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外包工?
外包工與合同工有什麼不同
合同工是被僱傭者與企業之間僱傭關係,而外包則是被僱傭者與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存在僱傭關係,而企業是通過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得到被僱傭者的勞動力。也就是說合同工是被僱傭者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外包工則是被僱傭者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外包工和勞務派遣工有什麼區別,
史鵬律師:你好,根據最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即同工同酬。
什麼是外包工?
不能說是非正式員工,勞動者是與勞務公司簽署合同,也算是正式員工。同樣享有所在職公司的福利。只不過福利是通過勞務公司到達勞動者手裡。他是勞務公司的員工,只不過不是在勞務公司工作而矣。回答的好記得多加點分給我哦。謝謝
外包工跟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
外包用工是指發包人將其特定的工程或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勞動者來完成所承包的項目。承包人從發包人處獲得項目及承包費用,賺取利潤併為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其與勞務派遣的區別如下:
1、法律關係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勞務派遣中,三方主體之間形成三個法律關係。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是用工單位,僱傭者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外包用工中三方主體間只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和僱傭者都是承包人,勞動者與承包人之間是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與標準的勞動關係無異。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適用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規範的調整;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適用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用工單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包人和發包人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個人。
4、合同標的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
5、違法的後果不同。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發包單位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對勞動者不承擔責任。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簡單的說
主要的區別在於 員工是跟誰籤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是跟勞務公司籤的 就可認為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一般包含勞務外包的基礎工作。
如果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是跟自己公司籤的 只是將人力資源部的基礎操作性工作外包給勞務公司,那就可認為是勞務外包
崗位外包與員工派遣有什麼區別?
崗位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其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勞務派遣的員工和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係,但崗位外包後,單位買到的是服務,不涉及勞動關係。崗位外包受《合同法》制約,勞務派遣受《勞動合同法》制約。崗位外包是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戰略出發產生的勞務經濟。勞務派遣完全以滿足企業的用工需求為出發點和立足點。
自《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的用工比例被限制在企業員工總數的10%以內。為規避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多數企業把勞務派遣轉換為崗位外包。然而實際操作中是有很多爭議的。
勞務派遣要轉向業務外包,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困難:
第一,用工單位的原因。從企業內部管理行為對市場交易行為替代的演變看,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直接用工、派遣用工、業務外包、市場採購。從直接用工到派遣用工到業務外包,乃至於市場採購,表現為勞動關係向民事關係的逐步轉性,表現為企業對勞動力管理控制權的逐步讓渡。業務外包雖然有助於企業專注核心業務,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然而,業務外包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如下風險與問題。一是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監控和管理的難度加大。二是保障員工工作熱情、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的難度加大。三是知識產權控制與佔用的難度加大。特別是研究與開發之類業務外包,外包者所開發技術的專利、版權的歸屬問題將成為企業必須面對的問題。四是對外包企業選擇與控制的難度大。五是業務外包的適用範圍相對受到限制。業務越複雜、業務越核心、資產專用性程度越高,企業就越不可能實施外包。
第二,勞務派遣單位的原因。勞務派遣,在當前的實踐中往往僅表現為簽訂有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僅承擔了勞動者的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事項,甚至有的情形下,工資仍全部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據業內人士介紹,我國有近一半以上是由用工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轉向業務外包,對勞務派遣單位來說,將不再簡單的是籤合同、發工資、繳保險的問題,而是將界入到勞動的過程管理以及最終產品服務的質量控制中。這對當前實踐中的大多數勞務派遣單位來說,一是缺乏相應行業和產品服務生產的管理經驗;二是缺乏承接業務外包所需要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及相應的資本投入;三是缺乏從事業務外包的資質。
第三,稅收安排的原因。在勞務派遣用工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交易的標的可以簡單地表述為“人工成本+管理服務費”。其中,人工成本在原直接用工下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在勞務派遣用工下被改為由用工單位出資,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對勞務派遣單位來說,管理服務費是真正有價值的營業收入,決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盈利狀況。勞務派遣單位以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進行營業稅計稅。也就是說,對勞務派遣用工,其營業稅僅以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收取的管理服務費為營業額進行徵繳。以上海為例,目前勞務派遣的管理服務費一般為每人每月50元至100元,也就是說只需要繳納營業稅2.5元至5.0元。
業務外包下,外包單位與發包單位之間交易的標的為業務項目。其中,不僅包括產出該業務項目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成本、外包單位的管理服務費,還包括產出該業務項目所需要投入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折舊等資本項目投入,可以簡單地表述為“生產資料成本+設備廠房等折舊成本+人工成本+管......
外包工是什麼意思
外包工指是不和銀行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屬銀行正式編制職工,福利待遇差別很大。
什麼是勞務外包,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區別: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二、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於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並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於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係。
三、用工範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佔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並且外包員工應該佔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五、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六、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並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係)。
八、相互關係不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係,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係。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生關係,發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九、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係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包方之間關係處理適用合同法。
十、違法後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係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並不直接發生法律關係,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什麼是勞務外包,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
勞務外包並非一個法律概念,核心內容是發包人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人的非核心業務。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託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範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諮詢外包等。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個條款讓勞務外包的發包人很緊張,深恐其使用的勞務外包一不小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於是,如何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如何瀝青二者之間的界限就顯得尤為重要。昭明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及實務,總結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六大區別,具體如下: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崇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勞動者,不得隨意退回。
2.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不同。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並不適用於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否則就相當於一隻腳邁入了勞務派遣的門檻;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對勞動者管理權限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最核心的區別,要想做到“真外包”,發包人必須切斷對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直接管理,發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達給承包人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
3.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於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發包人並不關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被派遣勞動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事”,成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
4.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擔各自的用工風險,各自的用工風險完全隔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比如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6.會計處理不同。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包人的工資總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