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有哪些部門?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一個村委會有幾個官員,幾個部門?

通過選舉產生的有黨支部書記,黨支部副書記,黨支部委員(3名或者5名,必須是奇數),如果書記或者副書記選舉不出來,也可以由鎮黨委認命;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村委會委員,還有婦女主任、計生專幹、會計等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務員系列

一、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在人民公社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過程中,在全國農村逐步建立起來的。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等責任制形式後,對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進行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在原來生產大隊,有的在生產小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985年2月,生產大隊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全國全部完成,村民委員會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來。到目前,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在我國農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員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基層性。村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單位,是村民長期生產、居住、生活的單位,跟村民關係最直接、最緊密。一個村就是一個小社區,村民們在社會生活中有著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具有基層性的特點。二是群眾性。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權參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來自於本村村民,享有選舉權的本村村民都有機會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既從事勞動生產,又從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走群眾路線,堅持說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組成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辦什麼,不辦什麼;先辦什麼,後辦什麼,如何辦理,由村民自己決定。對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使它區別於國家政權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任何一種。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在實際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員會當成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當成鄉鎮政府的“腿”,將不該由基層自治組織從事的行政工作交給村民委員會去做,或者包辦代替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些都是同村民委員會性質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其他的群眾組織。在我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全國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青年聯合會等。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和他們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作用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自治的內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組織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自己辦理自己的事務。它不同於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說服教育、村民之間的相互幫助、先進模範的帶頭作用以及每個村民的自覺意識,不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2)管理人員和被管理者是統一的。村務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體村民來管理。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由村民選舉產生,並接受每個村民群眾的監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村民會議集中全體村民的意見,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全體村民遵守執行,從而形成良好的社區秩序。(4)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調解解決本居住地區內的各種糾紛,如村民之間、鄰里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的糾紛等。

自我教育就......

村委會有什麼部門組成及職能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組成

它是一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職責1.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展開工作.2.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或者其他經濟3.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4.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5.交易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6.協助有關部門,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村委會有哪些部門

通常有矗女工作委員、經濟委員會、治保解調委員、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等。這要看各地的設置,因為許多地方村委會設置的不一樣。

村委會都有哪些部門啊,人員選拔機制是怎樣的?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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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

村委會裡有什麼職位

正職:2人

村黨支部書記 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

副職:若干

宣傳委員

組織委員

村委會副主任2人

治保會主任,聯防隊長

財務專員(會計)

村幹部都有哪些?

書記,副書記,村長副村長,會計,婦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營長,支委組成的

村職能部門的名稱(總共有幾個部門)

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村幹部有廣義和狹義之梗,廣義的村幹部包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治保主任、民兵連長、婦女主任、團支部書記和村會計;狹義的村幹部就指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村裡的主要幹部。

村委會算什麼單位性質

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一級政權。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定位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重要的農村社會主體,在我國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現實生活中,二者承擔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等綜合性職能,是支撐農村社會運行的組織機制。由於二者法律人格和職能的立法缺位,致使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其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的問題日益顯露出來,甚至成為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村改革的瓶頸。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質和職能,構建二者之間的合理關係,已成為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儘快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業經濟市場化以及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一、對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分析1985年,政社分設工作基本完成後,相關的政權機構鄉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建立起來了,而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機構並沒有建立。村委會雖然被定位為實行村民自治、協助行政的組織機構,但又賦予它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村民自治組織雖然以實現村民"自治"為本職,卻在很多場合下要執行鄉(鎮)政府的指示,具有政企合一的性質[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相應的行政機構代管,其內部仍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由於沒有對責、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在產權關係的存在狀態上依存所有權[2],並非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不能有效地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自身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村委會始於1982年《憲法》,後被1987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具體確立和完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主要職能是村民自治、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由此可見,村委會兼有眾多社會職能,是農村社會的重要主體,但至今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盡職無能,盡責無力。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村委會而言,其"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沒有明晰來源,且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界限不清,其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任財產範圍不明確。其次,村委會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據。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應由國家基本法律加以規定。由於村委會不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的範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未明確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目前,認為村委會屬於"其他法人"的規範性文件,僅見於國家統計局的《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該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具有確立村委會法人資格的效力。第三,村委會的這種法律人格與其所肩負的"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不相適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由於村委會是由具有農民身份的社會成員構成的組織,農民不具有"國家幹部"或"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村委會不在國家編制序列,沒有國家財政支持,在組織成員、組織性質和財產與經費上缺乏公法制度上的基礎。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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