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住所的依據是什麼?
外籍人員有無住所如何界定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目的的。
外籍人員在一個地方居住1年以上,就認為該地為他的住所。
非居住建築間距要求的依據是什麼
非居住建築的間距,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平行佈置時,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0倍,並不小於6米;垂直佈置時,其間距不小於9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6米。
(二)高層平行佈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並不小於20米;垂直佈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小於18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米。
(三)多、高層平行佈置時,其間距不小於18米,垂直佈置時,其間距不小於13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9米。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的個人
B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這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屬於個人所得稅的非居民納稅人。
歡迎追問,望採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人員中,屬於中國居民納稅人的是
C 外籍個人丙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離境 選C 一個納稅年度是從1月1日到 12月31日 A選項2008和2009年都未滿一個納稅年度 所以不選 謝謝採納!!!
法人住所地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但是法人的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是同一概念,兩者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不同一。法人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可能有幾個營業場所,但法人的住所卻只能有一個而不能有多個。目前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註冊登記地不一致的現狀已經引發了很多法律問題,而法人住所地管轄法院的確定原則或標準不同成為產生管轄權異議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在北京市通州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住所地位於通州區,但其主要的營業場所在起訴前已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因欠款糾紛甲公司住所地通州法院起訴,後甲公司向通州法院提交了一份在朝陽區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公司實際經營地已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當實際經營地和註冊地不一致時,應當其以實際經營地為準,本案應由朝陽區法院管轄。後通州區法院認定甲公司異議理由成立,裁定將本案移送朝陽區法院。原告不服,認為本案應當由甲公司註冊地法院管轄,提出上訴,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對以上爭議,實踐中一般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工商登記註冊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法人的住所地是唯一的,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住所地,起訴地法院即應有管轄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法人工商登記地、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地不在同一個法院轄區,對案件實際經營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現在法人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有時很難區分主、次。如果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應由法人的營業地法院管轄。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本案甲公司註冊地法院有管轄權,受理法院不應再移送本案。分析如下:首先,從立法人看,我國法人住所的確定採用的是管理中心主義,即以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1)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2)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3)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我國《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住所、……,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表明,我國立法時對於公司住所的確定實質上採取的是管理中心主義。公司登記的住所即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依公司登記確定。......餘下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但是法人的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是同一概念,兩者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不同一。法人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可能有幾個營業場所,但法人的住所卻只能有一個而不能有多個。目前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註冊登記地不一致的現狀已經引發了很多法律問題,而法人住所地管轄法院的確定原則或標準不同成為產生管轄權異議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在北京市通州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住所地位於通州區,但其主要的營業場所在起訴前已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因欠款糾紛甲公司住所地通州法院起訴,後甲公司向通州法院提交了一份在朝陽區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公司實際經營地已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當實際經營地和註冊地不一致時,應當其以實際經營地為準,本案應由朝陽區法院管轄。後通州區法院認定甲公司異議理由成立,裁定將本案移送朝陽區法院。原告不服,認為本案應當由甲公司註冊地法院管轄,提出上訴,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對以上爭議,實踐中一般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工商登記註冊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法人的住所地是唯一的,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住所地,起訴地法院即應有管轄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法人工商登記地、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地不在同一個法院轄區,對案件實際經營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現在法人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有時很難區分主、次。如果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應由法人的營業地法院管轄。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本案甲公司註冊地法院有管轄權,受理法院不應再移送本案。分析如下:首先,從立法人看,我國法人住所的確定採用的是管理中心主義,即以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1)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2)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3)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我國《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住所、……,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表明,我國立法時對於公司住所的確定實質上採取的是管理中心主義。公司登記的住所即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依公司登記確定。......餘下全文>
公司在住所外開展經營活動必須辦理登記嗎?有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
單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人員中,屬於中國居民納稅人的是( )。
c 停留滿一年(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 “臨時離境”: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多次離境不超過90日
有沒有推薦住所的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