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整改是行政處罰嗎?
責令限期改正是否屬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學理的分類上當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理由:一、《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上述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理行為。
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由此可見,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三,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有明顯的區別。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要讓違法行為人為其違法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二是要通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為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為;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眾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為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3.形式不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之間的聯繫主要在於它們通常是同時進行的。行政機關
發現行政相對人違法,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
罰,也可以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因為若只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則不足以恢復秩序;若只是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不足以懲戒違法
行政處罰中的責令限期更改和警告有什麼區別?
很好理解呀!
舉個例子,例如你開一個門店,在店門口亂搭亂建,那麼城管部門就會給你下達一個限期更改通知書,限你在幾天之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如果超出了時間限制你仍然沒有川除,那麼城管部門會對你進行強制拆除!!!這就叫做限期責令更改!!也可以理解成為限期更改自己所犯的法律法規!
然而警告!!同樣你開一個門店,賣假貨讓工商部門查處,因為是第一次,工商部門會給你下發一個行政警告,警告你如果在讓人舉報買假貨,就會對你進行查封或者現金處罰!這叫做警告!!
兩者的區別在於一個是限期整改自己所犯的錯誤,一個是下次如果再犯,會對你加重處罰!!
責令改正、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制裁,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則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是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並未科處新的義務。二、內容不同行政處罰是一種懲戒,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從而引起警戒。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及其違法行為本身的糾偏,要麼是停止違法行為,要麼是消除違法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表現為多種形式。三、行政處罰的形式和責令改正形式有別 行政處罰可分為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拘留、勞動教養等。責令改正或糾正的形式因各種具體違法行為不同而分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等。四、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直接目的有差別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懲戒,是違法必究原則的體現,目的是使違法行為人因害怕受罰而不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責令改正則是迫使當事人停止違法或履行法律規定的守法義務,以糾正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和利益。政處行罰和責令改正二者也有關係。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引起的;二者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均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二者都是從不同角度針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是從懲戒角度對付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則是正面命令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並糾正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行政處罰告誡違法行為人不得再違法,否則就受罰。責令改正就是不得違法,違法了要恢復原狀,要糾正,必須履行義務。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聯繫緊密還在於,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往往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或糾正違法行為,這也可以看成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一個方面。為此《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所有的行政處罰都下責令改正通知書嗎
不是。行政處罰是否責令改正,要依據行政法規中法條的規定來作出。有很多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的罰則是直接處罰,沒有責令改正的條款,這類處罰就沒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例如,超生行為,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就沒有責令改正的條款,也就無需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在行政法上,責令改正屬於什麼?
這個問題較複雜,以下文獻供參考:夏雨:《責令改正之行為性質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13年第3期。其摘要如下:
責令改正是當前社會管理中大量採用的手段,但它的行為性質卻難以認定,常被認為屬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乃至行政指導。從責令改正在現行法制中的分佈狀態來看,在責令的名義下寄生著遠不止一種性質的行為。以體系化、譜圖化的方式來解讀它,可以看到在不同的適用情形下,存在著勸誡指導、行政命令以及作為行政處罰的天然效果而存在的三種性質。
行政處罰中責令改正能不實施嗎
絕對不能,行政處罰不是目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與教育想結合才是根本,處罰了,沒有改正,就是以罰代管,就是瞎胡鬧,明天接著違法,,,,,,比如我一天違法能掙1萬元,行政機關查到了,罰款5000元解決問題,我還能掙到5000元,為啥不接著違法幹呢????所以說改正了,不再違法了,才是硬道理,才是立法根本
責令限期改正屬不屬於行政處罰
屬於。
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具有可強制執行性質的行政單方行為。要求改正明顯不屬此類。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罰
既然是責令整改那就不是處罰了;如果文中提出的整改期限內仍沒有達到整改要求並造成不良後果,到時候就會遭到處罰了
責令改正通知書屬於行政處罰決定嗎
1.執法人員能夠當場決定的,比如違法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應該當時做出,當時送達。 不能當場決定的,比如責令補辦手續,應該事先由有決定權的領導作出決定後,執法人員製作相應的改正通知書,然後送達。我們這裡是在調查終結後,執法人員同時提出處罰和改正的建議。討論決定後,改正通知和處罰告知書一期送達,也有的和處罰決定書一起送達。 2.不應該再處罰了,應該申請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