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交多少?
交稅滯納金應該怎麼計算?
1、滯納金是從應繳日的最後一天算閥,到實際繳納日,按日曆天數*應繳稅款*萬分之5算出來的。
2、繳納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延遲繳納稅款 要繳納多少滯納金 5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滯納金依欠繳稅金為基數,每日萬分之5,為年息18.25%
增值稅滯納金怎麼算
所有稅種都是一樣的,都按徵管法的攻32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的比例是多少
那要看你交納的是什麼種類的滯納金了,據瞭解,行政部門在進行滯納金處罰時大都依照本部門的規定,如養路費依據1991年原國家計委、經委、交通部、財政部聯合發佈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電話費依據原郵電部於1998年制定的《關於調整電信資費滯納金標準的通知》,電費依據原電力工業部於1996年頒佈的《供電營業規則》。
欠費收滯納金似乎有據可依,不過這些規定均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缺少必要的聽證程序,屬於“自家說了算”。1986年施行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滯納稅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從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原《稅收徵收管理法》將滯納金的比例下調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再次將滯納金的比例降為每日萬分之五。
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曾下發《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交通部於2007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第三條規定,現行的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計算。
稅務的滯納金怎麼計算
欠稅金額*滯納率*天數,即按日憨算,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稅款超期需繳納多少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滯納稅款×0.5‰×滯納天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具體流程:
抄報稅:納稅人在徵期內進入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點擊上報彙總,將所有票種上報彙總;
納稅申報:納稅人登陸網上申報軟件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成功並通過稅銀聯網實時扣繳稅款;
反寫/遠程清卡:申報成功後,納稅人回到開票軟件中將所有票種進行反寫/遠程清卡,將所有票種的開票截止日期更新到下月中旬即可。
稅款滯納金是什麼?
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徵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把握好稅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執法,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 一、加收滯納金的範圍 (一)加收滯納金的稅、費種類範圍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徵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範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徵收、代徵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稅法》並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滯納金的追溯期 《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根據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徵管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2003]47號)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繳未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重點是要明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並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三)破產清算中稅......
請問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比例
一、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繳稅款解繳的。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已扣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遭納稅人拒絕但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造成未扣的。《稅收徵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由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情況報告後,由稅務機關處理。滯納金的加收分兩種情況:
(一)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於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徵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
(二)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於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沒有予以明確。《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補繳稅款主體和違規受處罰主體,後者則是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規定了補釦稅款的辦法。筆者認為:
(一)在法律賦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同時,納稅人無須承擔自行申報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未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稅款的,納稅人無主觀過錯,未扣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
地稅滯納金是怎麼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內)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稅務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滯納金的天數是多少天麼?
滯納金=欠稅額×萬分之五×天數==10萬×萬分之五×(10月從11日開始20天+11、12、次年1月天數合計+次年2月到繳稅當天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