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找不到對方,怎麼起訴離婚?

經常會有人問,我想起訴離婚,可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這也分兩種情況。其一,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繫。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願離婚的被告就以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 那該怎麼辦呢?兩種解決方式:拘傳和缺席判決。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接下來的問題是,缺席判決就一定會完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嗎?那也不一定,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參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另一種情況是,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繫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這種情況下,建議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折抵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A.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B.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C.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1.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3.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要離婚,但聯繫不到對方怎麼辦?

可以在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後會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告,經過合法的時間就算告知了被告,法院就可以依法判決了。

女方要離婚,男方找不到人怎麼辦!

與下落不明的人離婚有兩種辦法: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說,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離? 40分

你這樣先去法院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撫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如果對方玩失蹤,向法庭申請失蹤,則由法庭判決。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如果開庭時被告仍然未到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66232.html

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求解答

可以通過法院起訴。如果找不到人法院會給出一個期限。過了這個時間就算一方也可以離婚。但是很麻煩手續。建議通過各種渠道找到人。。。

我想離婚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女方要離婚,但是現在人找不到了,怎麼辦

不要以那靈魂知己的名義,去等不該等的人,最後就是蹉跎那不該蹉跎的青春。有沒有那麼一個人,曾經讓你發了瘋的想,現在卻拼了命的想忘掉,有些人我們叫著親愛的卻並不喜歡。有些人我們罵著傻逼卻是真的愛著。

想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去法院起訴離婚,然後公告送達,報警處理,按失蹤或者分居計算,單方起訴離婚,一方長期未盡家庭責任,不在一起生活,即分居超過兩年,法院一般會判。

如果我要離婚他不同意又找不到人該怎麼辦?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戶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首先儘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儘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麼,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

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首先要寫好首部。這部分主要是介紹自然情況,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工作單位、電話、郵政編碼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其次要寫好正文部分。這是起訴書的主要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寫明婚姻狀況,雙方婚姻關係的由來,在何時何地是經人介紹還是自己相識戀愛的,是否包辦婚姻或其它因素,是否同居,是否有子女。

第二、寫明離婚理由。如婚前基礎怎樣;婚後感情如何;是如何變化的;何時何地因何種原因發生糾紛,後果。是否經過法院、單位或其他組織調解、處理。如果有第三者插足應提出證據,說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時間等。

第三、寫明具體意見和要求。向法院表明對婚姻關係的態度及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問題的意見。最後寫好尾部。主要寫明離婚起訴書,所送達的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原告人還要簽名或蓋章。

注意事項:

1.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提交結婚登記證。

2.提交起訴狀的同時,要附交家庭財產清單,寫明存款,債權、債務的情況,並自己估好財產價值。

3.離婚案件的原告人,一般應親自來院起訴,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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