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概念是什麼?
、賬面價值、賬面淨值與賬面餘額的區別
(一)對固定資產來講:
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的原價-計提的減值準備-計提的累計折舊;
賬面餘額=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賬面淨值=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對無形資產來講:
賬面價值=無形資產的原價-計提的減值準備-累計攤銷;
賬面餘額=無形資產的賬面原價;
賬面淨值=無形資產的攤餘價值=無形資產原價-累計攤銷。
(三)其他資產:
賬面價值=賬面餘額-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賬面餘額=賬面原價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四條規定,企業承包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計稅基礎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稅所得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需要繳稅的資產價值。
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後續計量因會浮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提取的減值準備。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資產的可變現淨值或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準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產生了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假定某企業期末持有一批存貨,成本為1000 萬元,按照存貨準則規定,估計其可變現淨值為800萬元,對於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0萬元,由於稅法規定資產的減值損失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該批存貨的計稅基礎仍為1000 萬元,其賬面價值為800 萬元,兩者之間的差額200 萬元即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又如,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滿足資本化條件後發生的支出應當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一般可於發生當期稅前扣除,由此產生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的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稅所得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可以扣稅的負債價值。一般而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交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會計上對於預計負債,按照最佳估計數確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費用多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該類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形成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麼意思?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計稅基礎(Tax Basis)是2006年發佈的《企業新會計準則》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兩類內容。通俗的說計稅基礎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或負債在計算以後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納稅的剩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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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計稅基礎,通俗的解釋一下
關於計稅基礎的理解 資產的計稅基礎標明未來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而賬面價值是會計上將來在利潤中扣除的金額,所以如果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表明未來期間會計上是多計費用的,而稅法不允許扣這麼多,所以未來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目前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過去會計是少扣了,而稅法多扣了,導致計稅基礎小於賬面價值)。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關係表現為暫時性差異或永久性差異,而會計利潤最終體現的就是淨資產的增加,根據這一原理,新會計準則推出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一種新的理念,摒棄了過去的利潤表理念,是一種國際趨同。這些都是一些比較深層次的問題,有時實在理解不了,就完全可以記住,通過做題來慢慢加深理解。學會計論壇
1.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有關的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如果資產的計稅基礎不等於資產的賬面價值,就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例如,企業於2005年1月1日購入一項固定資產,取得時按照會計規定及稅法規定確定的成本均為400萬元,企業預計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為8年,稅法規定該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5年,淨殘值為0。會計核算及計稅時均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則在取得該項資產2005年末,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400-400÷5=320萬元,即按照稅法規定可以通過折舊或是最終處置時從未來期間的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舉例:
(1)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應稅利潤中,未來收回時100萬元不構成應稅利潤,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萬元,沒有差異;
(2)一臺設備的原值為100萬元,折舊30萬元已在當期和以前期間抵扣,折餘價值70萬元將在未來期間作為折舊或通過處置作為一項減項從應稅利潤抵扣,未來收回時70萬元不構成應稅利潤,該設備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70萬元,沒有差異;
(3)一臺設備的原值為100萬元,本期折舊20萬元,資產賬面價值80萬元,按照稅法本期折舊4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60萬元,未來收回資產價值只有60萬元可以抵減應稅利潤,而不是80萬元,賬面價值80萬元大於未來不計稅的60萬元之差20稱作“應稅暫時性差異”;
(4)一項存貨的原值為100萬元,已經計提跌價準備40萬元,賬面價值為60萬元,在未來銷售過程中可以抵扣的成本是100萬元,即存貨100萬元在收回時都不構成應稅利潤,存貨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賬面價值60萬元小於未來不計稅的100萬元之差40萬元稱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以看出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乘以稅率計算得出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乘以稅率計算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
2.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儲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舉例:
(1)賬面金額為100萬元的應付工資,計稅時相關的費用已抵扣,支付時不可以再作為成本費用,該應付工資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沒有差異;
(2)企業銷售商品後承諾提供3年的免費保修,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的期間,在確認銷售收入的同時,應估計該項保修義務的金額,並作為預計負債確認。按照稅法規定,有關的保修費用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企業當期如果按照會計規定確認了100萬元的預計負債,而該項保修義務預計在以後3年逐期發生,則按照稅法規定,有關的保修費用在實際發生時......
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的通俗意思?
zhaoyuzhong3694[學長] 資產的計稅基礎:比如為一項應受賬款20000,提了2000的壞帳準備,則其帳面價值是20000-2000=18000。但稅法規定,不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準備金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當期只能扣除20000*0.5%=100,則多提的1900準備金,當期不得扣除。那麼這項應收帳款的計稅基礎=帳面價值+會計處理大於稅法邊準的金額=18000+1900=20000-20000*0.5%=19900負債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就是指稅法上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
有些固定資產,會計上確定的原值與稅法上確定的原值有差異激所以才出現一個計稅基礎的說法。
資產的計稅基礎指的是什麼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從稅收的角度考慮,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假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核算所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應有金額。資產會計基礎減稅法計稅基礎等於未來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計稅基礎的公式
不如你提的折舊年限在稅法的規定最少年限,那麼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就是一致的,當期計提的折舊當期稅前可以全部扣除,否則得做調整,調增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折舊的區別
資產初始入賬時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是一致的
後期如計提減值,加速折舊等(稅法不允許)就會導致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
那會產生遞定所得稅資產
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初始確認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基本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於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已足額提取福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後續計量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後續計量時,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會計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計量,計稅基礎按照“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折舊(稅法)”進行計量。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規定的不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主要產生於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
1.折舊方法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如可以按直線法計提折舊,也可以按照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計提折舊,前提是有關的方法能夠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消耗情況。稅法一般會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某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以外,一般只允許企業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折舊年限的差異。稅法就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了規定,而會計處理時按照準則規定折舊年限是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的。會計處理時確定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同,也會產生固定資產持有期間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3.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持有固定資產的期間內,在對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後,因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固定資產實際發生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也會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例如:A公司某項器具,原價為3000萬元,會計上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稅法規定的最短使用年限為5年,會計和稅法假設淨殘值均為0,計提了2年折舊後,會計期末,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了10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賬面價值=3000-1000-1000-100=900(萬元)
計稅基礎=3000-600-600=1800(萬元)
通過對上面例子的分析,我們發現,形成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原因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折舊年限不同,會計上折舊年限為3年,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5年,每年由於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400萬元,2年後會計期末由於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合計800萬元。二是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造成的差異,2年後會計期末由於會計上計提了減值準備100萬元,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損失時才允許在稅前扣除,由此產生差異100萬元。...
什麼是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企業會計賬簿上記載的某項資產的資產淨值。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