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被辭退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7-02

上班十幾天突然被辭退了,該怎麼辦?

如果公司突然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出經濟補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你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是以上的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在一個公司工作10年以上被辭退,按照勞動法該有什麼樣的賠償

你好,工作十年以上勞動處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如果你不願意再和單位保勞動關係,那麼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給予2倍經濟補償金。

工作十年被辭退

你自己權衡一下:1、你可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2、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 <勞動合同法> >施行起計算;之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4、若與單位協商不成,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參加工作十幾年,現在公司無任何理由要辭退我,我要怎麼辦?

首先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

1.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2.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注意從2008年1月起是“二倍”額,此前為原數);

3.你與公司解除合同時間應當以正式書面通知時間為準,即2008年6月27日

附:《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十年以上被辭退 沒有賠償 怎麼辦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有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我在一個單位工作了十幾年,單位要辭退我怎麼辦?

看是什麼理由嘍,如果無緣無故要辭退你的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不過如果公司真想辭退你,你留著也沒意思了,最多就是多得到點補償而已

工作十個月被辭退有失業賠償金

工作十個月是沒有失業賠償金的,一般是協商為,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額外增加一個月的工資。你這種情況只能和工廠協商了。

在公司上班十年多,無故把我辭退,請問我怎麼辦。

違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張相當於雙倍補償的賠償。

如果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在一個公司幹了十多年無故辭退該怎麼辦

可以要求賠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作二十多天單位以各種理由被辭退怎樣賠償

如果是不合理的辭退就是無故辭退,可根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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