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公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界限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一方面表現為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即政治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即政治自由。範圍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具體的權利,能帶來一定的利益,具體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達與傳達自由、言論機關的自由以及瞭解權和反論權。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功能。
3)結社自由: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現意願的強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項自由相互聯繫,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一種與政府進行溝通和表達意願的有效方式,有利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防止缺少此種渠道後逼上梁山實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內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信仰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祕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
我國公民的最基本權利是什麼?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
下列哪項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
①、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權利——批評權,建議權
②、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
③、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
④、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權
⑤、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集會、遊行、示威
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界限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一方面表現為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即政治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即政治自由。範圍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具體的權利,能帶來一定的利益,具體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達與傳達自由、言論機關的自由以及瞭解權和反論權。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功能。
3)結社自由: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現意願的強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項自由相互聯繫,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一種與政府進行溝通和表達意願的有效方式,有利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防止缺少此種渠道後逼上梁山實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內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信仰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祕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啥?
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1.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
2.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叫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以及公民依照憲法應當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責任。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婦女權益及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特殊保護;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2. 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
三、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1. 公民權利的廣泛性。
2. 公民權利的真實性。
3.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4.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四、公民應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每個公民都要把維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同維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結合起來,不得濫用權利。
公民必須把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公民權利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涵義是什麼?
公民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與義務相對),著重強調其具有法律上的資格.公民基本權利是公民權利的重要方面
公民基本權利:是在龐大的權力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併為公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 ;鑑於其重要性世界各國一般都以憲法的形式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 ,並加以實施和保障 ,因此 ,個公民基本權利往往被稱為"憲法權利"; 分為平等權 政治權力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等
公民的九大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公民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區別和聯繫?
自然權利,是人根據自然法則所有的權利,如生存、安全等,與天賦人權含義基本相同。
自然權利對應的是法律權利,兩者有重合也有差異,部分自然權利作為基本權利被法律確認,部分自然權利則被法律限制甚至剝奪,如自力救濟權被法律限制,私力復仇的權利被法律剝奪。另外法律也會確認一些自然權利之外的權利,如生產經營權等,這些權利不是人作為生物生而具有的,而是在特定社會關係中產生的。
憲法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一般通過憲法確認的都屬於基本權利範疇,但各國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範圍是不同的,有的國家作為公民基本權利在憲法中確認的權利,有的國家則不認為屬於必須確認的基本權利。如自由遷徙的權利在美國憲法性文件中確認,而我國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未予確認。
道德權利是在特定的民族文化下,社會普遍認可的權利,它可能為法律所確認或認可(如父母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也可能尚未取得法律保護(如目前婚外性關係如未構成同居或重婚的話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但這顯然是侵害配偶道德權利的行為)。
宗教權利是在宗教信徒內部根據宗教教義所享有的權利,在政教合一的體制下,宗教權利可以等同於法律權利,在政教分離的體制下,宗教權利沒有法律約束力,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在教徒之間經常成為重要的行為規則。
公民基本權利的分類
基本權利《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可分為1.人身自由權2.住宅不受侵犯權3.人格尊嚴權4.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權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1.財產權2.勞動權3.勞動者休息權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5.獲得物質幫助權6.受教育權獲得救濟的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1.申訴、控告2.取得國家賠償權3.取得國家補償權社會生活權利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3.婦女兒童權利等。公民的平等權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