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要手寫還是?
辭職信要打印的還是手寫的?
勞動者辭職信,可以打印,也可以手寫,但打印的,那麼最後簽字,必須是勞動者本人書寫的。
辭職信是手寫還是打印?
其實這個問題我該怎麼回答呢
其實呢,如果你覺得自己的字寫得漂亮的話,那就用手寫吧,如果你覺得你自己寫 得很不怎麼樣,那就用電話把文字打出來,然後再打印出來,其實這樣子的效果還是蠻好的,不過我覺得還是用打印出來的吧,這樣子就可以把自己想打的字都可以打也來了,這樣子其錠也是蠻快的,然後自己再簽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呵呵
說真的.樓主不防試試喲.
其實我覺得還是用電腦打印出來比較整潔.讓人看著都覺得 舒服,很清爽的感覺
辭職信一定要手寫簽名才有效嗎
勞動法規定辭職一定要書面通知,沒有規定是打印的還是手寫的,但簽名必須是手寫的,打印上去的名字怎麼能叫簽名呢?
別人打印一份辭職信署你的名交上去,你怎麼證明不是你交的?
或者到了離職日期,你又不承認你交過辭職信怎麼辦?
想要辭職 還得寫辭職報告嗎 手寫還是 . 20分
這個無所謂的,不管手寫還是電子打印,公司都會有離職單讓你填的
現在的辭職報告是手寫還是打印好
不花錢能打印的就打印,反之就手寫。沒有好不好的,無需糾結
辭職報告是手寫好還是電腦打印好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需要當面說,那遞交手寫的自然最佳;
如果是給領導發e-mail,電子版即可。
辭職信是手寫還是打印好
勞動者書寫辭職信遞交給用人單位,不論是手寫還是打印都可以,其關鍵點就是辭職信必須是勞動者自己親自書寫姓名才有效。
提前一個月辭職就可以吧?辭職信是手寫還是打印啊 發郵件行嗎?需要公司給辦理的離職手續都有哪些?謝謝
注意幾個關鍵點:
1,正規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
2,提交日到離職日--最多30天。有些單位有什麼領導不肯簽字等情況,不用理睬,可以直接走人。他們不幫你辦理離職手續,可以仲裁公司。
3,辭職報告--書面,親筆簽字和日期。交給人事部經理。然後再通過郵件的形式,告知部門經理,抄送人事經理。(格式網上自己找吧)
4,郵件的形式並沒有在勞動合同法中註明,建議BCC-密送一份到自己郵箱。目的為了證明你申請辭職的時間,怕公司拖延不讓你。
5,辭職申請後,部門領導會跟你協商確認最後離職日,但絕對不會罰於30天。這個需要領導簽字後,交於人事部(故居人事部要求辦理離職)
6,30天內,全部都是交接工作。不用接任何新的任務。
7,離職當日,需要各個部門領導簽字,確認,把所有公司物件,門卡,電腦等交換公司的。全部領到簽字好後再交於人事部(最後一天內完成)
8,注意離職當日你應該要獲得的材料:
公積金帳戶;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勞動手冊。 這三樣東西不要忘了哦。
勞動手冊是紀錄你每個工作經歷的手冊,通常你本人是拿不到這個手冊的,由人事機構互相轉交,跟檔案一樣的管理方式,但是很多公司和地區都可以交到員工手裡。一旦被公司錄取了,那個勞動手冊就由公司管理,離職的時候再還給你或人事機構。勞動手冊通常紀錄,服務的公司名稱,入職和離職時間,以及離職原因。離職原因通常有3:辭職,合同到期離職和開除。如果弄個開除,對以後找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辭職信要手寫麼
辭職信手寫或者打印均可,關鍵是勞動者必須親自簽名才行。
辭職申請用信籤紙還是A4紙?應該手寫還是打印?
不管什麼紙,手寫或者打印都可以。
推薦我編輯國內辭職資料,供參考: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與你無關。
★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掛號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
★ 關於工資問題的論述: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如不按時足額發放的,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對此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規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