院長署名?上級法院在調卷審查期間需裁定中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執行的 ,此裁定要不要由院長署名?
對以上問題,我們的作法和意見是: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 問題,需要調卷審查而又非中止執行不可的案件,可在發調卷函的同時,以合議庭的名義裁定中止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經審查,如原判決或裁定正確,以法院的名義直接通知駁回申訴人的申訴,仍執行原判決或裁定;如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提審的案件,即不再下 提審裁定,可直接下判決;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也以合議庭的名義下裁定,如已下裁定中止執行的,該裁定就不包括中止執行的內容,否則,可包括中止執行的內容。
另外,你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58)的“終止執行”的“終 ”字,是否系錯用?不然與民事訴訟法中的“中”字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