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我國村民組織法規定,農村的管理施行村民自治。你上面講的動遷補償方案,只要經村民大會通過,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只能通過法院撤銷村民大會決定。別無他法。
土地補償費應該怎樣分配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法律法規
對於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五個不準”:農村土地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且無法恢復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應當獲得的相應徵地補償費;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的意見,不準假借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農村土地的投入,不準剋扣或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發放徵地補償費,不準以任何理由剋扣、侵佔、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群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被徵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徵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後,該承包方以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徵收、徵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土地賠償款應該怎樣分配
賠償款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徵地補償費: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具體如何管理、使用、分配,應該由村民大會決定。按照在冊農業人口進行分配,也是一種較通行的做法。因為承包戶只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在承包時間以內該土地的收益權。既然該土地被徵收後已不屬於你家承包,當然不能根據承包面積來分配。所以,這種分配方式本身是不違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因為在分配前你已經因為徵地而失去了土地承包權。而真正涉嫌影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合法地位的,是徵地行為。
2、青苗費:這個簡單,主要和你家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這個也好理解,如果你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採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後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人口有關係。
其中2、3、4基本是在徵地時直接補償到戶的(當然也有不是這樣的地方),我估計你說的是第一項款子,應該說肯定有2/3以上村民簽字通過的。
如何打土地補償費分配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6號)《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凡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徵收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與村集體發生糾紛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徵收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處理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除了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外,還要注意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組織的自治權
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組織作出分配決定。因為,農村集體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民管理集體的財產,是村民集體意志的體現。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作出的分配決定或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集體組織的自治權。如果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原則、辦法、決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2、必須貫徹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則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所以,來源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屬於全體村民,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徵用土地補償費是對全體村民集體成員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就應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體村民共同平等參與分配。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於平均分配,而要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公平做出處理。
3、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當前,雖然法律上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某些妨礙婦女行使平等權利的消極因素,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中,受侵害的主體多為婦女和兒童。所以,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要注意貫徹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強化對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司法手段。確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和待遇。要依法堅決糾正各種重男輕女、歧視婦女、對婦女實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錯誤作法。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怎樣分配?
修高速公路佔地,屬於政府土地徵收的範圍。政府要給你們補償,包括三部分:1、土地補償款,該款項歸村集體,由村集體分配;2、安置補助費,該款項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安置;3、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給實際所有人。
按照國家政策,農村土地承包要穩定,不能隨意調整。如果有剩餘的土地,可以有限調整給失地的村民。
怎樣解決徵地補償標準和分配問題
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樸素原則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後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後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徵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應該怎麼分配
我國村民組織法規定,農村的管理施行村民自治。你上面講的動遷補償方案,只要經村民大會通過,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只能通過法院撤銷村民大會決定。別無他法。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你好:我們村民組的全部土地被徵用,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是否按現有人口分配?在土地徵用前戶口已遷出和死亡的人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如果有權分到補償費,是應該全額付給還是付給土地承包期內的損失部分?如全額付給的話,按理講就已經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範圍。在土地徵用前的新生兒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鎮政府說上面有文件:土地補償是針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所以,只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才能得到補償,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就得不到補償。我認為失地農民的界定不應以暫時是否承包到土地為界定條件,新增人口也應界定為失地農民。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界定為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承包到土地。1、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不應全額補償,應按一定比例的補償。2、 土地徵用前的新增人口雖未取得土地,但也應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份額應遠大於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補償)。理由: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與集體簽訂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權,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終止了,所以,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該集體的權利至2026年也就終止了,對其補償也應補償至2026年為止,不應全額補償。如果對其全額補償,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了嗎?新增人口,雖然暫時沒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後即有取得土地的權力,應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補償。如不對其補償,那不就是剝奪了他們2026年後取得土地的權力了嗎?30年承包合同,賦予人們的是期權,隨著時間的推移,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時期將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而新增人口將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權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權力。土地的徵用也不是隻徵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徵用。假如土地沒有被徵用,新增人口在2026年後,有取得土地的權力,但由於徵地的原因使這部分人口失去了在2026年後行使權力的土地,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屬於失地農民嗎?(戶口遷出的農戶在2026年後會在新的集體分配到土地,而新增人口將變得一無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失地農民)對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應該給予補償嗎?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麼計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 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徵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徵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 物,系對物因徵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於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後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徵地後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 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基本知識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 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對該徵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 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徵地補償 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 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徵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 系。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 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 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 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 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 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 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徵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二、可執行性分析三大補償費可否執行,關鍵在於其性質是否屬一般的財產範疇,即其是否具有不可執行的個性。如上分析,村民取得青苗補償費的法因在於損失與補 償,其取得的該收入,並不異於其他財產,故不具有不可執行的個性,應當可以執行。而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可否執行,我們則在下面具體探討。1.對已經進行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法院有權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雖然法律對集體土地的處分加以強制限制,但對集體土地被徵用後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並未禁止處分。 因此,村集體對土地補償費的處分有完全權利,對其依自治權作出的處分的合法性,應當予以承認。土地補償費財產性質同於其......
國家徵用農民土地補償怎樣分配
各地補償辦法都不一樣,具體可在當地諮詢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下面附山西省土地補償分配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徵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准的徵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徵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徵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徵地單位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戶;經被徵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徵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徵地補償費。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徵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