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有哪些?
不可抗力都包括哪些內容?
不可抗力又稱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則的規定,其意思是說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當事人雙方自身過失,而是由於事後發生了雙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況,致使訂約目的受到挫折,據此而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得以免除責任。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中有“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原則的規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了預想不到的變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對原來的法律效力需作相應的變更。不過,法院對於以此原則為理由請求免除履約責任的要求是很嚴格的。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中儘管不同法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確切含義在解釋上並不統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則大體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因為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導致的;意外事故是當事人雙方所不能控制的,無能為力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範圍較廣,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於“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於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買賣雙方通常主要是賣方都可以援引它來解釋自身所承擔的合同義務,這種援引在多數情況下是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以減少自己的合同責任。有的賣方除把各種自然災害列入外,還把生產製作過程中的意外事故、戰爭預兆、罷工、怠工、貨物集運中的事故、原材料匱乏、能源危機、原配件供應不及時等生產過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陸運機構的怠慢,未按以預定日期出航等等,統統歸入不可抗力的範圍。因此,在交易中應認真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防止盲目接受。
合同中通常所說的不可抗力準確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有詳解嗎?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憨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通則》也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特點有哪些,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形
不可抗力的特點有
一、不可預見性
所謂不可預見性,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對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所謂不可預見,不是指不能看見,也不是指沒有預見,而是指不能預見。當事人沒有看見或者沒有預見的事件,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民事主體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正常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民事主體就應當預見到的。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知識水平、技術能力等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能預見到。這兩種標準,有時要結合使用,有時也可單獨使用。
二、不可避免性
所謂不可避免性,是指民事主體對於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如果一事件的發生雖然不可預見,但其發生完全可以通過民事主體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不屬於不可避免。
三、不可克服性
所謂不可克服性,是指民事主體對於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結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則該事件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同樣,如果意外事件的發生雖然不能克服,但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完全可以得到緩解,則能夠緩解的部分則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還應具有履行期間性。
所謂履行期間性。就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在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以後,終止履行之前發生。如果意外事件的發生在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之前,或者履行之後,或在一方遲延履行而又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履行期間性的特點,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才能免除當事人的合同責任。遲延履行已超過合同履行期間,則因喪失履行期間性,不能免除其責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什麼是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27178.htm
不可抗力因素,具體包括哪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在各國法律中都是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可抗力將導致當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責。
不可抗力事故的要點有哪些
最佳答案檢舉 一般而言,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不可抗力的。人為不能丁抗的。
意外事件——指突發事件,原意是指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比如,有人摔傷了,被東西砸到了。
1、“意外事件”的發生是絕對不可以被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有可能被預見的,比如天氣預報可以事先報告風浪情況,地震震源和影響地區。
2、“不可抗力”是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但是“意外事件”卻是有可能被克服或避免的。
3、“不可抗力”不可以是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而只能是自然災害或政府政策等重大社會事實。而“意外事件”應該包括第三人的過錯行為。
自然災害等一般歸屬於不可抗力。這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都是有案例的。
季節性氣候是合同法上的通用條款,一般是約定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索賠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通常可以判決延長工期等。未約定的,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起訴
不可抗力 是什麼意思啊?
不可抗力bù kě kàng lì
[釋義] 法律學名詞。指當事人不能預見和人力所不能抗禦的強制力量,如颱風、洪水、地震或戰爭等。在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引起財物毀損的,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不可抗力是什麼意思?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
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有哪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具體的內容及解釋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一下,上面有很詳盡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