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可以是法人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法人代表與執行董事是什麼關係

執行董事是《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一個概念。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董事的職位相當於“董事長”,其職權近於董事會。結合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修訂前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董事會的職權。

修訂後的《公司法》將執行董事的職權授權公司章程規定,但應該與董事會的職權相差不多

一,很多人經常將法人和法人代表混淆。

常聽人說"某某人是某單位的法人"這樣的話,這就是沒有弄清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區別,誤將某單位的法人代表錯當成法人。

二,什麼是”法人”

法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裡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不是某一個人,不是某個章位的領導。

三,什麼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對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進一步區別,按照常理認為兩者是一致的)。

民法通則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責的丹責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個機關,是自然人。

四,很多人還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關係。

曾經有這麼一個可笑的事,某企業法人,向某銀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交法人代表為企業辦理業務使用,該法人代表辦理企業事務透支2萬元。後來企業關閉時,銀行未能索回欠款。企業關閉後,銀行卻委派律師向企業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辦信用卡時,也有法人代表的簽章。

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責任,法人作為一個組織,只能由法人的機關來代表法人進行民事行為,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民法通則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銀行的做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民營的公司還是國有的公司都是這樣.

當然,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則情況不一樣,因為這樣的機構不是“法人”,也就是說這些組織不象本文第二條所講的“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些組織債務,應當以這些組織的財產和設立者的財產來償還。

執行董事是否一定要擔任法人代表?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依照上述規定,執行董事必須是經理,而法人代表必須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執行董事必定是經理和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法人代表不等於法人,法人代表也不一定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產生通常是由董事會或者持有股份決定的,所以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職務嗎

1、當然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附: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執行董事 總經理 法人 可以同為一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可見"法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稱法人代表)兼總經理"中可以的.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可知,"另一人當執行董事"是法律不禁止的,那麼就是允許的.其中"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中是"可以",而不是必須.

綜上,同意"mominxia - 試用期 一級"的見解,記住一定要在公司的章程中寫明.

法人代表人兼總經理,還能擔任執行董事嗎

1、如題所述,可以;

2、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必須是由總經理或法人擔任嗎

1),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委派(此時為1人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3),有限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的。經理的任職,公司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因為執行董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董事會的職能);

不過也可以直接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個人感覺,由股東會來聘任有點不合適,因為顧名思義,“經理”的意思是“經營管理”,在這些事情上,執行董事比股東們應該更為了解。所以,經理由執行董事來聘任更為合適。不過,經理在不設董事會的情況下由股東會聘任,也不違反公司法)。

上面是執行董事和經理的產生,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公司法同樣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來擔任。

在沒有特別法規定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由上述三種主體中的一個來擔任。

那麼在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看章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董事可以由股東會或股東(1人有限公司)選舉別的人來擔任。而且,執行董事不一定非得由股東來擔任,完全可以由非股東人員來擔任(只要不違反董事、監事、高管任職原則就可以)。

綜上,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有時候可以是一個人。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能否是一人

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個人,這三個角色之間不存在矛盾。但公司監事不定擔任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任何一項職務。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不需要,沒有這個硬性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法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都可以是同一個人去擔任,但是不能兼任監事。謝謝!希望可以幫到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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