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律師?
什麼是律師?
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
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訴訟業務在律師業務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 就“律師”的本質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穿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上述四項本質屬性(或說本質特徵),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皆不能成為“律師”。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現在可以明確地回答: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或簡稱“法律服務工作者”。 從概念的種屬關係而言,現在也可以得出結論: “律師”這一概念的“屬”概念是“法律工作者”,其“種”概念是“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這一概念同“屬”的其他“種”概念有:法律審判工作者、法律檢控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等等。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間的“種差”是: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並獲得執業證書;且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根據上述,我們找出了“律師”這一概念的本質屬性、性質(特質)、種概念、屬概念以及種差,就可以給“律師”定義了。 其一,用概括全部本質屬性的方法定義,即:律師,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具有法律知識,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這裡需要說明,上述定義中的“同等學歷”包括: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自學成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是否具有同等學歷,除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外,可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予以確認。這樣,對於放寬參考資格,不拘一格發現人才有積極意義。 其二,嚴格按照“屬+種差”的公式定義,即:律師,是指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或者說:律師,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領取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這裡需要說明: 1.關於“執業證書”,僅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一種憑證或證明文件,在定義中不加此語,可避免意思重複,如果要強調,突出一下“執業證書”,加上此語,也無不可。但不能加“律師執業證書”,否則會造成同義反復(“律師”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循環(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律師)和語詞重複(律師是取得律師)。 2.關於是否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問題,個人認為,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比之於省級或省級以下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無論對於律師執業的全國統一性,嚴肅性或律師地位的提高以及與國家司法考試的一致性,都有積極意義。至於使用“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之措詞,皆無不可。並無實質的差別。 上述兩種定義較為科學、合理,前者全面涵蓋了律師的本質屬性,且包涵了成為執業律師的主要程序;後者嚴格按照“屬+種差”的公式定義,較為簡潔,明瞭。......
律師是什麼?
因為我們生活的社會有法律,國家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就可能面臨糾紛,或者被國家追究責任。由於法律過於龐雜,由於社會分工,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去研究法律。這樣就出現了一些專門研究法律的人,這就包括律師,幫助那些不熟悉法律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國家通過一定的機制比如司法考試辦法律師執照等方式,認可律師作為專門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那種認為律師是磚法律空子的人的說法是片面的,很多律師都是在依法執業,幫助當事人遵守法律,比如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發現企業違法的地方就會指出,並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意見。比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錯誤,或者有冤錯案,律師予以指出,並得到改正,這不是鑽法律空子,而且起到了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的作用。由於律師比較熟悉法律,所以經常發現社會中的一些違法現象並通過一定的途徑來督促國家改變違法的現象,這對國家的法治建設是有好處的。
律師由於是一種職業,所以掙錢就成立律師追究的目標之一,這對窮人來說就成了一到門檻,但是這與律師無關。應該是國家如何考慮救濟窮人,比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等等。其實也有很多律師經常免費或者降低律師費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對明知有罪的人提供辯護,也是沒有錯誤,因為法律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除非法律規定被告人不能請律師,但這是不可能,既然法律有規定,那律師提供辯護是合法的,而且律師參與可以使被告人得到更公正、客觀的對待,其實就是使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包括程序上的一些規定。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對犯罪進行祕密審判,不準律師辯護,這結果是很可怕的,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得到不公正的待遇。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償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是什麼意思
律師(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中文名:律師
外文名:Lawyer
分類: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
業務: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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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監製新版《律師執業證書》式樣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什麼是工薪律師
工薪律師,指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務關係,領受薪酬的礎種律師類型。這樣的律師拿到的是每月固定的工資薪酬,就像工薪階層一樣了。
律師屬於什麼行業
律師是指依照有關法規對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獲得律師職業證,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開展業務的工作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麼區別。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新修訂的《律師法》於2006年8月1日實行後,我國的律師事務所有合夥律詩事務所和個人律詩事務所兩種組織形式。
當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難問題時,你就可向律師請求幫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它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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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幹什麼的?有什麼權力嗎?
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權利: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的作用和工作是什麼?
由於普法工作的滯後,更重要的是由於有些公職部門中的腐敗分子對律師的抵觸和錯誤的誘導,造成很多人對律師的工作和作用產生了懷疑。巨航律師在辦理案件的時候經常聽到當事人的家屬說:某某官員說聘請律師有什麼用?有罪無罪還不是我們說了算!這樣的說法極大的損害了律師在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於家屬相信了這樣的說法,並把希望完全寄託在這些人的身上,結果導致錯失良機,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同時還有可能使自己上當受騙,大把的血汗錢也白白的裝進了這些人的腰包。難道律師就真的沒有任何作用嗎?其實在案件處理中律師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國內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夠充分的說明。 現在巨航律師事務所就將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讓您能夠有一個最基本的瞭解。 律師參與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偵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律師在這三個階段中的工作內容、重點、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下面就分別簡單談談。 (一)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
律師和大狀有什麼區別?
我國律師沒有大律師“大狀”等說法,香港和英美等國家有這樣的說法,我們所聽到的“大狀”大多是在港臺影片中看到的。這就得需要了解香港的律師制度了。香港基本上是沿用英國的律師制度,他們把律師分為兩種,一種是出庭律師,是屬於高級律師。另一種就是事務律師,也就相當於低級律師。其執業的範圍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辯護而只能開展一些事務性的律師業務工作。而出庭律師的執業範圍則十分廣泛,也特別受到社會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師也就是你所說的“大狀”,又可說是“大律師”。更正一點,香港的事務律師並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區域法院以下級別的專門法庭內出庭,區域法院、原訟法院、高級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們的主要業務都是非訴訟類的事務性業務,所以叫做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