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訴訟費是什麼意思?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規定: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律師費和訴訟費有什麼區別

律師費指請律師花的錢,訴訟費指打官司花的錢,不知道您還滿意不

請問訴訟費記入到什麼科目

付給法院膽訴訟費和給律師的訴訟費分別記入到“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後撤訴,法院退回一部分訴訟費,又要衝減“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負數或紅數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打官司為什麼要交“訴訟費”?

你說的交訴訟費實際上上訴訟費的預收,官司結果出來後,法院會對訴訟費的分擔做個決訂,一般按照勝訴比例由原被告最終承擔。如果原告勝訴的話,法院會把預收的訴訟費退回,再向被告追繳。以前法院常常不退,要原告直接向被告索要。新的收費辦法已經明確改正了。

至於訴訟法收費制度的功能,一般認為有兩點,一個是佔用公共資源支出的費用,減輕財政負擔,否則就會出現原告打官司,全社會付費的情況;二是預防無理取鬧者濫訴。政法大學方流芳教授撰寫文章專門討論過這個問題,是目前我見到最值得一讀的。

打官司的訴訟費是多少

第一,訴訟標的10000貳20000元,訴訟費為標的額×2.5%-200元;

第二,官司贏了以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第三,從起訴立案到一審判決下達,大約4-6個月時間,如果有二審,再加上3-4個月時間。判決結果生效後25天左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工作大約可以在一週內展開。至於什麼時間能拿到錢,取決於:

1、當事人是否願意自覺履行判決。

2、當事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法院的執行工作力度。

通常來講,如果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會自願履行的,否則,房子被拍賣了,也不好受。正常情況下,在生效後2個月左右吧,能夠拿到錢。如果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什麼時候有財產了,才能拿到錢。

參看:

訴訟費速算表

hi.baidu.com/...7.html

訴訟費就是立案費嗎

訴訟費就是立案的時候繳納給法院的費用,原告須先行墊付

訴訟費和案件受理費有什麼區別

人民法院的訴訟費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根據以上規定,案件受理費是訴訟費的一部分。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①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②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①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③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④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如何收取?

【發佈單位】國務院

【發佈文號】國務院令第481號

【發佈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國務院令第481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經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

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範圍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

訴訟費用誰付啊

在民事(這裡包括經濟、海事案件)和行政訴訟當中,訴訟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為參與民事訴訟需要交納和承擔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在不區分收費主體的情況下可以分為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申請執行費也列在第一章的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之內。作者認為,申請執行費具有與該章其它訴訟收費相對獨立的特徵,因而將其單獨列出論述。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上述三種費用的交納方式是:訴訟費在立案時由原告預先交納;申請執行費在原告申請執行時預先交納;律師費用由委託人交納。三種費用的承擔(或負擔)方式分別是: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或被申請人)承擔;律師費仍由委託人承擔。 律師費不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必須交納的費用。作者在本文中附帶提出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的目的,是想討論法官在案件判決中駁回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訴訟請求是否正確這一問題。 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公平保護(不僅僅是保護),有時甚至關係到訴訟當事人對訴權及申請執行權的行使。以下將分別論述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問題,不涉及這些費用的數額。 一、訴訟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由原告預交併不表明訴訟費最終要由原告承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之所以由原告預交是因為在案件判決以前,人民法院還無法確定敗訴方是誰,也無法確定責任該由誰承擔。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部分都有一項關於訴訟費承擔的內容。顯而易見,這種規定是科學的合理的。 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比較該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之規定。作者認為,《辦法》的規定毫無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其根本原因就在於認為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責任。從本質上說,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擔預交訴訟費的義務不合情理。但是,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實屬無奈。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以前,難以確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誰,也不能確定敗訴方和責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以前無法確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所以才規定訴訟費由原告預交。然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以後,申請執行費用的承擔者此時已經確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在此情況下,《辦法》仍然規定由申請執行人預交申請執行費,這種做法的實質究竟是保護申請執行人還是被申請人?特別在目前“執行難”成為突出社會問題的情況下? 三、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 作者在此提出這一問題,是因為這種費用與律師代理當事人蔘與訴訟有關。當事人在委託律師打官司時,經常問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對方敗訴了,讓對方拿律師費是否可以。本人認為可以但會明確告訴委託人,儘管應該但法院很少這樣判。在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法官在判決原告勝訴時卻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這樣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作者認為法官的這種判決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 因為,民事案件的訴訟是由敗訴方“引起”的,儘管不一定是由敗訴方“提起”的。如果敗訴方能夠和勝訴方不通過訴訟而解決糾紛,雙方的訴訟完全可以避免,訴訟費和律師費都可以避免。正是因為敗訴方的原因致使訴訟發生,從而引起這些對雙方來說不......

訴訟費的作用是什麼?

你好,訴訟費用制度的設立,有如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收取訴訟費用,可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第二,收取訴訟費用,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從而減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訴訟,為國家、也為社會減少了浪費;第三,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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