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主債權轉讓,擔保債權一併轉讓嗎?

是一併轉讓的。具體法條:《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是什麼?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把合同中自己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轉讓中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能一併轉移

關於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當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規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於轉讓權利時,主權利和從權利不能分離的規定。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

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本條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外: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本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2、當事人另有約定。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的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之規定,債權受讓人不須經過變更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變更主債務什麼意思,與主債務轉移是一個意思嗎? 5分

你好,二者不是一個意思。變更主債務,是對債務的數額或償付的方式等觸行變更;而債務轉移是指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

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不一定。須看具體情況,舉例:

1、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少於6個月,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約定保證期間,且在保證人承擔責任期限內,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約定保證期間,且已超過保證人承擔責任期限,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需結合你的情況具體分析。

哪些債權是不能轉讓的,債權轉讓會產生什麼效力

一、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為什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0分

《物權法》修正了《擔保法》關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而規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可以轉讓部分債權,但最高額抵押權不隨之轉讓,轉讓出去的這部分債權就喪失了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鵬金所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轉讓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併移轉。

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

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 條規定: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 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 質權)不移轉。

2、當事人另有約定。依據《物權法》第192條2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 《擔保法》第22 條、《擔保法解釋》第28 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擔保法》第22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 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

3、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 依據《合同法》第81條3規定,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於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

抵押權一併移轉的實現條件。

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但並非自動移轉, 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

債權轉讓的平臺有哪些?

債權轉讓平臺舉不勝舉,一般都是發佈之後如果債權轉讓完成了,就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嚴格來說不屬於真正的平臺,我知道的華債網跟58同城和淘寶網一樣,只堅持平臺功能,債權人發佈信息完成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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