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怎樣有效?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籤?

婚內財產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乙方雙方與××年××月××日在新城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現雙方為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房產一處,位於×××,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甲方。該房屋共計35萬由甲方支付25萬元首付款,其餘辦理按揭。裝修及傢俱、電器的購買由甲方出資。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傢俱電器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乙方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 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 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1.甲乙雙方如需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2.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後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 對於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甲乙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全部收入情況(包括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並定期將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於共同的賬戶,視為共同財產用於共同生活的開支。其餘的5%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共同的賬戶由女方保管進行統一支配,用做家庭開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義務。

五、 對於離婚的約定:1.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1)、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財產,淨身出戶。(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男方付清。(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4)、男方應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2.如果女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六、 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 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名)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證了,效果會更好

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婚內財產約定有法律效力嗎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婚內財產歸屬約定在國外已經是使用相當普遍的民事協議,許多夫妻在結婚的同時就會請律師起草一份婚姻財產協議,再婚家庭更是如此。但在我國卻是近期才興起並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約定類似於國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在我國婚姻家庭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將婚內財產作一個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對婚前財產、婚後雙方收入、婚後雙方債權及債務都有一個說明,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

這份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雙方簽字了就有效

但是關於涉及第三人的債務的,一般沒有對外效力,所以會認定為共同債務

所以,所謂無雙方簽名,即視為個人債務,沒辦法有效,第三人沒義務知道你們的私下約定。。。

如果一方借債,就是故意或過失沒明示這個協議,那第三人就是不知情啊,那也會視為共同債務,得一起還。。。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才算有效,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內財產協議鄲只要符合一般的合同有效條件,即為有效:1、一般要求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一般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各留存一份,以備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夫妻財產協議簽訂後,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要對他人有效,即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須讓該第三人明知該財產協議的存在。

可採取新聞發佈、電視報紙等媒體刊登聲明等形式,讓公眾知曉。

如僅欲對特定的第三人有效,可採取書面告知的形式。

總之,能證明該第三人知曉財產協議的,即發生對抗該第三人的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只寫一份有效嗎

有效,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

婚姻法(2001)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叫律師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回覆關於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1、婚姻法19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見,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2、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一點在合同法總則第二條最後一款有明確體現。

但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仍屬於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關於婚內的財產協議,只要訂立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 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協議就屬於合法有效

對訂立協議的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8條、59條、60條、6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條

請問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你說的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形。判斷的關鍵是:不得影響第三方利益!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這本來是法律所允許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協議是有效的。

2、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不得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這種約定只對內有效,對外是無效的。換句話,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

協議中約定的:女方於*年*月從**處借得的欠款由女方負責清還。這一條款顯然涉及到了第三方利益,如果女方有能力償還,則沒有問題;如果女方不能償還時,男方不能免責。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因此這一條款是否有效,還要看具體情形。

當然如果你們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如果債權人知情並同意的,這種約定也是有效的。否則是無效的。

3、同樣的道理,夫妻雙方對待售房屋的分割約定,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利益。

我們可以設想這樣的情形:女方無力承擔對外的債務時,這個待售房屋的分割就是無效的,男方分得的20萬元,必須用來清償對外共同債務。據此,協議中約定的:本協議所列錢款歸雙方各自所有,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對方主張所有權。這一條款也就無效了。

當然,如果女方分得的財產足以清償夫妻對外的共同債務時,本協議是有效的。否則,協議中影響第三方利益的約定是無效的。

至於你問到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協議不影響對外的第三方利益,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協議是有效的,這個協議本來就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約定,我國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內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離婚時不得反悔。

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嗎

?相信這是很多人都不太瞭解的問題。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網友提問: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婚內財產協議的無效約定有哪些?彭松明律師解答: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推薦閱讀:

雙方簽訂的請問婚內財產協議,不去公證處公證有效嗎

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規定,那就是有效的

但是公證之後的效力就更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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