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合用地是什麼性質?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土地性質是綜合用地的房子能買嗎

近日有網友表示他最近看上了一個項目,無論是區位、價格還是戶型都比較合他的心意。但是有一個細節有些讓他放不下心:土地性質。售樓小姐告訴他這個樓盤所使用的土地是商業性質,而非住宅性質的。他想知道,商業用地的土地性質究意會不會帶來什麼影響。現在市場上有很多商住樓,這個問題估計是很多人都很關注的問題,在這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下關於商業用地性質的住宅和普通關於商業用地性質的住宅和普通商品房住宅的商品房住宅的一些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首先,使用年限存在差異。 事實上,關於土地性質的問題,還要追溯到1990年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這份文件中將土地出讓分為五類,並對各類性質土地的最高使用權年限進行了說明,分別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以很明顯,根據這份條例,購買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響的是使用權年限,也就是說,這類住宅的使用權期限都要短於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據今年兩會剛剛通過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就是說,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經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縛,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產期滿之後如何延續,則還有一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空間。貸款、生活成本、戶口問題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項目還會面臨下面幾個不同的地方。 首先是貸款,對於居住用地的房產,目前,銀行一般都會允許貸款人辦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貸款七成、最長三十年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但如果是購買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銀行雖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貸款來辦理,但多數情況往往會按照商業樓,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長十年還清的情況來辦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貸款在利率方面的優惠。 其次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於土地性質是商業或者工業,用電、用水等方面的收費標準也要按照商業或者工業的標準來執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價格高出30%左右。但對於綜合性質的土地來說,由於可能是“住宅”和“商業”綜合立項,那麼在這種條件下,還是可能獲得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收費標準。當然為了保險起見,消費者最好讓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或者通過補充條款的方式規定進去,這樣如果發生糾紛才能有案可查。 再次是戶口問題。在商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於其商業或者辦公性質,原則上是不可以落戶口的;至於綜合用地,則因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項,所以正常情況下並不影響購房落戶的實行。 最後關於土地使用年限還要再說一點,這個“年限”是根據土地轉讓的時間來開始計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說開發商拿地的時間算起,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是從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算起,更不是從入住開始算。具體的使用權期限會在購房合同中寫明,對此購房者也要必須給予足夠的關注。

用地性質界定是什麼?用地性質有哪些分類

土地性質分類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各類用地出

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

70

年;工業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

體育用地

50

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40

年;綜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

屬於農民集體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性質

一、關於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土地使用性質由城市規劃控制,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通常是這樣的:

1

、所取得的土地為出讓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門申請變更用地性質,

政府土地部門會徵詢規劃等部門的意見,

決定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

需補交土地

出讓金;

2

、所取得土地為劃撥土地,按現行規定,則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拍賣方式取

得,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關於閒置土地

1

、什麼是閒置土地?

根據

2003

年修訂的《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號)

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為閒置土地:

①超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或

《建設用地批准書》

規定的動工開發

期限未動工開發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未約定或者

《建設用地批准書》

未規定動工開發

建設日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用

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

1

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③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

1/3

或者

已投資額不足

25%

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

1

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俗稱“批准書階段”的閒置土地。

另外,

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

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也視為閒置土地。這

種情形俗稱“通知書階段”的閒置土地。

2

、改變國有土地建設用途由誰批准?

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

應按照原依法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確實需要

改變土地的建設用途,

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即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用途,

在報批前,應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3

、閒置土地收回來後,原徵地拆遷遺留問題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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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閒置土地

被收回後,其原有的經濟責任仍由原用地單位承擔,包括徵地拆遷遺留問題。

已實施房屋拆遷,

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

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原拆遷人在

限期內償付臨遷費並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4

、閒置土地收回來後,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償還?

根據

《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

閒置土地被收回後,

前期投入

將不予償還。

5

、根據廣州......

土地和房產使用性質---綜合是什麼意思

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土地用途分為: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福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我碰到過的商住就定為綜合類的,年限為50年。

工業廠房及綜合建設用地是什麼性質的土地性質?

工業廠房及綜合建設用地屬於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工業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中佔有一定的比重,一般以占城市建設用地的1500/25萬為宜;但擁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規劃人均工業用地面積指標一般在10--25平方米之間,但擁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平方米。特大城市,由於城市總用地緊湊,工業用地面積大耽在18平米/人以下。

商業用地與綜合用地的區別

是綜合用地.

1.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關於綜合用地的出讓年限,國務院 55號令規定了各類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2.可進行土地賣買或抵押,前提是證件齊全.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土地證上是綜合(住宅)這個是什麼性質

您好,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例如綜合用地(商住);綜合用地(商辦)等等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 請採納!

國有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綜合用地都是什麼關係?

國有城市建設用地是說明土地已經從村裡或集體徵為國有,性質待定的未建用地.工業用地是隻能用於建設工為性質建築的土地,綜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業連住宅建築物的土地.

土地性質是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買地時申請的是綜合樓批的是綜合用地那土地的性質是什麼

首先是要有符合國家產業、行業和環保政策及發展綱要涵蓋的技術產品,及與該產品相關的專利、質量檢測,新產品鑑定證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發改委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在制定的年限內就產品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報告、財務可行性分析,向當地發改委報告,申請所用地的數量、用途並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報告、財務可行性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發改委有了批覆才能履行土地用地的審批。

土地分宗是什麼意思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土地分宗、合宗的辦理規則

一、辦理原則

1、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除法律法規或本規則有規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應是基於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應有利於集約節約用地,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產並已轉讓的土地的分宗、合宗,應有利於城市更新,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一致,分宗、合宗前後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一致。

擬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性質、土地用途應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的,分宗前後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性質、土地用途應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合宗原則上不得擴大用地面積或變更總建築面積和各分項建築面積。

4、土地分宗、合宗,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辦理程序

1、土地分宗、合宗,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程序辦理。

2、土地分宗、合宗,由轄區管理局辦理。

土地分宗、合宗的辦理期限為20個工作日。

土地分宗、合宗審批前應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及委員會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不得少於20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間。

3、擬分宗、合宗用地須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方案圖後,再辦理土地分宗、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手續。

4、涉及規劃指標調整等情形的土地分宗、合宗,按照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和規定辦理。

三、辦理要求

1、擬分宗、合宗用地須已確權(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房地產證),不存在抵押、預查封、查封等情形。涉及法院裁定協助執行的分宗、合宗事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執行。

2、土地的分宗、合宗,應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3、擬分宗、合宗用地涉及土地閒置的,須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處理。土地閒置問題處理完畢前不受理分宗、合宗申請。

4、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限整體轉讓的,不予分宗。

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限制性條款的,分宗、合宗後的用地應遵循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5、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合宗後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剩餘使用期限最短的進行約定,土地使用權起始時間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始時間最早的進行約定。土地合宗后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減少導致地價調整的,仍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價執行。

分宗後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執行。

土地的分宗、合宗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土地最高使用年期的規定。

6、擬分宗、合宗用地已辦理房地產證的,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應當註明:“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成立,自土地使用權人註銷原房地產證(證號:……)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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