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事假工資怎麼算?
2016年勞動法事假工資怎麼算
請事假沒有工資,也就是說請事假期間單位不再給當事人發工資。準確地說,你缺幾天扣幾天。
試用期事假請假扣工資嗎
扣的,事假期間沒有工資,工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和平均日工資計算。
試用期與轉正在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國定節假日應該計算工資,但合併在節假日內的雙休日不計算,如1/1-3元旦放假,但只有1/1計算工資(非加班情況下)
3040/21.75*4=559.08
3800/21.75*17=2970.11
所以應該是559.08+2970.11+補貼-四金個人部分-個稅,因為不知道你的補貼計算方式和四金基數所以現在算不出來最後到手應該有多少。
但如果你說的上班的天數是你們人事給的,你可以去和她反應,她的計算方式是埂對的,需要在下月補發你,否則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反應。
另,整個月不轉正到手也不是3040.3040是你的基本工資,還要支付社保費用。
2016年員工試用期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於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係數: 1)病假工資的係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係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於等於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係數相乘後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試用期病假工資怎麼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放假工資這麼算
9月應上班21天,1500/21*6=428.57元,你找他們要錢去。
勞動法如何算請事假工資(按幾天算)?
正確的答案就是你所在的單位並沒有違法。國家膽動法並沒有規定加班,事假的工資計算方式。只能參照國企的來執行。私企的土辦法只要不傷害員工的基本利益,就是合理的,。這個社會本身就存在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事。
試用期病假怎麼算工資
病假我記不太清楚了,應該是按70%來算,但很多公司並沒這麼做,都是不算工資的病假.如果有問題在網上收下,不同的地方也許不一樣.
試用期要不要給買社保,現在是個法律漏洞,新社會保險法要明年才實行.但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只是時間沒明文規定.到底過不過試用期也沒明確界定.最好諮詢當地勞動局.
試用期內病假要扣工資嗎? 25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末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 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 ,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是怎麼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約定的執行
具體發這麼少,應該問一下你們公司的相關部門
個人分析是不是交的保險比例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