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籤合同注意哪些?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哪些內容
一、關於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並在實踐中執行。
二、關於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三、關於試用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企業,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企業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藉口解僱勞動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並以試用期為藉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首次簽訂合同可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要明確工資類型
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稅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稅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企業承諾支付的是稅後工資,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五、關於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指“四險”和“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四險”是法定的,企業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業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六、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企業的責任隻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員工應該與企業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七、關於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些企業經常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對勞動者出具格式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企業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企業處於主導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企業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異議,要求共同商議訂立合同。
如果不得不簽訂格式合同,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把約定好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
與企業簽訂合同有那些注意事項?
國家規定企業應給員工辦理五險一金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對於只有義務沒有權力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合同,如果工作實在難找,你就忍忍幹一年吧,蓄積實力,一年滿後再另謀高就吧.
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哪幾點?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調試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後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願幹,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後,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範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傢俬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闆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後,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後,因老闆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採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製革、製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於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於有了保障。
8、不要籤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籤。
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裡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我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是企業簽訂合同時必須引起重視的: 第一、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 審查資質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簽訂合同前要仔細審查簽約對象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權限、企業年檢證明等等,必要時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上門瞭解等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切實掌握與瞭解對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如有條件,在合同簽訂時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從而減少企業風險。公證機關和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公證和見證時,一般都要再次審查,通過這些專業人士的參加,並讓他們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增強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籤公章,並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範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係、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 第三、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諮詢。 根據合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明確,便於履行。對於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於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稜兩可,給合同以後的履行埋下隱患。 第四、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明確合同簽訂地。 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合同的簽訂地。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凡書面合同寫明瞭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註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後一方簽字,以便於追究合同詐騙及挽回自身經濟損失有著重要意義。 第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準確 合同作為當事人交易的行為準則,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實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但一定要明確。同一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條款的用詞用語要達到明白、準確、通暢,理解上無歧義。不要讓容易發生歧義的文字出現在合同文本當中,俗語說一字千金,合同錯一個字很可能會造成幾千元、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如定金與訂金的含義就有天壤之別,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
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又方都簽字、蓋章,雙方各執一份
你能做到這些就行了
與外企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注意外企是哪種類型。如果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他們聘用員工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對勞動關係確立標準的一個強制性的要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要受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能夠儘可能地把涉及個人權益的主要方面在勞動合同中給予明確,要考慮在將來的發展當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比較重大的變化,比如說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要離開,單位收不收違約金;如果要收取,什麼時候收取、怎樣收取,最好在合同當中予以明確。如果是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機構。按照1996年北京市政府的6號令,由於這些外國公司不是中國法人,它是外國法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這些外國法人駐華辦事處在招人的時候,要求他們一定要通過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事服務單位來招聘。由外事服務單位招聘以後,把這些人派到外國公司駐華辦事處工作。顯然,在這種法律框架下,中國公民到這樣的外企工作,也就是到辦事處工作的時候,他首先應當是和外事服務機構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和外事服務機構建立勞動關係。這個勞動合同和直接聘用合同是不一樣的。然後在具體工作崗位,在具體待遇方面,都是由駐華辦事處直接進行聘用和支付相關的費用。這裡,按照法律來講,等於有兩個合同了,一個是辦事處和外事服務機構之間簽署的一個勞務派遣合同;另一個是勞動者和外事服務機構簽署的勞動合同。(2)在外企工作中的勞動時間及待遇問題。關於工作時間方面的法律屬於公法範疇,要按照勞動實施地的法律來辦理,所以工作時間要按照中國的法律。由於他們是外企,可能有一些稍微有一點特殊性的地方,即除了中國法律所要求的這些休息、休假以外,一些外國企業本國當中對於員工的休假可能也要適用於他們,在這點上對員工來說是有利的。關於加班的問題,也是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所確定的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是國家最低的標準,公司可以制定高於國家給予加班費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效益,如果是中國法人,當然要上住房公積金;如果是駐華辦事處,由於外國公司駐華辦事處不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用人主體,應當由外事服務機構來給他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手續,由於外事服務機構在這裡賺取的只是中介的費用,所以外事服務機構通常把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各項保險都交由外國駐華辦事處來承擔,但這是委託的一種關係,具體支琺是由外企來支付,但是辦手續是由具有中國法人的外事服務機構來辦的。 (3)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僱員在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以後,有三個解決方式和解決渠道。第一個渠道是調解,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工會設立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者可以到工會找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跟企業進行協商解決。第二是如果雙方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最後一個程序,是法律解決的途徑。在這個過程當中,並不排除通過熟人等其他途徑來解決,法律解決僅僅是在大家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下的一種方法,但是要注意一點,勞動法當中所確定的勞動爭議提起時間的期限。
和公司籤就業合同要注意什麼
1 接受還是不接受這份工作?
一旦你最終得到了對方提出錄用你的許諾、不再左顧右盼的時候,你必須思考有關該工作是否適合你的細節問題。以下是一些你應該詢問自己的問題:
這份工作本身好嗎?
這份工作是否值得你用人生中一半的清醒時間為之效力?這個問題只有你自己才能回答。如果要考慮的是工作本身的價值,你不妨問問自己以下這些問題:
- 這份工作能加強我將來更好地推銷自我的技能嗎?它能否提供轉變職業的機會?
- 老闆與我能相處得來嗎?
- 這份工作能長久地吸引我的注意力嗎?
- 這份工作是否能使我充分施展天分、技能和能力?
- 這份工作能使我產生一種享受的感覺嗎?
- 這份工作是否能“產生很大的不同”?我在意這份工作嗎?
- 對於工作該怎麼做,我有機會作重大決定嗎?
- 我是不是得出差?頻繁嗎?這樣我受得了嗎?
- 我是不是得在朋友開心地玩的時候埋頭工作?這樣我受得了嗎?
- 這份工作有助於我擴大個人交際網嗎?
- 對於決策者來說,我是不是一個他們“看得見”的人?
- 這份工作有可能是通往更美好未來的階梯嗎?
- 要接受這份工作是否得添置一衣櫥的新衣?這樣我承擔得起嗎?
選擇這家公司明智嗎?
這是不是一家你能與之同生共老的公司?--或至少是不是一家你離開時會心存愛念的公司?當你在考慮你也許會加盟的公司是什麼類型的時候,問問自己以下的問題:
- 公司的文化與我的個性相符嗎?
- 公司有發展的餘地嗎?
- 公司的政策有明文規定嗎?
- 我能接受這些政策嗎?
- 公司在競爭劇烈的市場中生存與發展處於優勢嗎?
- 公司是否為員工著想?解僱員工的政策又是怎樣?
- 公司的產業是在壯大還是萎縮?
薪酬足夠嗎?
不論錢多錢少,人們可以同樣地幸福。不過,對大多數人來說,要想手裡有錢就必須幹有報酬的工作,也只有這樣才能滿足自己對一系列物質-房屋、食品、交通、衣物、娛樂以及教育的需求。工作報酬包括基本資、非固定的報酬(如獎金)以及間接的酬金(諸如醫療保險這樣的僱員福利)。當你在考慮公司的報酬是否豐厚時,請將以上幾點掂量掂量,同時問問自己以下的問題:
- 我得到的基本工資是否與我本人的預期一致?
- 不定額的報酬--獎金、佣金、股票是否有價值?
- 僱員福利好在哪裡?醫療保險怎樣(我支付的百分比有多少;我能否選擇保險項目)?退休金如何?公司是否供車?假期時間多長?還有沒有其它福利?
2 就業協議及簽訂
畢業生W,寒假期間參加某地就業市場,與某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也蓋章進行鑑證,隨後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畢辦蓋章同意。後來該生又參加某銀行組織的面試,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該生向學校畢辦索要就業協議,畢辦老師對他解釋,因他已和某企業籤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籤協議,則應先承擔違約責任,學生表示不理解。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有的畢業生對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還缺少真正的瞭解,以下針對畢業生就業協議作一些介紹。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而滿1年仍末簽訂的,則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分析上述規定不難發現,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為1個月,也就是說在用工開始後的1個月內簽訂均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縱觀各類不簽訂書面合同的企業的情況,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非是為避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風險、社會保險的繳納等法律義務。但事實上,此種不規範操作可能反而會給企業帶來更多不利因素。
1從證據角度講,不少企業的“用工開始”或勞動關係的建立還是具有較明顯特徵的,如工資發放、打卡記錄、工牌或進出廠房工作證件的發放等,即便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可以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根據上述所顯示的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在這點上,企業是比較被動的,相關勞動保障義務和法律責任仍無法逃避。
2從違法成本的角度講,用人單位為節省繳納社會保險的開支,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實反而增加了企業承擔各類工傷賠償責任的風險,缺少了來自社保機制的保障和補償功能。反之,已參保人員可獲工傷保險賠償,相對還能減輕企業所承載意外風險的壓力。當然,實踐中也有勞動者不願意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其中很大部分是那些對企業來說是比較緊缺的、核心和骨幹的高級管理或技術人才,具有一定的職場優勢,企業想盡法子留住人才,勞動者卻希望掙脫束縛。加之當今快節奏的都市生活方式,很多年輕人熱衷跳槽,喜歡體驗不同的工作環境,接受新的挑戰,遊走於各大城市的大中小企業之間,企業對他們來說可能只是一個跳板而不是“鐵飯碗”,如果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僅規定企業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未簽訂的法律後果。換言之,僅從《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看,不論主觀上誰想籤誰不想籤,只要1個月期滿後沒有籤合同,企業就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的賠償責任。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是對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明確規定,增加了《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對保護企業利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在1個月的寬限期屆滿的時候,企業完全有權因為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賠償金。但此處用到的是“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應當”而不是“可以”,則說明如逾期,超過這1個月的寬限期不進行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就仍須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建議】遇到這類情況,建議企業嚴格規範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員工檔案制度,由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督辦。遇到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或續訂的,要製作詳細催告記錄,由勞動者和督辦人共同簽字確認,儘可能蒐集證據或證言,以便確認是由於勞動者的原固造成未簽訂勞動合同這一事實。
簽訂用工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事項一:明辨公司不管是生存就業的壓力也好,還是所謂“先就業再擇業”的提倡也罷,使得很多大學生把揀到籃子都看作菜,只要有公司給offer,也不管這家公司適合不適合你,真正是一家正規的公司,還是有可能幾天以後就倒掉的小作坊,抱著一種先有個落腳之處的想法,匆匆簽約。豈不知,第一家公司其實就像你的啟蒙老師,它教給你東西的好壞,在某種程度上也影響了你以後的職業發展軌跡。所以,在和公司簽約以前,不妨先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基本情況:△公司的成立年限:是有一定年限,已經開拓出相應的市場了,還是剛剛起步,處於不規範和摸索狀態。因為這影響到公司能夠讓你學到東西的深度和廣度。 △公司的用人機制和晉升制度:這是對一家公司企業文化的一個側面的瞭解。它是不拘一格發掘人才的,還是任人唯親、講求與領導的關係的。儘可能地從各個角度去了解這些,可以讓你對自己在這家公司的發展空間做一個最充分的預估。 △公司的培訓體系: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員工,並給予員工完善的培訓,還是隻看重員工的無條件付出,而不考慮員工的職業發展要求的。瞭解公司的培訓體系,也可以讓自己更好地判斷去留。 △公司的下一步市場發展方向:是固守原有的市場,不再進取了;還是計劃進一步地拓展相應市場,並有更大的舉措;抑或很多項目正在撤銷,市場正在萎縮。也許你會說這是高層的決定與我無關。但是,要知道,如果說公司是一艘正在航行的船的話,它的好壞,往往也決定了個人命運的好壞。 △瞭解你的老闆:不管是大公司的一個決策層面也好,還是小公司獨當一面的老闆,他們的個人能力以及領導力的好壞,往往也影響到公司的發展。 事項二:細查合同如果說明確要不要進這家公司是第一步的話,那麼,儘可能地看清合同再籤,而不是拿到手,看也不看,簽上名字就完,則是保證自己在這家公司利益的一個途徑。 △看清試用期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來說,籤1年合同的,試用期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若試用期為6個月的,合同期限必須超過3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明確每週工作時間以及加班的補貼情況,而不要被公司隨意隱性地扣去薪水,當然,這個也是視工作性質決定的。 △其他,也可以關注一下年假等相關事項。 總之,儘可能地去了解相關的人事法規,也可以避免因為社會經驗不足而給自己帶來損害! 企業人事主管建議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點評專家:上海永樂家用電器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總監張先生 2.選擇公司的時候要注重公司的企業形象,對公司的管理制度、規範要有一個整體的瞭解。就像名牌大學畢業的學生一樣,學校的聲譽常會為學生帶來幫助,企業的選擇也是如此。 3.勿以善小而不為———一些企業會對試用期的員工進行培訓,良好的規劃,讓員工儘快地適應工作環境,進入工作角色。學生千萬不要以為基層工作是埋沒了你的才華,有些學生來應聘就要求給個什麼職務,實際工作中卻遇到很多因為不瞭解公司運營而造成的困難。學生需切記,吃苦耐勞、誠懇的學習態度不是個人描述中隨便填寫就算了的,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還是十分看重這種品質的。哪個初入職場的年輕人不是從端茶倒水買盒飯幹起?對那些不是很起眼或者不很重要的工作,如果你都能一絲不苟地努力完成,那麼,你就是在給自己加分。用人單位寧肯相信:能把“小兒科”當回事並認真做好的人,肯定是敬業有責任感的員工。 4.每家公司對剛畢業的大學生的重視程度不一樣,學生簽約前應先了解公司是否會致力於培養大學生,在整個簽約過程以及試用期中對大學生的重視程度。在選擇過程當中還應注意企業對學生的承諾是否鄭重,企業是否只談試用工資而讓......
公司與公司籤合同需要什麼證件?
營業執照正本、公章或合同章、法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